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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职务犯罪(行贿、受贿)案的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24-09-19    作者:李政律师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这类犯罪一般是由监察委员会(纪委)办理,经侦察结束证据固定后移交检察院,这类案件侦办机关是监察委,所以定罪量刑检察院、法院一般会征求监委的意见,辩护难度较大。我最近代理的一起受贿案件辩护中,通过在法律的适用和诉讼程序运用,实现了判决结果较原检察量刑建议大幅降低的良好的辩护效果。
徐某系某国家机关副局长,2023年为调动工作因向上级主管领导行贿280万元,后因其上级主管领导受贿案发后供出该笔贿赂款项,徐某作为证人和涉案人员而被纪委留置,在留置期间徐某不但交待了向上级行贿280万元的事实,而且交待了这笔贿赂款项是收受下级企业而来,徐某在构成行贿犯罪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且其行贿的目的是谋求职务晋级和调整。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3项和第9条第2项之规定,虽然行贿金额没有达到500万元以上,但因其行贿款项系受贿所得,行贿目的在于谋求为谋取职务调整,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应该按行贿500万元档量刑,据此检察院给出了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因徐某最初被传唤时是以污点证人的身份被传唤的,当时办案人员口头承诺只要如实供述行贿一事不作犯罪处理,现在要量刑十年以上,严重超过心理预期,导致徐某抵触情绪极大进而拒不签署认罪认罚。
在代理此案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十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对行贿罪量刑有了新的规定,修正案较原《刑法》对行贿犯罪降低了量刑幅度,据此我们认为适用《刑法》修正案12对徐某量刑更有利,为使本案得以适用新修正案,我们在阅卷的基础上就该案证据的疑点申请了两次退侦,在案件两次退侦以后重新回到检察院,已是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实施以后了,行贿罪的量刑起点由五年以下改为三年以下,据此我们向检察机关提出徐某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实施以前,但根据《刑法》12条之规定,刑罚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根据徐某的行贿金额应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量刑幅度由10年以上,调整到3至5年的范围内量刑。检察机关和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以行贿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4年,较原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下降了6年。
职务犯罪案件虽然辩护难度大,但不代表没有辩护空间,在本案的辩护中我们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寻找出辩点和突破点,通过法律适用和程序上辩护,最终实现了比原预估刑期降低6成的辩护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职务犯罪辩护热线1825325932@qq.com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二:
五、将刑法第390条修改为: 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2)(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时,如果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也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这些情形包括: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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