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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离婚)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民事诉状(离婚)
                  
原告:于某,女,1983815日出生。
被告:刘某,男,1981126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      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2      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
3      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4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43月经人介绍相识,接触三个月即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5月生一女孩。20076月,被告在舞厅认识一女性王某,两人过往甚密,关系暧昧。原告为此再三劝阻被告,亦曾通过被告的亲朋好友做其工作,无奈被告不但毫无收敛之意,反而变本加厉。200710月竟把王某带来家中,招待吃喝,并当着原告的面与之调笑。原告对此实在忍无可忍,当即痛加斥责,反遭被告殴打。此后,原告即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至此,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思量再三,痛下决心,坚决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现年4岁,一直由被告之母照看,被告具有抚养能力。而原告一无居所,二无稳定收入,实难担负抚养女儿的责任。
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对被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上。
 
 
景德镇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于某
代书:沈英华律师
2009223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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