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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现状与其法律规制

发布日期:2022-10-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众所周知,民以食为天,因此食品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事关千千万万人的生命安全。当今人类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时代,不仅具有较高的生产力、发达的科技文化,而且经济繁荣昌盛、信息交流频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不断满足人们对食品数量的需求,食品安全问题却不断浮出水面,餐桌污染的不断扩散和食物中毒事件接连发生,食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危及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近年的热议话题。本文论述了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现状并分析了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法律规制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种手段肯定有不足或漏洞,因此本文接着探讨了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手段的漏洞并提出了弥补漏洞的几点措施,希望对探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有所辅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漏洞;法律规制
论食品安全现状与其法律规制
  引言
  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能力提高,于是食品资源的过度开发,食品生产规模的急剧扩大,这些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恶意的开展着,没有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食品在从原料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直至消费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因素,不仅导致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还使影响食品安全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还给人们的精神增加着无形的压力,人们走到哪里都不愿深谈食品问题,到处谈食品色变。因此,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显得更加迫切和刻不容缓。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一)食品安全的相关概念
  1、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指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
  2、食品安全事故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所谓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食品安全现状
  1、转基因食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转基因植物的研究与开发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进展,转基因食品不断出现在人们的餐桌上。但综观转基因植物的发展形势与国际走向、转基因产品的利弊关系,其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也出现过问题,至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世界尚无统一说法,加上转基因产品被滥用而危害人类、致祸世界的可能性,使转基因食品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不如普通食品。
  2、内销商品
  我国的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分为两部分:出口商品和内销商品。出口商品受到国际准则和标准的约束,问题相对较少。而内销商品则不受国际标准的约束,且国内的食品问题复杂更不易解决,因此即使政府不断的加强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但是其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依然很严峻,问题奶粉事件就是鲜例。
  二、引发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一)来自工农业方面的原因
  1、滥用添加剂
  为了提高食品的生产量和增加食品的外观效果,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不按规定滥用添加剂,甚至有的还用非食品添加剂、非食品原料。因此添加剂的安全性很难保证达到百分之百。目前我国共有食品添加剂1500种,含添加剂的食品已达万种以上。现在市场上的食品很少有不加添加剂的,人们在选食品时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迁就着不去深究这种食品的具体情况,因为大家都形成一个共识:要是深究起来,什么东西都不能吃了。由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合理,人们的身体健康无法保证。
  2、微生物污染
  不管从产生、生存时间上,还是分布地域上,微生物都胜过人类,大千世界,无所不有。因此,在食品安全中,微生物污染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但是一切事物都是有度的标准的,超过了就会出问题,目前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一定全是物得原因,大部分还是人的原因。
  3、农药残留
  农药的应用是农产品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用什么药,用量和方式的差别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一直以来,农药残毒问题不仅使我国的农产品无法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不能快速融入世界大市场,也正严重的危害着人类的健康。据权威部门统计,现在中国蔬菜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比例为22.15%,部分地区蔬菜农药超标比例达到80%。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是我国的主体部分,农业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国家安全和稳定发展。
  (二)环境污染及假冒伪劣产品
  1、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给食品带来的威胁是基础性的,具体的说就是,食品在生长、收获、加工的过程中已经产生了危险,比如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质污染直接导致了农牧渔产品以及其他食品的污染变质,有的可能污染的不明显,进入加工销售阶段,等消费者食用之后才发生问题,这种危险是很难根除的,除非先解决污染问题。
  2、假冒伪劣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虽然不会产生恶性安全事件,但是掌握不好,带来的危险也令人堪忧,现在也构成食品安全的一大毒害。部分地区出现的毒米、毒月饼等有毒食品,三鹿奶粉中含有工业用料三聚氰胺等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的产生在我国是有一定因素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有近10个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有工商、制监、卫生、农药、药监、商务等。按说不应该频繁出现这么多且这么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所谓过犹则不及。因此,从反面来看,多头执法不仅使监管责任落不到实处,况且我国的国情复杂,食品经营企业多达300余万,且大多为个体工商户,食品储运设施不完备,食品批发市场缺乏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食品流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我国的食品安全。另外,多头执法还很容易造成责任推委,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低,管理混乱,严重浪费行政资源,致使政府监督力度被大大削弱。
  (四)政府部门太被动
  政府部门应该对食品监管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保护大众的入口产品,这是社会和谐的第一步,但是大部分食品安全事件甚至所有的此类事件都是媒体曝光之后,引起了轰动或者接到处理的命令,政府部门才有所行动。无形中就把媒体的地位抬得很高,部分媒体为了制造影响力,往往会过分的抄作,难免有不实的报道甚至以讹传讹,制造紧张气氛,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例如前几年的有毒香蕉的虚假报道,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不能全面、有效的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手段的漏洞
  (一)部门法种类
  从90年代起,我国相继颁布了食品卫生法、粮食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有关的食品制度
  制定《食品安全法》已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进步,诸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标签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以假充真或者不安全食品十倍赔偿制度。这些制度将对规范和监管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食品流程产生积极作用。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对食品类犯罪做了调整,加大了惩处力度,这些措施都可以防止出现标准交叉的问题,特别是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地包含了婴幼儿食品的标准,这是对儿童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措施。但是针对目前严重泛滥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法》仍然存在着若干不足以及可以改进的地方。
