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争议问题和优化建议
发布日期:2023-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 新媒体;短视频;作品着作权;保护;
Abstract: In the era of big data,short video has become a popular way of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because of its advantages of short works,rich contents,fast communication and wide rang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hort video has brought people convenient entertainment,social interaction and reading service. At the same time,many problems of short video are also highlighted,which threatens the harmonious and prosperous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such as the lack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short video works and frequent infringement incidents,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ifficulties faced by user-operated media copyright protection,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relevant suggestions,aiming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short video industry.
Keyword: new media; short video;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自媒体应运而生,目前正处于高位发展的态势。短视频门槛低、参与主体范围广,创作呈现大众化趋势,极大提升了民众获取信息的速度和效率。作为新兴产业,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垄断,传播途径更加广泛。面对短视频的爆发式“野蛮生长”,积累的问题陆续暴露,着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频发。问题即是最好的体现,为了实现多方共赢,必然要以优质的内容和完善的保护机制取胜。讨论短视频的侵权问题,一来能够营造规范健康的发展秩序,确保归属和分配更加明确合理,二来可以实施正当的定价、交易和流通,提升短视频内容的创新性,保护和激发创作人的创作热情,促进短视频行业正确、健康的发展[1]。
一、短视频作品的特征
数字互联网时代是短视频发展的助推剂,近年来,发展可谓十分迅猛。随着5G时代的来临,在“网红”效应的强力促动下,不仅形成了自己的产业链,而且平台的推广与营销方式也不断衍变和升级。各大网络平台传播为短视频提供了温床,类型内容可细分为微电影类、电影解说类、“鬼畜类”、配音类、用户反应类、教学类、生活纪实类、视频汇编类、口述类、其他类等多种形式。首先,从视频录制时间分析,相较于传统网络视频,短视频的拍摄时长相对较短,如微信朋友圈是10秒,而主流的快手、抖音等短视频时长多集中在5分钟以下,其他一般不超过20分钟的短片也可视为短视频。其次,从交互性的角度审视,短视频应当具备社交性,依托于社交平台实时分享,极大满足了大众的碎片化消费体验习惯。随着流量经济崛起,成了新型网络媒介形式,获取了巨大商业和经济价值。最后,从传播速度分析,短视频制作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门槛较低,即拍即传,有原创型与非原创型之分,呈现形式具有多元化特征,为此传播便捷、速度极快,能够即时互动、分享与传播,短视频类型和创作形式不断更新。此外,本文研究的着作权保护问题亦与其特征密切相关,在新媒体环境下由于转载、复制和改编异常便捷,加之短视频着作权专有性缺乏健全的保护机制,受地域性不断被弱化的影响,短视频作品侵权问题屡见不鲜,很多原创作者苦不堪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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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视频着作权保护争议问题
(一)探究短视频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在新媒体环境下,短视频充斥着网络,其内容亦参差不齐。作为一种可移动观看的交流语言和信息表达方式,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平民化,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语言工具。短视频以“短”着称,制作往往只需要一个人或几个人便能完成。在庞大的商业市场下,版权侵权乱象愈演愈烈,很多人为了追求利益,随意篡改他人短视频,对版权规则进行大肆践踏,漠视原创、抄袭他人作品屡见不鲜,成为行业不可忽视的痛点。流量经济时代下,探究短视频作品着作权问题,一来为了维护原创用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支持规范短视频相关着作权格局,凸显风险识别与控制功能,二来以往短视频侵权缺乏独创性的指控,有必要立足短视频行业构建良性的短视频原创保护体系,使作者可以不断创造优质的作品,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智力成果[3]。
(二)着作权被侵犯的表现形式
