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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课堂笔记》精选:混同

发布日期:2023-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因混同而消灭,主要是所有权与他物权混同而导致他物权消灭。如甲对乙的一辆汽车有抵押权,后来,甲向乙购买了这辆汽车,抵押权因为混同而消灭。如果乙先将该汽车抵押给甲(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后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第二顺序抵押权人),甲购买该汽车后,可以抵押权对抗丙(见《担保法解释》第77条)。

  例:甲对乙有100万元债权,乙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甲将该100万元的债权质押给丙,后来甲购买了乙的抵押物。再后,甲不能向丙清偿,将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请问:本案的抵押权是否消灭?

  解析:100万元的债权是主债权,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物权。根据《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丙取得主债权的从权利(本案为抵押权)。因此丙的抵押权不消灭,甲的抵押权消灭。

  我们放宽视野,可以把混同分为权利与权利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以及义务与义务的混同。

  权利与权利的混同(如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

  权利与义务的混同(《合同法》第106条)

  义务与义务的混同(如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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