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妻子拒不拿出结婚证,我怎样才能立案呢?
发布日期:2024-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答:结婚证是离婚案件立案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结婚证,法院就无法确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司法实践中,结婚证丢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对其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做法:
1、补办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2、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表。结婚时,在婚姻登记机构会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结婚登记的情形后,婚姻登记机构会填写审查处理表,这些材料都保存在结婚登记的卷宗里,当事人只要到婚姻登记机构查询档案并复印,然后加盖婚姻登记机构的印章证明复印属实即可。
以上两种方法能解决一些问题,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特殊情形:一方起诉离婚但:(1)两本结婚证在另一方处;(2)一本结婚证丢失,另一本结婚证在另一方处,而另一方不愿意提供;(3)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但另一方不愿意补办结婚证;(4)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无法查询复印时,如何处理呢?对于前述第(1)、(2)情形,有的律师或当事人则通过起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然后开庭,在质证阶段被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告再申请撤诉,然后在法院的案件卷宗中复印该结婚证,再由法院盖章证明复印属实以供下次起诉离婚使用,由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撤诉不影响离婚案件的立案,因此其撤诉后即可马上起诉离婚,不存在起诉期间的限制。通过起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由被告提供结婚证从而减轻原告举证的诉累,的确称得上是一种上策,但此策略也仅在于被告出庭应诉的情形。
对于以上4种情形,当起诉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穷尽前述方法仍然无法取得结婚证或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表时,一方当事人要起诉离婚,该如何处理呢?
一种观点认为,由当地村委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办理了结婚证,再加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签章;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双方的结婚照或双方照片的合成双人照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需同时提交当地村委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两种方法,其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结婚登记档案的丢失,当事人自述其办理了结婚证而只是丢失了,当地村委也无法确定其一定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此这两种观点值得商榷,鉴于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规定,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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