  (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1、监管体制
  多头管理问题在《食品安全法》中还是没有得到解决。这部法律确立的是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但是在最为关键的监管机构和权限问题上仍然存在不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长期以来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涉及部门太多,多头管理,责任不明。我国目前现行食品安全实行分头管理,如农业部门监管初级农产品生产,质检部门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工商部门监管食品流通,卫生部门监管食品消费,药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等。实践证明,分段监管体制虽然有利于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但客观上又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除了问题找谁都可以,但是谁都不管。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了,食品安全法的制度设计即使再周到,也很难真正落实,出台这部法律的意义及其权威性也就难以得到体现。但是,该法案恰恰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法案采用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主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用语,但是却没有直接明确部门职责,如是否就是由现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承担,还是在涉及农业、质检、工商等环节上仍由这些相应的部门负责。
  2、责任规定不明确
  食品安全法中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追究责任,规定的过于笼统。特别是某些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在刑法上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出现法律规定的空白。不能达到法律实施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作用。实践中,由于有害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情况一般都是食品本身的价款可能非常少,但是造成的人身和健康损害可能非常巨大,因此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问题很重要。现行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并且立案标准太高。设立罚金机制是对的,但是不应当以食品价款作为计算基数,我们的罚金机制不仅要使赔偿标准简单明确、易于操作,更重要的是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有的效应。
  四、弥补法律规制方面的漏洞的措施
  改进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多头管理问题。由于食品安全法并未很好的解决长期存在的食品监管中的多头管理问题,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我国的各个部门,但是我们可以发现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在学习外国食品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发展出符合自己国家社会现实情况的有自身特色的监管机制,效果很好,我们也可以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参考借鉴。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许多方面,政府的政策规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效果不力,因此,法制才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制度基础。我国目前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缺乏法制化的规章使多部门多地区在执行政策规定时产生不合作,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效率,因而政府对食品的监管应当针对包括食品及与食品密切相关的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等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展开,并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环节和内容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1、完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属于民法上的制裁方式。但是其以食品价款作为计算基数,应当以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为计算基础,并采用综合标准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金是法定的,其数额确定应当科学、合理,不宜过高,那样便成了纯粹的为惩罚而惩罚,也不宜过低,这样会损抑法的教育功能,难以发挥威慑作用,无法达到惩罚性赔偿的遏制效果。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经验,使法院确立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与具体案件的实际保持一致,才能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个案平衡作用,也才能在司法实务中更好地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
  2、加强刑法的打击力度
  针对食品安全法对某些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立法空白以及刑法力度不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首先入罪。在入罪时,将食品与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其次可操作性。法律不能之做出规定,可操作性的规定才是好法律,在食品安全法中可以考虑分别明示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从而增强其可操作性。再次与其他法律联系。法案要与刑法罪名挂钩。如刑法第139条第1款不报、谎报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联系在一起,出现问题也不怕没有处理依据。最后刑事政策。为提高法制统一与法律体系内部和谐一致以对食品安全有效保护,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和系统化的保护体系,刑法的相关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解决食品质量的市场失灵,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建立良好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我国食品生产者大多文化素质低,生产规模小,而食品产业链较长,致使信息标签管理等难以发挥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定期公布质量抽检结果,使公众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发布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各类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便于公众查询。对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并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五、总结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食品贸易的发展,食品安全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都被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以更好的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并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却不断浮出水面,餐桌污染的不断扩散和食物中毒事件接连发生,食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危及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面临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我国政府对此非常重视,在不断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同时注重与国际合作,谋求食品安全的治理经验。本文通过论述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现状并分析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接着探讨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手段的漏洞并提出了弥补漏洞的几点措施,通过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希望能共同探讨食品安全问题。
  结束语
  食品安全问题很严重,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但是通过全国人民的努力不断采取各种措施,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我相信一定能做好食品这篇大文章。更好的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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