C厂出具信函构成保证担保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自1995年起合作开发出口箱包业务,由原告A公司提供资金供被告B公司生产出口。1999年4月23日,双方签订《对账协议书》对账确认:截至1999年3月31日,被告B公司结欠原告A公司本息合计人民币5335.05万元。同日,被告B公司即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4年内还清,从每月出口货款中扣除。事后,被告B公司分文未还。2003年8月17日,被告B公司和被告C厂共同给原告A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出具了一份信函,对如何还款进行说明,并承诺C厂将分期分批偿还借款。
[分歧]
在本案审理中,对C厂出具信函是否构成保证担保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C厂出具信函的行为构成保证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观点二认为,C厂出具信函的行为仅有保证意向,不构成保证担保,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C厂出具信函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被告C厂与B公司共同给原告A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的信函中,C厂明确承诺将分期分批偿还原告借款,并有法人代表签名和C厂盖章,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C厂具函给张某应视为致函给A公司。C厂虽然不是直接具函给A公司而是具函给A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但张某是A公司处理追收该借款的全权代理人,张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此,C厂也是明知的,C厂具函给张某应视为具函给A公司。
3.C厂出具信函的行为符合保证合同成立要件。C厂出具保证担保信函给A公司是一种要约,虽A公司未作出同意与否的表示,但可以认为是以默示的形式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因为保证合同属单务合同,仅保证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债权人并不就保证合同承担义务,保证合同一旦成立,只能给债权人带来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实际利益。虽然C厂的信函中没有具体数额,但依法可推定为对B公司全部债务的担保。因此,C厂的行为符合担保法保证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保证合同成立,而且合法有效。
因此,本案C厂的行为构成保证担保,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林振通

-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 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如何救济?(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保定律师代理的追偿权纠纷再审案
- 危险驾驶罪醉驾在哪种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追责后仍“套路贷”诈骗,如此嚣张,下场怎样
- 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
-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担保合同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担保人无责
-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及量刑规定?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依旧无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特殊案例
-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 原告某中心与被告李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 【最高法判例】 最明确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具体法律适用案例
- 未登记抵押行为的法律后果
- 担保合同纠纷代理词
- 车贷逾期,担保公司强行拖车,车主如何维权?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最高院最新公报案例:保证金账户资金构成质押担保的认定标准
- 同一抵押物可以多次设定抵押权
-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 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 担保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是否继续担责?
- 郑州专业律师-解除冻结存款申请书
- 保证人在超过保证责任期间对债权人还款的性质认定
-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