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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发布日期:2024-04-24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作者|王景林
一、案情介绍
王师傅在上海送外卖时,发现电瓶车没有电了。他看到路边停放着电瓶车,趁人不注意时,他拆卸别人一辆电瓶车上的电瓶,安装到自己的电瓶车上临时使用。
事后,王师傅准备去归还电瓶,正好电瓶车车主报警,王师傅被抓。后经鉴定估价,王师傅拆卸的电瓶价值1600元。
王师傅向律师咨询,有人告诉他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有人告诉他没有达到立案标准,说法不一,他感到非常困惑,不知所措。
后来,王师傅被公安行政拘留10天,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派出所民警告诉他,他盗窃的财物未达到立案标准,所以未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规定
王师傅盗窃价值1600元的财物,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按民警的说法,他是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所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看看上海相关规定,现按时间前后顺序加以梳理。

(一)1998年7月9日至2010年10月1日,上海盗窃罪立案起点:普通盗窃2千以上,或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该司法解释1998年3月26日实施,目前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1998年3月17日实施,目前已废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1998〕242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该司法文件根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并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于1998年7月9日实施,目前仍然有效。

(二)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上海盗窃罪立案起点:普通盗窃2千以上;入户盗窃1千以上或者1年内入户盗窃3次以上;扒窃8百以上或者1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或者其他情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六节 盗窃罪”
对盗窃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盗窃的数额、次数、犯罪手段、犯罪对象、是否退缴赃款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一般盗窃,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普通盗窃
1.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不满:3400元,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拘役6个月。
……
(二)入户盗窃
1.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不满1600元,或者1年内入户盗窃3次以上,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拘役6个月。
……
(三)扒窃
1.数额达到800元以上不满1300元,或者1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拘役6个月。
……
(四)其他
1.普通盗窃数额达到1500元、入户盗窃数额达到800元或者扒窃数额达到600元,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拘役5个月:(1)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2)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的;(3)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4)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包括免予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的。
该规定提及普通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均有数额起点标准。该司法文件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已被后面文件代替,已废止。

(三)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4日,上海盗窃罪立案起点:普通盗窃2千以上;入户盗窃1千以上或者1年内入户盗窃3次以上;携带凶器盗窃;扒窃8百以上或者1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或者其他情形。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刑法》第264条,增加“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亦构成盗窃罪。

(四)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7月1日,上海盗窃罪立案起点:普通盗窃2千以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该司法解释2013年4月4日施行,目前有效。

(五)2014年7月1日至2021年,上海盗窃罪立案起点:普通盗窃1千以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其他情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第六节 盗窃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该司法文件2014年7月1 日实施,目前有效。

(六)2021年至今,上海盗窃罪立案起点:普通盗窃2千以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其他情形。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意见(2021年)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注:该司法文件并未对外公布,仅为内部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沪公行规(2023)5号】第六十六条“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较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情节较重情形,即“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上海相关判例
案例一:盗窃手机价值1350元被判刑6个月
2023年1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本市静安区内,趁店员即被害人佴某不备,窃得被害人置于收银台上的华为P40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注:被告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
——上海静安区法院(2024)沪0106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二、盗窃钱财1057元判处拘役5个月
2023年11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姚某至被害人陈某位于上海市崇明区的家中,欲询问陈某是否需要螃蟹。姚某推开防盗门进入屋内,陈某正在卧室睡觉休息。姚某见客厅有一钱包,包内有钱,遂临时起意盗窃该钱包,共计窃得钱包内人民币1,05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有犯罪前科且犯罪对象为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姚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注:被告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
——上海崇明法院(2024)沪015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三:盗窃财物1000余元判处拘役4个月
2023年11月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至本区3幢1号门口对面空地上(快递临时堆放处),乘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谢某待配送的快递包裹,内有徕芬高速电吹风、膳魔师不锈钢真空儿童学习杯、3M呼吸矫正贴等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注:被告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
——上海浦东法院(2024)沪0115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四:盗窃钱财1500元判刑8个月
2023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毛某至上海市嘉定区马陆街130弄2号楼下29号机动车停车位,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何某停放于此的号牌号码为沪CXXXXX的轿车中窃得人民币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注:被告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
——上海嘉定法院(2024)沪0114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五:盗窃手机价值1267元判刑7个月
2023年10月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徐汇区内,趁被害人张瀛丹熟睡之机,从餐桌上窃得张瀛丹的华为牌荣耀7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67元。肆后逃离现场,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注:被告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
——上海徐汇法院(2024)沪0104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六:盗窃财物1157.5元判刑7个月
2023年10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至上海市青浦区69KTV楼下,窃得被害人高某停放于此价值人民币1,140元的新大洲派乐牌电动自行车1辆以及车篓里价值人民币17.5元的麻花1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注:被告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
——上海青浦法院(2023)沪0118刑初1409号刑事判决书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再结合实际案例,上海普通盗窃立案起点现为:2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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