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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担保概述

发布日期:2023-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在质押和留置中还包括对物的保管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留置因为是法定的,所以无从约定)。

(二)反担保

1.反担保概念——第三人或主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其方式都不包括留置、定金)

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债权人不得对对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三)担保无效

1、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有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 1/ 2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 3

(四)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

《担保法解释》12、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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