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23-12-14 作者:杨小静律师
2017年6月15日,张某向许某借款9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2018年9月16日经核算,张某共欠许某本金及利息101600元,张某向许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张某向许某借款,本金101600,月利率18‰。谢某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印,承诺担保至本息还清。 后许某多次向张、谢二人催要借款,二人均已没钱为由拒绝,于是2019年5月7日,许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谢某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01600元及利息。
审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令张某和许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张某返还许某本金9万元。
裁判旨要
近一年内,许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20余起,被告均为不特定他人,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对许某主张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因借款合同无效,谢某亦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金融特许经营机构才有资质从事经营性的放贷行为,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当是自然人以自有、合法收入的资金进行的借贷,具有偶发性。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间借贷业务中的不规范现象逐增,有些甚至上升到了涉黑的程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民间借贷领域的管控,一系列规定应需而生,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逐步规范。
职业放贷人的概念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该纪要第五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关于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纪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虽然各地法院出台的具体认定标准不同,但其主要考量因素基本是一致的,即根据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一定时间段内涉民间借贷的数量、利率、借款金额及交付方式、借款合同格式化的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
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法律后果
01借款合同无效
出借人的出借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以借贷为业,则其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计算标准计算。
借款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02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
纵观各地人民法院的规定,确定职业放贷人名录后,除在法院系统内部层报公开,同时会抄送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公职人员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还会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浙江省更是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认为案件符合协助征收税费的类型和范围的,及时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将职业放贷人名单、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况通报给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征税。
03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9年10月2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刑事诉讼中职业放贷人触犯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标准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体为:
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且每次放贷的年化利率超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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