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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区别

发布日期:2012-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构成法律专门规定的(实行行为本身)不作为犯,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常见的法律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如:(1)遗弃罪;(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4)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5)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6)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7)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8)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9)第440 条遗弃武器装备罪;(10)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11)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12)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3)其他渎职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因不作为而构成上述犯罪的是纯正不作为犯。例如甲某在医院生下一女婴,见有残疾,就将女婴遗弃在医院。甲某不履行对女婴抚养义务(不作为)的行为,构成了刑法上规定的专门的不作为犯罪(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因不作为而构成其他不属于法律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如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例如甲某将朋友3岁儿童乙某拐带回家收养,在回家途中,将该儿童遗弃在荒树林中,径自离去。三天后,该儿童冻饿致死。法院认定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某以(将所带儿童遗弃不管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了刑法上不属于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罪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通常是作为才能构成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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