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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律师应提供多方面的法律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20    作者:张颖律师
一起离婚案件,主办律师应该从整个案件去把控侦办方案,不能仅仅通过起诉离婚,拿到离婚判决书为目的,因为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往往时间很长,不排除在诉讼之前受害方再次被侵害,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律师应提供多方面的法律办法

【基本案情】

  经李某某(女)申请,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禁止郑某某(男)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2018年6月8日李某某起诉离婚,7月23日两位书记员上门送达诉讼资料时,郑某某多次语言威胁并将留置的资料掷回书记员。7月25日两名法官、两名法警、一名书记员一行共计5人向郑某某送达诉讼资料,郑某某继续大吵大闹,拍桌子、辱骂送达的工作人员,近一个小时未能送达诉讼资料。
  李某某与郑某某共生育了三名子女,李某某提供了诊断报告书、疾病证明书、报警回执、病历、鉴定意见书、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2018年2月7日、2018年4月21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2日郑某某多次对其实施殴打。经询,三名子女均表示选择与李某某共同生活。双方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七套房屋。郑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三个孩子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郑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准予双方离婚;尊重三个孩子的意愿,再结合郑某某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三名子女均由李某某直接抚养,被告郑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四套房产归郑某某所有,三套房产归李某某所有。
【多方面举措】
  1.对李某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李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裁定禁止郑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之后李某某又于2018年10月18日申请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进行了审查认为李某某审理合理合法,裁定予以准许,并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郑某某对李某某及其三个子女实施殴打、威胁、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郑某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某及其子女。
2.起诉离婚,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在正常的夫妻生活也无法体会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的义务。可以收集证据起诉离婚,期间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子女,财产等证据。 避免在被家暴的前提下,再次被伤害。

3.及时案件结案,也不是案件的彻底了解,因男方有家庭暴力的前科,为了防止再次发上暴力事件,要求法院给给李某某住所地的派出所和居委会发出防止民转刑的函,说明郑某某所具有的高度人身危险性,请求他们共同予以高度关注,及时预警、及时出警,共同防止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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