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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执政党法治理念

发布日期:2023-10-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法。从历史变迁的角度来看,共产党经历了从革命党理念到执政党理念的发展,而执政党理念又具体包括三次选择:全能政党型—领导替代型—法治理念型。特别是在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目标后,执政党的法治理念成为了不二选择。最后,本文从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法律意识以及权力监督角度论述了执政党强化法治理念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法治理念 执政党 和谐社会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了“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法”,这是对五十多年党执政的主要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是执政党建设理论的重大创新。特别是在和谐社会的视野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必须认真总结历史经验,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探讨执政的理念和执政的规律。

一、执政党理念的历史变迁
(一)从革命党理念到执政党理念
国民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以夺取国家政权、掌握国家权力为己任,其首要任务是进行阶级分析,分析敌我,然后决定实施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是一种典型的革命党理念。当时的共产党作为革命党,以其革命性、民族性和先进性赢得了全国各族人民的真心拥护和认同。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实现了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历史转变,其以全社会多数阶级为基础,其价值取向是维护统治,巩固政权,长期执政,所以共产党的首要任务是阶级调和、阶层合作,是阶级、阶层和社会各部分之间的整合,其中主要是利益整合。

执政党运用民主和协商的方法,搞好各党派、各阶级的、各阶层及社会各个部分之间的利益整合,扩大党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和合作基础,在统一严格的法治环境下,坚持社会主义、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繁荣,保障国家安全。这是一种典型的执政党理念 。
(二)执政党理念的再选择
  政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对执政方式的选择是影响其执政能力乃至执政安全的重要因素。为此,中国共产党必须适应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改革和完善执政方式,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执政能力,维护执政安全。在50 多年的执政历史当中,中国共产党对执政方式进行过三次选择,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

1. 全能政党型
在新中国的成立以后的17年中,我们党选择了“全能政党”型执政方式,即党不仅是领导核心,而且以公共权力核心的形态,直接指挥国家政权机关作为或不作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权力等级序列中居于公共权力机关之上,与公共权力机关实际上存在上下级关系。如:1953 年,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反分散主义和地方主义的斗争,提出“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的领导原则 。
党的执政方式的这种权力架构和授予机制,决定了党运作公共权力的方式和手段。在党运作公共权力的方式上,基本上是党管决策,政权机关负责实施,党组织承担了许多政府机关的职能。在运作公共权力的手段上,党采取的是政策和法律双管齐下,但是重政策制导而轻法律施治。“政党直接指挥”型执政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领导方式的延续,在建国初期的特殊环境中曾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政党直接指挥”型执政方式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首先,分散了党对路线、方针的注意力和精力,削弱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总的政治领导。其次,党用政策运作公共权力的做法,容易淡化社会的法律意识。

2. 领袖替代型
1966 年“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条”的出台,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全面发动,在随后的十年里,中国共产党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选择了“领袖替代”型执政方式。在国家权力向党内集中的同时,党内权力又向个人集中,聚变为领袖个人权威,并成为政策合法性的代表,维系着党的领导。而党组织不能正常发挥领导作用,甚至一度不存在。党的执政方式从“全能政党”型演变为“领袖替代”型,领袖的个人权威替代了党组织的功能,党、国家、社会又是三位一体,这是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一次倒退,给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混乱和危害。首先,“领袖替代”型执政方式损害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其次,这种执政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将抽象的“人民群众”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大民主”的形式剥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从而扭曲了社会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符合少数人的利益表达压制了甚至取代了反映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表达。再次,党的执政方式导致公、检、法系统的工作陷于瘫痪,检察院甚至被撤销,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因而公共权力的运作和社会政治生活缺乏应有的秩序和游戏规则,整个社会处于动乱之中,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受到巨大冲击。

