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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知识产权法-进口权

发布日期:2024-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多项选择题

1.美乐公司的一项发明在中国和美国均获得了专利权。中国的晶晶公司与美乐公司签订了中国地域内的专利独占实施合同。美国的幻化公司与美乐公司签订了在美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美国的高乐公司与晶晶公司签订了在美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中国的福子公司、木子公司分别从幻化公司和高乐公司进口这些产品到中国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福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晶晶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权

B.木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美乐公司的专利权

C.美乐公司应向晶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晶晶公司应向美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1、【考点】进口权;平行进口

【难度】★★★

【答案】BD

解析:《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福子公司的行为属于同一专利权人在不同地域范围内获得许可的产品的进口流转问题,即平行进口问题。福子公司进口的产品是幻化公司通过许可合法生产售出的,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就同一产品重复获利(专利权用尽原则),所以福子公司不侵犯专利权人美乐公司的进口权,举重以明轻,更不会侵犯晶晶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权。A项错误,不当选。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晶晶公司享有在中国领域内独占实施许可的权利,无在美国领域内的任何权利。高乐公司因晶晶公司违法授权,并不享有生产专利产品的权利,所以木子公司从高乐公司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美乐公司的专利权。B项正确,当选。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方(受让方、接产企业)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对所许可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占性实施权,许可方不再将该项专利技术的同一实施内容许可给第三方,许可方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工业领域内制造、使用或销售已许可的专利产品或技术,同时,许可方不仅保留在上述同一范围内自己实施该项许可专利的权利,还保留再授予第三方在上述同一范围或不同范围内实施该项许可专利的权利。本题中,美乐公司授权晶晶公司在中国地域内享有独占实施该专利,同时美乐公司有权授予幻化公司在美国地域内实施普通许可的权利。但晶晶公司并非专利权人,不享有与高乐公司签订授予其在美国地域范围内制造专利产品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因此,晶晶公司对美乐公司构成违约。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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