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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专利侵权的律师函

发布日期:2012-11-30    作者:朱明胜律师
  
(2012豫仰天律函字第  
致:  郑州市二七区**食品厂                           
发件单位: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           发件人:朱明胜   律师
总页数(包含此页):  共2页                日期:2012年11 26 
郑州市二七区**食品厂
    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袁**的委托,指派朱明胜律师处理贵公司与袁**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事项,本律师根据调查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致函如下:
据查:袁**包装袋(香辣****)的专利权人,袁**20107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于20101229日授权公告,同时取得正式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 2010 3 0****38.4,期限为十年。
贵公司在市场上所销售的侵犯专利权人专利的产品,已严重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本律师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贵司销售侵犯专利权人的产品,属于严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特向贵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贵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专利产品,同时要求贵司马上与专利权人或本律师联系和解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根据专利权人的委托,依《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代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贵司将会承担诸如损害赔偿和因处理专利侵权事宜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望三思,以免诉累。
   顺颂商祺!
此  致
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〇 一二 年十一月 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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