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医疗权益被侵犯原因和保障措施
发布日期:2024-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精神病患者; 医疗权益; 社会保障;
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因素造成大脑功能失调, 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以及智力等精神运动方面的异常, 需要用医学方法进行治疗的一类疾病[1]。目前, 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达1 600万人[2]。因此, 切实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权益是应对精神疾病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文就目前我国精神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基本对策做一初步探讨。
1、 目前我国精神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可以说, 目前我国精神病患者是生存状况最差、人权保障水平最低的一类群体。其医疗权益保障方面面临的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 精神病患者医疗资源匮乏, 资源配置不合理。据笔者了解, 目前全国精神疾病防治机构普遍存在着医疗设备陈旧、专业技术人员短缺的状况。即使仅有的一些资源, 也尚未被合理、充分利用。其医疗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收入群体及城乡的资源分配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较之于大中型城市, 小城市和农村的精神病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同时, 精神科医护人员数量绝对不足。即使近年来国家鼓励大学生到农村、乡镇工作, 但这些青年志愿者也是短暂提供医疗服务。何况其虽然具备良好的医疗知识, 但缺乏基本的实践经验。第二, 精神病的预防、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层次不分明。目前, 在我国精神病患者服务体系方面, 机构重叠、投资重复以及资源浪费的现象较为突出。医疗格局的现状是以精神病院为主导, 以大型综合医院为辅助, 而社区医疗只是起到点缀的功能。这些机构的收治对象仍然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而对轻性精神病患者还无法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且大多数精神病院的管理仍为封闭式, 半开放或开放式病房仅仅在极少数大城市医院看到一鳞半爪。第三, 对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的积极功能不够重视。从目的论意义上来说, 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必要的强制医疗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是为了使其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在具体实施这一措施过程中, 往往注重其消极功能即隔离的功能, 而对于改善恢复其生命健康的积极功能重视不足。在现有的法律实践中, 大都是将精神病患者强制性地限制在特定的医疗机构中, 至于此后的治疗与恢复状况则是一个没有得到关注的问题, 只是取决于监护人的经济能力。这就使得强制医疗措施成为一种变相的对精神病患者的惩罚手段。
2、 当前精神病患者医疗权益被侵犯的主要原因
究其当前我国精神病患者医疗权益被侵犯的原因,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政府对精神病患者医疗的经费投入和补助偏低。虽然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己经出台了一些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政策, 譬如医疗保障的大病减负、无业病人的免费服药、慈善医疗救助等, 但总体上医疗保障水平较低。现有保障政策主要集中在医疗服务上, 患者的日常预防和康复费用难以得到偿付。这就势必直接影响到精神疾病的日常治疗工作, 也阻碍了重性精神病患者社会功能的恢复。二是在法律制度上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权益保护缺失。目前, 我国精神病医疗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总体上呈层次偏低、数量较少的态势, 仅有2012年底颁布的《精神卫生法》这样一部法律, 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 可操作性不强, 缺乏专门的精神病医疗行业法律规范以及自律环境。即使在《精神卫生法》中, 也仅是笼统地做出了“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对“住院治疗”要件和程序的某些规定, 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权益并无细致的罗列, 对于强制医疗更是鲜有涉及。另如一些涉及精神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残疾人保障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 亦均缺乏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三是在观念上大部分人对精神疾病患者存有社会偏见和歧视。目前, 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对精神疾病认识不足, 对精神疾病患者不仅缺乏应有的理解和同情, 而且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偏见与歧视。尤其是一些暴力伤人负面事件的发生, 往往会进一步导致加强监管的情绪化呼声远远大于保护权益的理性呼唤, 从而使精神病患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受到社会大众的歧视和排斥, 甚至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
精神病患者医疗权益被侵犯原因和保障措施
3、 切实保障精神病患者医疗权益的基本对策
