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安队伍干部腐败现象的成因与防治
发布日期:2022-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转型期;公安干部;腐败;制度透析
试论公安队伍干部腐败现象的成因与防治
引言
腐败是寄生在政治肌体上的一颗毒瘤。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在这个转型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出现了一些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其中,公安干部的腐败行为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虽然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但制度因素是导致转型期我国公安干部腐败的根本原因。因为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关于这一点,党的领导人有着清醒的认识。可见,制度性缺陷是导致转型期我国公安干部腐败的重要原因。因此,笔者从制度的视角分析转型期我国公安干部产生腐败的原因,希冀对当前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有所帮助。
一、公安队伍干部腐败的思想根源
目前,公安队伍干部中,有极少数公安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违纪违法,从根本上讲,是由于这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有问题,经不起掌权的考验,经不起市场经济的考验,但自身存在一些不健康的心理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不平衡心理
少数公安干部不是积极地和别人比贡献,而是比职位级别,比工资待遇,比住房大小,比吃穿档次,比小车规格,这样一比,常常产生了失落感,产生了强烈的不平衡心理,因此,千方百计地寻求平衡。职务比资历浅的同志低,就私下抱怨,工作消极,甚至产生“我不能上,也不能让你上”的卑劣竞争心理,利用各种场合抬高自己,贬低他人,频繁地向有权部门诉说情况,找有权人物当靠山,跑官要官。在工资待遇上,除了对正常的工资水平的关心外,暗地里和他人比各自的隐性收入的多少和渠道,有的人利用权力不断地寻租,xxxx收贿。在住房问题上,首先是比等级、比大小,你两套、我三套,你三套、我别墅;其次是比装潢,从内装潢到外装潢。小车更是不可缺少的门面,有的单位经费很紧,也千方百计地挤钱买车,以求潇洒一回。
(二)及时用权心理
少数公安干部不能正确地对待权力,把权力看成牟私的手段,将权力私有化、商品化。“有权不用,过期作度”的权力运用哲学支配着他们的行动,但表现形式还是有所区别。有的干部在没有掌权前尚能勒勤恳恳,兢兢业业,一旦掌权,就露出了“中山狼”的本来面目,明里暗里大搞权钱交易;也有的表现得比较有“涵养”,在上任伊始的一段时间内,尚能在工作上开拓前进,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威信,但一旦“资本积累”到一定规模,其借权盘剥的面目就暴露无遗;也有的在几十年内都能正确地对待权力。正确地使用权力,珍惜自己的声誉和形象,但到了权力转移的关节点上,却晚节不保,利用最后的机会捞了一把。近几年这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这种人看起来令人至为惋惜,但社会影响却最坏,因为这些人一般职务较高,经历的工作岗位较多,长期在群众中形象较好,他们走向腐败,容易使人们产生对腐败的放大效应和反腐败信心的动摇。看来,开展“晚节教育”,大有必要。
(三)从众心理
现在有一些人认为,腐败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公安干部多吃多沽是正常现象,甚至认为官员的有限腐败会促进经济发展。这种观点,社会认同度相当深,“不拿白不拿,拿了不白拿,不吃白不吃,吃了不白吃”在不少人看来是合乎常理的,而如果不随大势,反而容易显得孤立。一些觉悟不高的群众也认为,干部多吃多拿一点是正常的,只要不侵犯自己的利益,听之任之算了。因此,腐败行为往往带有极大的群体性、隐蔽性,查处这些问题有相当的难度。
(四)侥幸心理
搞腐败的人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缺乏自知之明,自以为聪明,低估了人民群众的力量,以为自己所干的不光彩的事不易被人发现。从一些违纪违法的案例看,违纪违法分子首先是从小事上开始不检点的如受人请托,利用权力办点顺便率,受点礼品,如此反复,就把一些是非界限搞混淆了,量变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就成了质变,他们胆子越来越大,胃口越来越大,由被动受贿演变成主动索贿,发展到“不给好处不办享,给了好处乱办事”的地步,完全丧失了一个公安干部的身份。
(五)功足补过心理
违纪违法的公安干部有的确实为人民千过一些有益的工作,对于他们的成绩,党和人民是看到的,也给予了他们应有的荣誉。但他们自己却不能正确地对待这些荣誉,把这些荣誉完全记在自己个人的功劳薄上,挂在自己的嘴上,不是当作继续前进的动力和新起点,而是当作向党和人民索取更多名利的资本。他们错误地认为,自己已经成了“名人”,有点缺点、错误,干点违法乱纪的事算不了什么,自己身上的保护层足够厚,剥去一层,还有几层,难伤筋骨,因此,搞起腐败来,胆子特别大。目前,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在处理某些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时确实没有做到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一些案情较严重的案件,也采取了立案撤案上灵活一点、“证据不足”抹一点、釜刑处罚轻一点、执行刑罚的方式变通一点的办法,助长了腐败分子此种心理。
二、公安队伍干部腐败现象深度原因
制度性腐败的直接受害者是社会公众,因此社会公众对这种丑恶现象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最高,监督的时效性最强,监督效果也最好。因此,来自于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应该成为对制度性腐败监督的最主要方式。但是由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所以到目前为止社会公众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渠道和监督工具。法律约束机制失灵。制度性腐败是一种新的腐败形式,其具体形式还在不断变化,新的腐败形式不断出现。另一方面,国家关于惩治腐败的各种法律一般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做到经常修改。这样,一些新的腐败形式,虽然其危害极其巨大,但按照目前的法律是没有办法进行查处的。
三、公安队伍干部腐败现象的防治
(一)思想防治