3.法治理念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人们在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权利意识逐步加强,民主要求逐步高涨。于是中国共产党抛弃了“领袖替代”型执政方式,先将执政方式向“政党直接指挥”型回归,然后以制度建设为依托,向“依法执政”型转变,即党在控制并推动公共权力的运作的时候,通过规范自己的活动方式,努力将自己的权力收缩在合理的边界之内,不再直接指挥或替代公共权力的运作,而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运作公共权力。这种执政方式在党与公共权力的架构上,主要体现为党组织与政权机关职能分开。1980 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重要讲话中强调要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
在公共权力的运作方式上,主要是发挥党内民主、民主党派、智囊团的作用,对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决策,形成党的主张,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把法律作为运作公共权力的主要手段,重视法制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功能。同时,党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用法制规范权力运行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否定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严厉惩处贪污腐败行为,在国家权力运作方面逐渐树立起了法制权威。而且,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就意味着党不但运用法制手段规范国家机器,治理、约束公共权力,而且运用法制手段将自己的权力和行为规范在合理的边界之内。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理念”型执政方式的突出体现了党的执政意识、法治意识和执政安全意识,推动着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健康发展。
二、和谐社会与执政党法治理念的选择
党的十六届四中会全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所谓“和”,《说文解字》解为“相应、谐调”,《论语》云:“君子和而不同”,由此可以说,在尊重和提倡多元、开放、互动的前提下,达到一种有序、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状态,体现理性、人本和认同的社会追求,从而实现社会成员的合作、互助和自由,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而要构建这样一个和谐社会,法治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通过法治,实现国家权力的规范运用,从而实现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效果,建立一个和而不同的“和谐社会”。走向法治其势必然, 舍此是没有出路的。理由如下:

(一)依法执政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是在把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社会建设学说和党自身的执政实践、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有机结合的基础上提出的。它蕴涵着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建设与发展理论的真理性、亿万人民群众建设美好社会的理想与愿望,以及党执政治国的新的理念、 方略和机制。实践证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特别是依法执政。坚持科学执政探索和谐社会构建规律,坚持民主执政增强和谐社会构建动力,而坚持依法执政提供和谐社会构建保证 。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将依法执政的内涵概括为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十六个字。以适应时代发展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和谐社会的创建,应当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这一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规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证。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从法律法规体系上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还应当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制队伍。

(二)新理念的确立是依法执政的理论基础
正如前文所述,革命理念在和谐社会视野中是不合时宜的,法治理念的确立是我党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升华。斗争和对抗并不是主体对行为的唯一选择,也不是社会交流的主流。而且,当本阶级取得政权后,如果继续强调利益关系的冲突性及行为关系上的斗争性,必将导致社会的动荡和政局不稳。因此,在和平建设时期对利益关系应有不同于革命时期的价值判断,对行为关系需要有新的知道思想,那就是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及行为关系上的相互合作。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处于无产阶级革命时代,但仍然指出:“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至于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的,则是无关紧要的。” 而且,经典作家所强调的斗争精神主要是针对阶级利益而言的。至于本阶级内部关系及和平建设时期,相互之间的合作仍为经典作家所重视。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就适时地提出合作制主张。他指出:“在我国,既然国家政权操在工人阶级手中,既然全部生产资料又属于这个国家政权,我们要解决的任务的确就只有居民的合作化了。”“实际上,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 毛泽东同志在革命战争时期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就提出了“组织起来”的号召 ,在和平时期又对农村合作社倾注了满腔热情。
由此可见,服务与合作以及强调利益一致性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共产党的执政新理念,并且越来越深得民心。而法治理念的精髓就是合作与利益一致或妥协,法治的基本假设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以破坏性为特征的革命思维显然在现代文明社会行不通。特别是在一个以“和谐”为目标的社会中,政治组织的法治水平,是制约该组织生命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基本要素。正如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所强调的那样:“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三)宪法的规定是依法执政的法律依据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第一次参加的大会就是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的大会,第一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主题就是学习宪法,胡锦涛同志在主持学习宪法时指出:“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学习宣传宪法紧密结合起来,把贯彻实施宪法落实到全面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上来。”这都充分表明了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对宪法在党的领导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高度重视。
而从宪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涉及执政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地方有两处,宪法《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在《总纲》部分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两处都规定了各政党要维护宪法尊严、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各政党首先包括执政党。
实现执政方式法治化,使党的政治权力转化为人民公意的法律权力,而且依法行使,就能从法律上保证党的领导地位及其权力行使的合法化、合理化。同样,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保证宪法的实施。执政党带头遵守宪法,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秩序,有利于确立和巩固执政党的权威。具体而言,在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依法治理,使我们的决策、活动在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度框架基础上稳步展开;通过法律,将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的行动统一到国家法制轨道上,使各党派、政府、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活动统一到法律轨道上来;通过法治,既对所有机关和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又能将其地位正确定位,明确其自主的空间,确立一定激励机制,促使全面创新,培育社会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