新媒体环境下,短视频作品未经着作权人的授权,或者出于非合理使用目的,擅自进行信息复制、下载、存储,便构成了侵权行为。而为了个人使用,以及单纯的以非营利性为需求的学习交流,则构不成侵权一说。其次,在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外,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传播,或者本身在不具备传播该作品权利的情况下,出于某种利益向不特定对象发送不具有着作权利的数字化作品,亦是对原创作品的侵犯,至于侵权责任的划分则要以谋取利益的轻重进行有效的衡量。最后,在短视频横行的时代,基于自媒体的特点,作品更加容易遭受侵犯。很多侵犯人以不正当方式删除或改变作品,通过违法破译着作权技术,非法复制并通过短视频下载、转载,所带来的损失将是巨大的。此外,权利管理信息被删除或修改,或造成了一种开端,都可认定为侵权行为。
(三)着作权保护遇到的难题
1.内容定性难
短视频井喷式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针对权属进行保护。若短视频具有可着性,如何有效界定作品独创性,其保护标准与长视频争议又有很大区别。尤其在内容争议的界定方面,一些有创造性的短视频虽然是自己生活化的记录,随后又进行了后期的美化剪辑,将其他的录音制品应用于作品当中,即所谓的二次加工和创造,此类作品如何定性成了业界关注的焦点。此外,大多数短视频内容既有个人的独创性,亦复制他人的成果,这就需要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根据独创性的比重量体裁衣,但是目前相关的标准和司法实践并不健全[4]。
2.权属认定难
短视频行业产业链发展日趋细分化,从产生到传播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即生产、平台发布、网络服务、终端整合、监管等,后续逐渐成熟和多元化。短视频来源主要基于生产者,并非以短视频为核心业务,实现核心功能、诉求。基于定位与内容的区别,不同平台的短视频对于时长的筛选各有侧重。其商业变现主要通过广告植入、网店模式和电商以及内容付费、打赏或会员的方式挖掘资源价值,专业的编排和加工是希望在用户流价值方面取得突破。近年来,权属不清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讨论。关于用户与平台约定的合理性显得至关重要。此外制作类型与内容性质不同,保护规则与相关权利亦呈现出差异性,造成短视频权属认定难上加难[5]。
3.侵权认定争议
从作品的形式来看,很多侵权作品属于二次加工,将收集的元素进行组合,虽然从宣传角度分析,增加了原作的热度,但是很多未经原作者授权便上传分享至公共网络,同样构成着作权权益侵害,不符合“合理使用”规则。然而,短视频侵权的发生,截取他人的作品,在快速的传输、信息存储之下,导致原创作者无法及时发现,侵权认定争议屡禁不止。此外,部分网络平台对抄袭和搬运内容进行潜规则庇护,冒充知名自媒体现象时有发生,最后擅自截取重新编辑,形成了所谓的新作品,相比于平台的势力,认定争议又很难占据优势,很多被侵权的作者往往选择忍气吞声[6]。
4.维权性价比“低”
新媒体环境下,权利人遇到的最大困境便是维权成本的入不敷出。一方面,法院案件审理时间较长,案件不仅审得慢,而且判得的过程也较为漫长,很多从事短视频行业的工作者宁可重新选材创作,也不希望在权属举证上面浪费时间和精力。与此同时,维权成本高与侵权成本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果遇到案件复杂,受理审查周期较长,而且公正程序花费甚高,此外判赔金额不会高,得不到合理赔偿,为此极不划算。
(四)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状况分析
在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现代传媒技术容易应用于侵权行为当中,甚至伪造、修改原创。尤其是一些无须实名制的短视频,在被大量转载之后,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覆盖与淹没,极大提升了相关证据线索的搜寻难度。从国家层面的角度分析,相关法律条文不完备,侵权主体模糊。现有的维权诉讼,特别是发生的侵权事实,需要具备明确的被告,导致诉讼成本较高,这无疑让被侵害人左右为难,受害者的诉讼热情受到打压。不仅胜诉难以预测,即使成功维权赔偿也不会过高。针对上述问题,亟须针对短视频侵权进行立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自媒体时代,管辖权不明确,举证困难,范围重叠、混乱,管辖争议必不可免,证据流失与被篡改现象屡见不鲜,难以保持原始形态,维权难度可想而知。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角度审视,运营商自我监管不到位,经常出现逃避监管的行为,由于内容运营与服务器缺乏统一性,利用“避风港”原则,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潜在的保护。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大量的侵权内容依然存在。再者是关于“底线短板”,很多运营商平台自我监管不到位,放任肆意篡改原着的行径,盲目编造事实,甚至通过打擦边球挑战应有的底线。此外,盗版产品价格低廉,我国民众对此颇为热衷,很多消费者在生活中或多或少使用或购买过盗版产品。调查显示,很多民众认为正版是没有必要,认为盗版产品同样可以满足需求,并节省大量的开销,这与欧美国家尊重版权的消费观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7]。
三、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优化对策与建议路径
(一)健全短视频独创性判断
随着短视频基数的增长,明确短视频的作品属性,在立法层面对其内涵确立创造性标准,遵循利益平衡和遵循个案判断原则,将创作高度应用于框架之内,跟进时代的潮流,结合短视频自身特性,根据当前短视频的分类,平衡短视频创作者的利益,增强用户版权意识,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呈现,按照最小创造力标准的观点,履行提示的责任和义务,营造科学合理的投诉机制,净化短视频整体的氛围,实现与产业发展的兼顾统一,完善相关规则的适用,增加他人的创作成本,全面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以创造性选择标准作为补充,充分地遏制常见的侵权。结合着作权立法司法实践,不应当滥用避风港原则,及时遏制侵权现象的发生。在此基础上,以人格标准为主,根据当前国际上独创性标准,引导短视频内容正版化,借助法律的稳定性,通过参考和借鉴重混创作,体现出作者的智力活动。在短视频制作过程中,根据素材的选择、拍摄和编排,作出了创造性选择,考虑到个人智力创造标准,增设对技术追踪的引入并提供技术支持,规范化管理短视频市场发展,进行创造性选择,考虑可供选择的数量,反映出作者的人格,运用技术手段预防短视频的侵权使用,避免着作权人利益受到侵害。开发和引入内容识别系统,完善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技术手段进行版权监测,提供灵活的解释余地,采取技术识别和人工审核,依托智能审核与版权监测,增加条款的稳定性。
