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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已经被行政处罚后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发布日期:2023-07-17    作者:张晓晗律师

2021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公安部门的《移送案件通知书》。据调查,甲烟酒店低价购进各类知名商标白酒共计265瓶尚未销售,违法经营额认定为26000元。经品牌方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侵权产品,且甲烟酒店经营者李某(化名)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合同、发票等材料。后该局经审查认为,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265瓶;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后权利人某白酒公司直接以上述处罚决定书为证据,将李某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李某在接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表示对于该白酒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难以接受。李某认为其对行政处罚本就不服,因为所购白酒并非用于销售,而是买来用于春节期间家庭聚会饮用,正如处罚决定书中所述白酒“尚未销售”,且最终其也接受了行政处罚并支付了赔款,白酒公司不应再行主张民事赔偿。同时近年来因为疫情影响,酒类商品的经营十分困难,其已无力承担原告主张的高额赔偿。
李某虽已接受了行政处罚,但是对于权利人主张民事赔偿的,其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秦淮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白酒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成立的,可以对侵权人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并不能代替民事赔偿,侵权人仍应赔偿商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李某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本案中,关于李某抗辩认为其购进白酒并非销售的主张,根据白酒公司申请调取的公安询问笔录,其中明确记载了李某自己陈述明知所购白酒均系假酒,且购进假酒就是用于甲烟酒店的销售,因此其所谓并非用于销售也与事实明显不符。
一般而言,法院会结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被行政查处的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数量、种类、价格、侵权人已经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考虑民事赔偿数额。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因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构成犯罪,即便刑事判决确认侵权人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如罚金或有期徒刑等,此时权利人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赔偿。希望所有经营者切莫贪图一时之利,否则在承担行政、刑事责任之余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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