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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23-11-14    作者:张颖律师
1.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交付发包方后,发包方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方提出异议,在诉讼中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下同)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诚源置业公司,诚源置业公司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诚源置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刘某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诚源置业公司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2.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完成了合同义务,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3、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驳回承包人的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当通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保修责任进行权利救济。

4、4.(1)发包人作为案涉工程的开发商,对于项目工程主要用于出售,其在明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案涉工程房屋交付业主并装修入住,其行为已经构成擅自使用。(2)案涉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是发包方已经擅自使用,且案涉工程除零星工程外已经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双方办理了水电交接手续,应视为工程已经竣工并具备结算条件。

5、5.(1)未经验收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经相关主管部门巡检发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线索,若发包人提交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等文件不足以证明该质量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能以工程质量原因主张拒付工程款。(2)发包人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未在原审中提出,也未对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提出上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发包人据以申请再审的证据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故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其可依据该证据另行提起诉讼主张。

7、6.(1)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者强行使用,可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工程相应的质量风险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转移至发包人,但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风险除外。(2)发包方在法律规定的最长试运行期内未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在试运行期满后也未组织验收即擅自使用,应当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予以认可,对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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