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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质权

发布日期:2023-0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同样具备担保物权的特征,即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但与抵押权相比,有一定的区别:

(1)抵押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则不包括不动产;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用于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

(2)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

(3)抵押权设定不移转占有,因此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由于质权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因此质权人虽然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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