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查看资料

网店使用”XX综艺电视剧明星同款“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赔偿8000元

发布日期:2024-04-12    作者:张晓晗律师

很多网店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增加流量搜索,在自己的产品宣传商品标题上使用某某名称同款或者某某节目电视剧同款,希望借助其知名度为自身商品获取流量和名气。来咨询我们的这个商户就是用了人家节目的图片作为商品主图,通过PS节目中明星的所穿的鞋子进行商品图片展示,而且该商品的描述图片所展示的图片与涉案作品节目的画面相同。原告方认为,被告擅自在其经营的涉案店铺中使用该节目的作品截图,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而且被告擅自使用节目组的名称作为商品名称进行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其销售的商品与某节目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为被告自身谋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并且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需要考虑三个问题,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1、使用节目的截图是否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作品节目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视听作品实际上是单帧静态画面的集合,其中每一帧画面都可以被理解为作品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及雨每一帧画面,而不应当孤立地开袋视听作品的截图。本案中,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 在其经营的店铺商品链接的展示页面使用了案涉作品的两张截图,同样也属于对视听作品本案的利用,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该作品,属于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在商品链接上使用“XX同款”的表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XX节目作为原告的节目,属于市场中流通的文化产品,其本身具有商业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保护,且该节目曾在多家网络平台播出,其播放量较高,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节目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名称。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的链接中使用XX节目的表述,是指在其销售的产品与涉案作品存在关联,希望增加其商品商品的关注度、搜索量,从而达到提高销量的结果,这种使用方式导致公众无人其销售的产品与案涉作品的原告存在特定关联,所以被告随意使用投入大量资源的知名度XX节目,实际上就是利用他人资源和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被告认为诉请金额过高,要求降低赔偿额由于本案中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效率很低,活力很少,在法院酌定赔偿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最后近判赔8000元,而原告诉请50万。

律师提示:网店销售者利用关键词XX同款会构成侵权,而且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同时如果使用了明星的肖像或者姓名,也会构成奇特权利的侵犯,所以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流量而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