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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奶粉限购令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2023-10-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背景:香港政府奶粉限购令   香港政府宣布,为打击水货客带走大批奶粉,政府修订《进出口规例》,规定个人限带1.8公斤(约两罐奶粉)离境,而若违规则需面临最高被罚款200万及监禁7年的刑罚。新《条例》于3月1日生效。对此,不少香港市民认为此举将有效缓解香港的“奶粉荒”,但实际上,限购令不但对香港自由市场的招牌有害,更是直接影响了不少港人和内地人的生活。   法令综合内容:   从2013年3月1日开始,香港特区政府颁布的“限制婴幼儿奶粉出境”正式实施,香港政府颁布的《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禁止任何人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除非该人士已获发出口许可证。里面提及的“配方粉”即婴幼儿食用奶粉,指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状物质。包括“供或看似是供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食用;及是或看似是粉状的奶或类似奶的物质”,用以满足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营养需要。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2年。   延伸阅读:   限购令的特别规定   (一)豁免   .豁免出口许可证要求适用於自用需要或过境/转运货物的情况,有关详情请参阅下方:   (甲)个人豁免   离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随身行李中,输出总净重不超逾1.8公斤的配方粉(不论成分组合是否相同,亦不论载於多少个容器内)。然而,该人须年满16岁,且在过去24小时内没有离开香港。   实施24小时限制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能会为在过去24小时内曾离开香港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年满16岁人士带来不便,而只要该人正与年龄未满36个月的幼儿(幼儿)同行离港,则该人可在其私人随身行李中,输出不超逾合理分量的配方粉,供该幼儿从香港出境点前往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个入境点途中食用。然而,该等配方粉须载於非密封容器内。   (乙)过境/转运货物   任何过境的配方粉;   空对空的转运货物,而在其进口至出口的期间,该配方粉一直是留在香港国际机场的货物转运区内;   以其他方式转运或多种方式转运,而处理该货物的承运人或运输商具有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方案)的有效登记,并遵守该方案下的登记条件。   (二)出口程序   14.由2013年3月1日起,出口商在出口配方粉前,必须领备由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本署建议出口商应在货物预计离港日期前尽早递交许可证申请书,以便本署有充份时间处理审核。   15.出口商必须完全遵守出口许可证上的签发条件,以及工业贸易署不时在通告内公布的其他签发条件。出口许可证将会是一式三份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正本及第二副本会签发给出口商。正本由出口商保存。出口商须将第二副本交予承运商。根据法例,承运人除非根据并按照有效的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应接受任何涉及配方粉的出口货物。第一副本则由工业贸易署保存。   (三)重要事项及警告   16.工业贸易署与香港海关紧密合作,在香港执行配方粉的出口管制。香港海关的授权人员会不时进行涉及配方粉的出口检查。如发现任何可疑的不法行为,即会展开全面调查。任何以不良手法经营的商号可能遭受法律检控及/或行政制裁。   17.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任何人未领备有效出口许可证,或未遵守任何豁免条件,而出口配方粉,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2年。   18.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任何船只、飞机或车辆的拥有人,在接收配方粉付运出口之前,有责任先向出口商取得出口许可证。任何人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1年。   19.除检控外,工业贸易署亦可能会对违例人士,包括违反出口许可证签发条件的人士,采取行政制裁。这些行政制裁包括但不限於:取消/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拒绝签发许可证,停止使用所有签证服务等。   20.工业贸易署会对有关出口许可证申请书内的资料严格保密。然而,本署亦保留权利,可为了行使或执行法例下的任何权力或职责,或於法例下提出刑事诉讼,或与这些事宜有关连的事情,向其他政府部门,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该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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