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擅自变更土地承包主体应承担过错责任
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的土地承包主体,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据政策规定仍然享有承包主体资格。村委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擅自变更承包主体,取消原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将新增人口作为第二轮土地承包的主体,应承担过错责任,其行为依法应予纠正。
案情
梁金先、梁金菊、梁金美、梁东先与梁金龙、梁金敏同系梁玉太、刘秀章的子女。1980年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梁金先、梁金菊、梁金美、梁东先与梁玉太、刘秀章、梁金龙、梁金敏作为一承包经营户,以梁玉太为户主向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新铺村委会承包马路组9.47亩耕地管理经营。1984年,梁金敏婚嫁到大方县小屯乡石墙村嘎木组,将其承包土地份额自行划出管理使用。尔后,梁金先、梁金菊、梁金美、梁东先先后婚嫁到上海、江苏等地居住,其户籍仍保留在大方县大方镇新铺村马路组。1997年,梁金龙与魏忠永结婚。1998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决定土地承包期延长50年,大方镇新铺村委会与梁玉太户续订延长土地承包合同,确认梁玉太户承包耕地9.47亩,承包人口4人,即梁玉太、刘秀章、梁金龙、魏忠永。
2003年,大方县建设火电厂,征用了梁玉太户承包的大部分耕地,依法对该承包户进行了经济补偿。2004年初,梁金先、梁金菊、梁金美、梁东先返回大方镇新铺村,索要土地补偿费,与梁金龙发生纠纷。2004年5月26日,新铺村委会向梁金龙出具证明,确认延长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承包户人口4人为梁玉太、刘秀章、梁金龙、魏忠永。梁金先等4人将大方镇新铺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被告大方镇新铺村委会与梁玉太订立的大方镇新铺村马路组9.47亩土地的承包合同享有承包权。
裁判
大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大方镇新铺村委员会承包给梁玉太户的耕地9.47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梁玉太、刘秀章、梁金先、梁金菊、梁东先、梁金敏,梁金美、梁金龙享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400元,由大方镇新铺村民委员会负担200元,梁玉太、刘秀章、梁金龙、魏忠永各负担50元。
梁金龙、魏忠永不服一审判决,以梁金先等4人已到外地生活、放弃土地管理使用权等为由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被上诉人梁金先、梁金菊、梁金美、梁东先的诉讼请求。
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大方镇新铺村委会在执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将梁玉太户的承包人8人变更为4人,并将新增人口第三人魏忠永列为承包人范围,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农业承包政策规定的“第二轮承包是在第一轮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承包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不准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按现有人口重新承包,对于因家庭人口增减发生的承包地差异,实行既不调进,也不调出的原则,即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其应承担过错责任,该行为应予以纠正。
四被上诉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系梁玉太户承包的土地承包主体,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据政策规定其仍然享有承包主体资格,上诉人主张四被上诉人已经放弃了梁玉太户的承包经营权,未举证证明,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四被上诉人虽有一段时间对该承包地未实施经营管理,但不能说明在50年的承包期里均放弃该权利,4被上诉人在知道该承包地被国家征用,前往索要土地补偿费说明四被上诉人并未放弃经营管理权,上诉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农业合同纠纷时,除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依照合同订立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并结合当时的政策所作的判决正确。
毕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400元,由梁金龙、魏忠永共同承担。
- 最高法: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无效!
- 中介收租金后跑路 房东应否退还租金!
- 2023-2024年度重庆交通事故及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青浦区盈浦街道老城厢旧城区改建项目A5、A7地块项目评估公告
-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量刑档次是如何规定的?
- 职工年休假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 网购零配件在家自行组装制造枪支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再审案,现将再审申请书予以公布
- 本律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撰写的再审申请书,当事人已成功立案
- 杨某某、丹东市某区某村民委员会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完加盟费了但是没做还可以退吗?教你如何维权追回!
- 一起超于原告诉求判决所引发的累诉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房屋所有权归谁?
- 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区别
- 土地纠纷调解案例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代理词
- 非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时不能获得土地补偿费
-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成功案例(村民集体起诉确认村小组对外发包土地的合同无效)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詹晓明诉韩文德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农村外嫁女不得集体分红,起诉村委会
- 农村土地承包权未经同意流转是否有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 农用地出租,合同无效案例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