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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法考试题库之特殊物权变动(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

发布日期:2024-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试题精选 1.甲遗失手链1条,被乙拾得。为找回手链,甲张贴了悬赏500元的寻物告示。后经人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乙索要500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果。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中被冲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三/6.单选) A.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B.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C.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D.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考点】拾得遗失物 【难度】★ 【答案】B。解析: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和失主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单方允诺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失主甲发布悬赏广告,即在拾得人和失主之间产生“单方允诺之债”,当拾得人乙将手链还给甲时,甲就有付款500报酬的义务。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是当甲拒绝付款时,乙侵占遗失物,就丧失了请求甲支付500元报酬的权利。A、D项错误,不当选。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是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乙把手链掉入河中被冲走,是对失主甲所有权的侵犯,所以在甲乙之间又形成了侵权之债,乙应承担赔偿责任。B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2.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3-89.不定项) 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善意取得;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违约责任 【难度】★★ 【答案】BCD。解析:AB项考查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对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当事人是否享有物权的影响,本题中,虽然张某只是通过租赁合同而占有电脑,但其与甲、乙、丙三人签订的合同作为债权行为仍然有效。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以上所述,当无权处分人张某以买卖的形式将电脑交付给善意的乙时,乙基于“善意取得”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违约责任。张某与甲、张某与丙存在有效的合同,出卖人张某负有向甲、向丙交付电脑的义务,当出卖人张某不能向甲丙履行合同义务时,张某就应当向甲丙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CD。 3.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三/6.单选)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考点】埋藏物;善意取得 【难度】★★ 【答案】A。解析:AB选项考查埋藏物的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埋藏物的物权规则适用遗失物的物权规则。 首先,何为埋藏物?是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其是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本题中,瓷瓶属于埋藏物。 其次,本题中,埋藏物的所有权归谁享有?归甲享有。理由:瓷瓶为甲的祖父所有和埋藏与他物之中,甲为其祖父的唯一继承人,瓷瓶的所有权不因甲将房屋转让给乙、乙在转让给丙而发生移转。因此,瓷瓶的所有权人是甲。 最后,丙将瓷瓶擅自卖给不知情的丁,属于对甲所有权的侵权行为而非对乙所有权的侵权行为,所以是甲有权向丙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而非乙有权向丙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以上所述,甲为瓷瓶的所有权人,丙将瓷瓶卖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若买卖合同无其他瑕疵,则丙丁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选项考查埋藏物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根据法条规定,由于埋藏物适用遗失物的相关规定,由于法考中不承认遗失物能适用善意取得,所以埋藏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4.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三/13.单选)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考点】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善意取得 【难度】★ 【答案】C。解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因此,BD项错误,不当选。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上可知,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C项正确,当选;A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原司法部答案为B,《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颁布后,答案作出修改) 5.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2009/三/53.多选)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考点】善意取得 【难度】★★ 【答案】ABCD。解析:动产善意取得而言,仅占有委托物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遗失物、盗脏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效果,AB项正确,当选。 善意指善意不知情,乙明知为盗脏物仍购买,显然非善意,不发生善意取得效果。C项正确,当选。善意取得须约定合理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购买,不能发生善意取得效果,D项正确,当选。乙不能善意取得自行车所有权,甲可基于上述理由向乙追回。 故本题选ABCD。 二、知识点总结 (1)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 物权规则 要么归失主,要么归国家 债权规则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单方允诺之债;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其它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善意取得 ①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动产或不动产 + 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交付或登记); ②适用范围: A.动产(占有委托物,脱离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B.不动产(共有房屋,但产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尚未办回过户手续期间;记名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致); C.权利(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也可以善意取得); ③法律效力: A.物权效力: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且该标的物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or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B.债权效力: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追究违约责任or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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