(二)建立统一版权登记机制
从市场角度来看,短视频平台应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利用侵权投诉处理机制,与事先审核机制结合,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发挥了技术的强大作用。依托统一版权登记机制,建立制度化、标准化的登记系统和维权系统,进一步明确权利归属,服务于大众用户。进行版权教育与创作,树立良好的平台形象,建立网络远程公证模式,高效地进行版权交易。要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的监管,引导视频内容的版权健康发展。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以宏观政策作为引导,加快推进后台实名制相关的立法,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和侵权赔偿标准,明确管辖权与归责原则,适应时代和自媒体发展,确保短视频走向科学化、健康化之路。一旦出现侵权问题,权利人能够在最短的时间积极开展协商,避免步入复杂的司法程序。在当今短视频时代下,创立一种合理的使用标准。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使法律条文通俗易懂,完善侵权赔偿标准。适当改进无过错责任的归责理念,避免采取“宽容”的态度,做好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干预,继续优化我国短视频的着作权,给予一定程度的帮助,提供认定标准和认证程序。建立专门的着作权管理部门,设置严选系列短视频板块,引入相应的社会监管力量,考虑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发挥个人较高的注意义务,提升责任人的版权意识。服务商要加强自我监管,结合短视频的概念与特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标准化的版权认证系统。侵权风险在增加,网络平台的保护措施应加强防范环节,降低诉讼成本。
(三)厘清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责任
短视频行业如日中天,我们要做好短视频侵权的宣传工作,增强用户版权意识,不断地倡导保护知识产权,降低发生侵权的概率,履行提示的责任和义务,分享平台应加强行业自律,形成科学合理的投诉机制,明确合理使用适用界限,加大对于使用的“质”的判断,遏制侵权现象的发生。利用版权登记制度明确权利归属,引入满足授权许可需求,以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制度为支撑,创新举证思维和审理模式,针对举证难的问题,优化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应对短视频着作权侵权纠纷,通过技术手段采集的证据,采用了区块链取证存证,借鉴这种审理模式,依托互联网快速传播,促进社会资源的流动,统一机构鉴定独创性。合理使用制度引人“三步检测法”,推出个性化授权模式,市场进行直接干预,增设侵权赔偿下限,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扩大着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加强着作权知识学习,可以引入“转发量”的概念,设置更为灵活化、人性化的赔偿金额。每一个细小的侵权行为都能够得到保护,让受到侵害的着作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不至于望“理赔”兴叹。
总之,短视频的出现满足了用户当前的娱乐需求,吸引大量资本涌入。作为时下火爆的信息传播媒介,产业价值将继续扩增。随着短视频产业的纵深发展,对传统着作权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侵权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冲突日益频发,仅靠网络侵权监测技术难以从根本上杜绝版权性问题。基于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视域,应立足短视频的特殊性全面实行实名制,尽快确定短视频的法律地位,考虑引入在线许可制度,通过法律规范形成短视频内容生态正循环。根据独创性的高低,结合独立创作、智力成果的要素,引进最新的cc许可协议模式,寻求更科学的管理机制。此外,公民要提高版权意识,加强自我监管。
参考文献
[1]包红光.论网络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及侵权判定[J] .枣庄学院学报, 2020,37(4)-112-117.
[2]郭壬癸.注意义务视域下的短视频内容着作权保护[J] .电子知识产权, 2016(10):88-96.
[3]贺涛.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重构[J] .出版发行研究, 2020(7):92-96.
[4]刘雅婷. 短视频平台版权纠纷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J] .电子知识产权, 2020(9):42-53.
[5]刘祖纯. 短视频经济中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0(5):231-230.
[6]张玲玲,杨洁.混剪短视频着作权侵权困境与破解策略浅析[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8,15(12)-:46-51.
[7]袁锋.网络影评类短视频合理使用问题研究[J] .中国出版, 2019(3):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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