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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领域个人数据保护问题和机制构建

发布日期:2024-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当前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大数据时代, 在这样的条件之下, 大数据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的机遇, 也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对于相关的立法进行完善, 实现对于个人数据的有效保护。基于此本文将对于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受侵犯的表现进行分析, 其次分析我国现行的民法领域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最后针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指出我国个人数据民法保护机制构建具体的构建措施。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个人数据; 民法保护;

  1、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侵犯表现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的利用流程大致包括搜集数据、处理数据、交易数据以及应用数据4个板块。而在这4个阶段均会存在着个人数据安全侵犯的问题。在大数据时代, 个人数据安全必须得到重点的保护, 这既是保护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 也是体现公民个人自尊的需要, 是推动我国大数据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同时更是国际立法契约相结合的必然需要。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的生存除去那些包括个人自主的生存, 更加需要个人数据的生存, 如果不对于个人的数据安全进行保护那么个人数据的生存也就会受到威胁个人生存精神上的不安, 从而促使居民的基本生活生存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再则大数据产业在发展的过程当中需要结合数据的良性循环来实现发展, 肆意的贩卖个人的数据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数据行业的恶性循环, 但来看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最后个人数据的保护更多的都是建立在一些法律已经容忍的存在, 而我国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实现对于个人数据安全的保护是我国法律规制发展的必然。

  2 、民法领域个人数据保护现状及问题

  2.1、 民法领域个人数据保护现状

  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 我国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较少。虽然在当前已有部分立法人员已经充分的认识到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重要作用, 但是仍然没有一个系统性确定的法律来关于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很多有关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条款, 散见于各个法律条文当中尚未形成体系, 而且呈现出极为分散的状态。比如在当前《民法通则》当中第99条强调公民姓名权, 第100条强调公民的肖像权。再比如《侵权责任法》当中第30条对于网络服务不正当, 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等等。这些法律条款虽然相对比较零散, 但是仍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当前的立法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空白, 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对于公民个人的数据信息予以保护。

  2.2、 个人数据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上文当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民法当中, 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条款相对较少, 而且比较散乱, 且在规定上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没有关于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理论的民法理论基础, 因为缺乏相应的立法理论基础, 所以导致民法在进行判决的过程当中, 更多的将个人数据保护倾向于个人秘密, 如果将个人数据信息等同于个人命运, 那么在相关的司法实践当中会直接影响审判的实际结果;2) 没有关于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民法体系, 建设的不足直接导致了个人数据信息被侵犯, 被泄露之后没有相应的立法作为支持作为保障, 公民无法通过合理的途径进行维权, 最终导致了个人数据民法保护的实质意义缺失;3) 个人数据民法保护是不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在当前的法律条文当中, 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缺乏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由此导致了当个人数据信息被侵犯之后, 公民无法采取合理的方式来进行维权所得到的补偿。而相应的司法实践上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失, 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对于公民个人数据信息安全的保护。

民法领域个人数据保护问题和机制构建

  3、 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数据民法保护机制构建

  3.1、 基本原则

  在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数据民法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的实现优化, 通过机制的优化来实现对于个人数据信息全方位的保护。在优化知识需要坚持三个方面的原则, 具体包括公开与知情原则、应用安全保护原则以及特定目的原则。公开原则指的是在大数据时代条件之下每个人相关数据信息的搜集和保护应当遵循个人的意见, 在征得个人同意之后, 才能够进行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应用安全性原则指的是在进行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过程当中, 尽可能的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来保证被保护者的数据信息不受到侵害;特定目标的原则指的是, 对于一些违反该目的的个人, 数据信息的采集活动, 应当被及时的禁止, 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尽可能的避免个人数据被滥用。

  3.2、 具体措施

  1) 确定个人数据权。民法的本质是对于公民各项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并且当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 进行司法救助。所以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 要对于个人的数据信息进行保护就必须充分的个人数据权力, 将数据权力与个人的隐私权明显的划分开来, 区别对待。数据权利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在后续各项司法活动的开展过程当中, 就具备了相应的基础。个人数据权利应当包括主体不愿意被他人干涉所拥有的与个人私事相关的各类数据, 基于这个角度, 个人数据应当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 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够实现个人数据得到恰当最佳的保护。

  2) 主体程序的构建。从整体上来看当前我国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程序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 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当中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结合当前与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民法实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样的现实情况就需要在后续的活动当中对于个人数据的相关保护程序进行进一步的优化, 通过程序的优化来最大限度的规避司法实践上所存在的经验不足的问题并以此作为基础来实现对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程序的设计不得制定相应的相对完善的规章和条款来使得相关的保护措施能够得以有序的进行。

  3) 强化个人数据源头控制。在大数据时代对于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 还是应当从相关信息数据的搜集开始。以此作为基础来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实现对于个人数据信息权利的有效保护。在上文当中也分析了, 在个人数据搜集阶段, 可能会遇到个人数据信息泄露等等方面的问题, 还是应当促使个人的数据信息在源头上予以保证, 从而达到对于个人信息数据有效的保护。

  4 、结语

  本文在写作过程当中, 对于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全方位的探究。指出了当前我国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现实情况, 针对于相关法律当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论述, 针对于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以期为相关的立法人员在开展立法工作的过程当中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陈如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之私权保护路径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16.
  [2]马力.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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