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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律师函 双方具欢颜

发布日期:2009-03-24    作者:刘传仓律师
 
 
【情况回顾】:
Z某某从某商场购买手表一块,后发现走时不准。Z某某与商场交涉时,营业员收下了手表,说需要将手表寄回厂家,叫Z某某回家等消息。过了几天,营业员电话告知Z某某厂家检测结果为使用不当,怀疑Z某某戴着手表洗过蒸汽浴,因此商场认为不属于保修范围,要求收费修理。Z某某大呼冤枉,几次交涉无果,找到本人,表示不在乎律师费用,一定要讨个说法。详细了解情况后,本人给该商场经理发了律师函,一周后事情顺利解决,商场答应免费维修并向Z某某赠送礼物,前提是签订保密协议。
 
 
【律师函】
尊敬的H先生: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Z某某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代理人,负责与贵公司协商Z先生与贵公司手表保修一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其本人向新闻媒体提供线索、代理诉讼等。
接受指派后,本人详尽了解了事情经过,并严格审查了相关证据。现将事情经过简单介绍如下。
200861Z先生从贵公司购买某某牌手表一块,贵公司出具了正规发票和齐全的保修资料。20087月初开始Z先生发现走时不准。Z先生与贵公司交涉时,由贵公司营业员出具收条后收下了手表。贵公司将手表送回生产厂家检测后,厂家技术部门怀疑走时不准的原因为手表进入过高温蒸汽环境,结论为使用不当。据此,贵公司要求收费修理。诚然,购买时贵公司营业员已经将款手表“防水不妨蒸汽”的使用注意事项告知Z先生,但Z先生确未违反注意事项不当使用手表。
据此,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处理该问题的过程中存在失误。贵公司在Z先生反映手表走时不准的问题时,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籍以确定是否属于保修的范围,贵公司却擅自将手表送往生产厂家检测,因此,贵公司无法证明送检过程中不曾被人为损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司法解释,手表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应该免费予以修理。贵公司如主张系Z先生使用不当造成,就需要出具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予以证明。贵公司单方将手表送往厂家检测后,就无法证明不曾有其他因素介入,因此,贵公司已经失去了寻求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机会。故而,如Z先生诉至法院,对贵公司极其不利。
念及贵公司一直以来对本地经济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和贵公司秉承的“视顾客为上帝”的经营理念,为顾及贵公司的良好商业信誉,Z先生愿意协商处理此事。授权委托书及相应证据复印件随函送达,请接函后五日之内将贵公司处理意见告知本律师,否则,将诉诸法律。
顺祝商祺!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传仓
      联系电话:13705331112 邮箱 lcclvsh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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