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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投毒伏法,但幼儿园管理上应后续注意

发布日期:2023-07-19    作者:张颖律师
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前备受关注的“幼儿园教师投毒致幼儿死亡案”罪犯王*7月1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王*因生活琐事对丈夫冯某某不满欲实施报复。2017年2月17日,王*网购了一袋亚硝酸钠,同月19日晚,王*将部分亚硝酸钠投放到冯某某的水杯内,次日早上,冯某某饮水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3月26日,王*在“*学前教育”幼儿园工作期间,因学生管理问题与同事中班老师孙某某发生矛盾,遂决定实施报复,同月27日早上,王*将之前购买的亚硝酸钠携带至幼儿园内。当日9时许,王*趁幼儿园厨房内无人之际,将亚硝酸钠投放到中班学生加餐的八宝粥内,造成1人死亡,21人轻伤,2人轻微伤。

法院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罪犯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3年7月13日将罪犯王*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虽然罪犯已经伏法,但是值得深思的事情 :1、王某已经有之前投毒的履历,幼儿园在应聘和培训上确实存在严重的疏忽。2、这种“毒药”竟然可以随意买。 这类事情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还是有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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