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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网店“一件代发”不进货代销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4-04-26    作者:张晓晗律师

“一件代发”作为电子商务领域近年兴起的一种销售模式,受到了众多经营者的青睐。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商品,经营者在接到该订单后,从其他经营者(货源)处以自己的名义下单,但在收货人处填写消费者的相关信息,从而实现由其他经营者作为实际供货人直接向消费者发货并最终完成交易,从此过程中赚取两笔订单间的差价。

这种经营模式契合了当前电子商务的特征和发展趋势。对电商经营者而言,其所售商品的发货任务由实际供货人承担,可以节省高昂的仓储和运输费用,也无需承担库存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经营范围上获得了更大的灵活性和广泛性。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占用资金相应减少,能更好地满足资金流转的需求。对于上游经营者而言,其无需担负营销推广的费用,也不用为客流量费神,无需让渡利润就可以让下游经营者为其开拓销路。但“一件代发”模式也隐藏着许多法律风险

1、承担经营者责任
对于“一件代发”存在不同的认定。有的法院认为,经营者在“一件代发”模式下,没有尽到审慎审查商品来源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商标侵权纠纷中,在商标知名度较高的情况下,很难认定经营者没有主观故意。例如,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钟某著作权权属案中,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在购物平台创立独立店铺,并以自己的名义售卖侵权商品,消费者在被告经营的商铺中下单并支付款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销售商品的合意后,安排发货给消费者,该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此时的经营者不应视为“代理商”或“中间商”,应认定为“销售者”,即为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适格主体。本案被诉侵权人既未得到权利人授权,亦未对供应商的资质尽到核实义务,同时对其所销售产品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基于其侵权事实确切存在,法院最终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2、一般抗辩方式
一件代发销售模式下,较常见的合法来源抗辩成为网店行使抗辩权的主要方式。以商标侵权为例,在电子商务平台“一件代发”模式下,同样存在法院支持网店的合法来源抗辩。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马利画笔”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网店被告提交的合法来源抗辩证据,认为网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理由在于:

1. 商品的来源和获取渠道方面,通过网店公司的举证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来源明确、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来源合法。2. 销售者的主观过错方面,网店公司的进货单价4.07元高于马利公司正品勾线笔的销售单价3.8元,可以认定网店公司在购买被诉侵权商品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最终判决A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支付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电子商务经营者青睐“一件代发”经营模式,因为它既具备了“中间商赚差价”的安全性,又拥有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便捷性。但同时,在享受上诉经营模式的便利性的同时,也应重视隐藏其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作为中间网店,加强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学习,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创新创造,强化审慎注意义务。前期完善商品及知识产权风险尽调流程。同时,也应规范销售业务流程,完善单据、销售证据的保全,为可能存在的合法来源抗辩减轻举证难度。

3、经营风险
在“一件代发”销售模式下,电商经营者与商品往往没有实际接触,难以保证从供应商处采购的商品质量,存在较大的售后风险。电商经营者若不认真检验商品真伪和品质,不审慎核实商品或店铺的宣传素材和使用方式,可能给自己带来赔偿损失甚至承担数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

消费者通过网购的方式与销售者建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销售者无论是自行仓储发货,还是通过第三方代发,均不影响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承担各自的权利义务。由于消费者在这种商业模式中通常事先并不知道具体供应商信息,供应商也只代销售者向消费者承担发货的责任,因此,销售者需向消费者承担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乃至生命权、健康权损害时,销售者应作为直接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件代发”模式侵害的权利主体还可能是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如对知识产权、人格权的侵害,这要求电商经营者在挑选实际供货人时应细心谨慎,严格审查实际供货人的资质、所售商品的质量,以及商品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所使用的宣传资料等是否存在可能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形,尽到作为经营者、销售者的义务,最大程度上避免侵权风险。

电商经营者只有全面认识“一件代发”模式下可能暗藏的风险,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细心谨慎、未雨绸缪,才能最大化地把握这一模式的优点,实现长期、稳定、可持续的经营发展。

“一件代发”模式改变了产品物流及销售体系,也改变了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对于直销卖家而言,在电商平台开店销售商品时,不需要仓储实际商品,可以实现直销卖家仓储费用归零。从总体角度而言,通过向第三方卖家下单,理论上可以将消费者的订单多层“转单”,进而,可以将相应商品的集中仓储到一个仓库,实现全网、全国销售,并安排专门人员集中将相应商品发往全国各地。极端情况下,商品的生产者在销售之前根本不需要进行出厂运输,通过“一件代发”从工厂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这就导致侵权产品被层层“转销”传递,多链条传递,侵权行为多层多头存在。
对于商品的生产商而言,通过“一件代发”,不需要通过传统的方式建立销售体系,通过制作相应产品的“产品展示网页”,然后通过分发这些“产品展示网页”,为广大卖家所利用。理论上,市场就会自动自我繁殖,形成多条及多级销售链,进而形成立体销售网点,实现销售链节点指数级发展。这就容易导致侵权产品销售量巨大,使侵权者可以在短期内获得巨大利益,同时也使得专利权方遭受巨大、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

由于“一件代发”模式下,消费者不知晓上级卖家的存在,如果侵权产品制造者刻意隐瞒生产厂家,专利权方就无法根据侵权产品确定制造源头,而只能针对直销卖家采取维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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