总之,执政党的法治理念是在和谐社会视野中党执政的一个新思路,它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创新,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必然选择。同时,依法执政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它对于建立和谐社会,发挥共产党领导作用有重要的意义。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三、执政党强化法治理念的基本途径
依法执政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我们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将依法执政的内涵概括为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十六个字,以适应时代发展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应当说,法治理念的强化是一项伟大艰巨的事业,它不仅是一场深刻的制度变革,更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这一过程,就是“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而不断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发展过程。执政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者和组织实施者,在依法治国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执政党要完全适应依法执政的要求,就必须强化法治理念,就必须在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法律意识以及权力监督等方面采取一系列科学的对策。
(一)民主政治——强化执政党法治理念的前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构建和谐政治,必须实行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要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从政务公开、民主执政、法律监督、党内外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各个层面建立制度反腐的机制,从源头根治腐败及其导致的社会不公平与社会不和谐的弊病。这是充分发挥民智、尊重民意、凝聚民心、创建和谐社会同心圆的政治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求我们党通过有效地施行民主执政,促进和增强党群关系、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各阶层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切切实实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体制改革,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我们可以用三句话来总结:党的领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略。
(二)制度建设——强化执政党法治理念的基石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是强化执政党法治理念的基石。为此,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内各项法规和制度,实现党内生活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党政关系、党群关系,规范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组织形式、党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各级党委会的工作规则等,合理划分执政党各级组织的职能,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明晰执政活动的责任归属,使党的执政资源的各要素实现有效配置,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建立起党的领导制度、执政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要完善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党的活动。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做到依法授权、依法用权、依法监督,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使党的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
我们党要依法领导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为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不断为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奠定法治基础;运用法律手段妥善调节和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依法协调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身要求;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执政行为规范与行政行为规范,建立起一套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的社会管理格局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服务公众、凝聚人心、协调利益和排忧解难。通过党依法执政和执政活动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制度化水平,依法建立健全社情民意畅通反映的规范与机制;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有效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公平与正义和社会祥和局面的职能作用。
从现实看,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权限以及领导程序还存在许多弊端,突出表现在缺乏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应当通过提案、提名、批评、否决四种方式实现。提案方式,就是党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议案,调整权力和权利的分配关系,实现党的意志,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领导。提名方式,就是党提出国家领导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机关组成人员的候选人,交给选民或者有关组织选举或表决,以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组织领导。批评方式,就是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作出各种评价,从而影响社会舆论和社会价值取向。否决方式,就是党组织对于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作出的决定不满意,要求重新讨论决定的一种领导方式。另外,规范党的领导权限,就是要规范提案权、提名权、批评权以及否决权的范围。最后,规范领导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规范权力主体,规范行使权力的前提条件、步骤以及时限等等。
(三)法律意识——强化执政党法治理念的关键
在执政党逐步走向法治的进程中,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法律意识之间存在明显的反差,法律意识的滞后又构成制约法律制度整体功能的严重心理障碍 。实践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比如,有关党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偏离法律轨道的决策和活动行动仍有发生,结果事半功倍,甚至无功而返,留下不少后遗症。
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主治,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治权力的规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其基本精神是法律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反映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党的主张、人民的意愿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和充分体现,具有无可置疑的社会公正性和历史合理性。胡锦涛同志指出: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执政,意味着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执政党的行为依据和活动空间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党的一切组织、一切成员、一切活动,都必须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而不得谋求宪法和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正因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要求都充分表明,任何削弱宪法和法律权威、损害宪法和法律尊严的行为是坚决不能容许的。
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应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带头学法、懂法、用法,提高法律修养,在实际工作中通过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来维护党的权威,不断提高依法授权、依法用权、依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工作越是重要,事情越是紧急,矛盾越是突出,就越要坚持依法办事,自觉而坚定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 。
(四)权力监督——强化执政党法治理念的保障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我党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结构,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受惩罚的有效机制。一要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努力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以此带动和促进其他方面的监督。二要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要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努力在全党全社会建立健全结构合理、职能明确、运行有序、相互协调、效力明显的监督机制,为从根本上制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探索有效途径。
总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化的统一市场、法治化的文明国家和法治化的祥和社会,既是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出发点,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归宿,两者互为表里、辩证统一。实现这一基本目标的关键在于坚持实行依法执政,充分发挥法治在维护、实现和保障社会群体和谐、政治关系和睦、经济发展和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最后以毛泽东同志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关于如何跳出执政党“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问题的精彩论断与大家共勉:“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够跳出周期规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我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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