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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事前故意的因果关系错误

发布日期:2018-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事前故意
  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 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由于事前就有犯罪故意,所以称为 事前故意。由于预想的结果是推迟发生的,也称为结果的推迟发生。
  标准案例: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水身亡。理论上对此有四种处理意见:
  ①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②甲的第二个行为如果是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是过失,则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理。
  ③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两个行为的主观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④按照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处理,只要行为与结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根据处理介入因素的三标准:第一,先前行为即重伤致休克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第二,介入因素是毁尸灭迹的行为,犯罪后实施毁灭罪证的行为,不算异常。应注意的是,甲主观上竟将活人当作人,这一点貌似异常,但这是主观心态,现在判断的重点是毁灭罪证的客观行为是否异常。第三,毁灭罪证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综合判断,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司考试命题采取的是第④种观点。2010年第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对此进行了专门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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