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百度网盘留存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但不属于发行权
发布日期:2023-12-22 作者:张晓晗律师
由于案件涉密,此案不能公开说明。其中张晓晗律师团队从多种著作权思考角度着手,全力以赴帮助企业降低赔偿额,最终诉讼标的额二百万降低到二万。
被告未经计算机软件权利 人许可,将权利软件源代码上传至网盘,并通过其经营的网 络店铺有偿提供下载链接和密码,侵害了权利人就权利软件 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上述行为并未向公众提供载有权 利软件的有形载体,故不构成侵犯发行权。依据权利软件特 点及通常许可模式,被告应知权利人不会以较低价格许可他 人销售源代码并进行商业使用,故被告以权利软件源代码系 自案外人处有偿获取,不存在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 任,不能成立。
法官提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发行权控制的是“以 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 利”,上述“原件或者复制件”系载有权利软件的有形载体, 如软件光盘。如仅上传软件并向公众提供下载,则属于“使 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权利软件”,系落 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关于合法来源问题,一方面, 信息网络传播权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另一方面,由于商业 软件一般只向被许可方提供安装包,即便权利人许可他人免 费传播正版安装包,但基本不可能许可他人直接有偿提供源 代码。
因此,即便源代码系他人提供且他人称可商业利用, 获取方进一步传播的,仍很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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