那么, 如何才能够切实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权益呢?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基本对策:首先, 设立和健全医疗服务机构。目前, 国内大多数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尚未全面纳入公共卫生的管理体系, 综合医院中的精神科由于受到经济利益和运行成本的严重影响, 相对其他临床学科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相对迟缓, 有的甚至出现萎缩状态。对于这一现象, 笔者认为, 可以采用灵活的政策予以支持和扶助。一方面, 在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医学科, 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派医生到综合医院去看门诊、会诊, 不设病房, 遇有需要住院的病人, 仍由精神病专科病院负责收治, 同时要普及非精神科医生的精神病学知识。在一些不发达地区, 可以在专科医疗机构成立专门部门作为过渡, 并大力开展真正意义的会诊联络精神病学工作;另一方面, 加强基层卫生工作。即加强对城市的社区医生、农村的乡村医生 (赤脚医生) 、乡镇卫生院医生的全方位的精神科知识培训, 促使他们明确并担负起其防治精神病的重要职责。由此, 即可形成一个专科医生、基层医生相互结合的防治网, 真正地能够把精神病人全面“管”住、管好。其次, 实行降低或消除精神病患者病耻感的干预策略。所谓精神疾病病耻感, 就是指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相关人员如患者家属、精神科医护人员等因精神疾病所致的羞辱感和社会公众对他们所采取的歧视和排斥态度[3]。当前, 国内外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问题仍然十分严重。这不利于患者的治疗、护理、预后、回归家庭和社会,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三方面着手:第一, 在针对公众的干预策略方面, 一是要对公众加强精神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 提高其对精神疾病的认识水平, 消除其对精神疾病的误解与无知。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制订并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 使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病患者。三是注重利用各种媒体对精神病患者给予正面报道, 逐步消除公众对患者负面的刻板印象。第二, 在针对精神病患者家属干预策略方面:一是要向精神病患者家属认真宣传精神疾病的基本知识, 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 及时就诊, 减少因病情延误给患者、家属及社会带来的危害。二是医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给予精神病患者家属有力的心理支持, 帮助他们从容应对照顾患者所面临的压力, 使其能够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患者, 营造一种温馨的家庭氛围, 从而促使精神病患者在精神、心理、情感、经济等多方面感受到亲属的温暖和支持, 尽快地融入家庭及社会。三是建立精神病患者照料者互助组织, 使照料者之间相互分享和交流护理经验, 共同应对面临的诸种困惑与问题。第三, 在针对精神病患者干预策略方面:一是要作好精神病患者的健康宣传工作。鼓励其积极参加精神病医院及社区卫生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 增加对疾病知识、卫生政策的了解, 提高应对能力。二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 引导患者积极利用家人、好友、单位及其他社会机构的资源, 解决诸种困难和问题。三是帮助患者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如基本的社交技能、独立生活能力、就业能力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提高其回归社会的能力, 增加就业及再就业的机会。再次, 推广和实行救助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公益基金。诚然, 我国《精神卫生法》对政府、社会、家庭如何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群体的救济职能有了若干规定, 如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 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4]。不可否认, 《精神卫生法》颁布以来的实践表明, 其中有关法律规定确实为家庭贫困的精神病患者提供了一定的社会扶助。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 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完善的背景下, 实现精神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全免似乎还不现实。有鉴于此, 笔者认为, 可以依法建立“以政府为主导, 社会和家庭共同参与”的救助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公益基金。采取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一方面能够对精神病患者的家庭提供一定的补助, 使患者的住院治疗费用得以保障;另一方面能够对一些精神病患者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予以赔偿, 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至于社会公益基金的筹集方式,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政府投入、个人捐款、企业捐款等多种方式予以筹集, 而建立一个常态性的筹集渠道则更是一个较为稳妥的做法。
参考文献
[1] 沈渔邨, 陆林.沈渔邨精神病学[M]. 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0.
[2]吴文源, 张明园.社会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1.
[3]周英.精神病患者遭受的社会歧视、感知的病耻感及影响因素的研究[D].广州:南方医科大学, 2012.
[4]信春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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