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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处死缓保命

发布日期:2024-01-21    作者:周乃文律师
案例简介: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在东莞市石排镇某某厂工作时认识,黄某某于2010年12月2日辞职离开该厂。2011年1月18日20时许黄某某走到石排镇某某路口时,丁某某驾驶一辆某某牌小客车路过此处,两人相约到大岭山镇玩。后由黄某某开车,两人到了大岭山镇一沐足阁沐足。次日2时许,黄某某和丁某某离开大岭山镇,当途经厚街镇某某村某某路段时,两人因黄某某在某某厂被辞掉一事发生争吵。黄某某将车停在该路段辅道处与丁某某拉扯起来。期间,黄某某从其挂包内拿出两个手机充电器,用充电器的电线勒住丁某某的脖子,致丁某某窒息死亡。后黄某某将车开到某某村某某小区旁,把丁某某的尸体抛弃在小区旁边的草丛中。抛尸后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1年1月20日,丁某某的尸体被发现。破案后,公安机关根据黄某某的供述在厚街镇某某村广场旁边的停车场起回上述小客车,并依法发还。

律师辩护工作:略
法院判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黄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胜、洪某某、谭某某、谭某人民币599275元。(黄某某的家属已向本院预缴了赔偿款人民币290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拨付给原告人。余款570275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胜、洪某某、谭某某、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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