针对以上消极心理,首先是必须加强思想教育。要使公安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终生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正树立公仆意识,克服老板意识。要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行使权力的过程,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作为公安干部,更要把社会公众利益摆在第一位,克己奉公,xxxx人是“特殊材料”制成的,不能用“公安干部也是人”为自己有肮脏需求开脱。第二,大力进行艰苦奋斗的教育。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向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还有很多地区的温饱问题尚没有解决,公安干部更应带头发扬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在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等方面,应考虑现实可能和实际需要。即使将来国家富裕了,也不能大肆铺张,竞相比阔。第三,党员千部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公安干部、特别是领导千部,必须将自己的财产、收入情况、个人重大事件按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应该回避的场合坚决回避。公安干部在党内要自觉地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民主生活会,接受普通党员的监督,同时,公安干部还必须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倾听群众的批评。公安干部还应该自觉地学法,真正做到懂法用法守法,自觉地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
(二)加强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公安部门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批评,对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按时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件件有着落。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府的工作,负责办理政协提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恳求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
(三)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
一是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归档管理。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严格审查,有必要准备,需要细心,有错必纠,并有效地解决冲突的法律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一是落实法律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工作的加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xxx力的行使。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受理听证;行政复议案件,按程序正义重量的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监督行政复议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不服的,问题的决定。三是加强专门机关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我们各级政府已成立审核监督部门,专门监督职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应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督、审计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项监督。同时,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四)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政府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为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创造条件,切实保障他们的举报、投诉的权利,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对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大惩处力度
在这一阶段,从整体上看,查处违法案件的工作不要太多,但仍不到位;对腐败的打击并不太大,但还不够强。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处罚:
一是要突出查办案件的重点。目前,重点是调查案件:公安干部违法案件,特别是针对政治纪律案件和xxxx、贿赂、xxxx案件;公安干部和支持他们的朋友和亲属的情况下非法资金;严重腐败案件;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公安干部的偏袒和犯违规行为的情况;和执法人员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重渎职案件;基层公安干部权力,反对群众利益的案件。
二是要严格执纪执法。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平等的原则在党和国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违反党的纪律,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腐败,不管是谁,不管多么高的地位,更多的信,纪律必须给予纪律处分,应给予法律制裁必须给予法律制裁,决不手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的权力。在这个过程中,既要防止“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违反纪律的情况倾向”,严格执行党纪处分条例和纪律规定,及时纠正违纪行为,但也要防止“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构成腐败犯罪的必须予以刑事处罚。在处罚的过程中,要建立责任制,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被检查,逃避不报告的问题,从根本上扭转执法迷失宽度的情况。同时,加大腐败处罚和赃款赃物经济实力恢复,限制其资格,从而增加了风险和腐败的成本。
三是要创新查办案件的工作方法,拓宽案件线索来源。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主渠道作用,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给予应有的奖励。建立保护举报人、证人制度,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行为。使举报成为一种“低风险、高回报”活动。要充分运用行政监察、审计、巡视、各种专项治理等手段,拓宽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渠道,逐步形成发现和揭露腐败问题的良好机制。
四是做好案件结合,努力把“惩治”的功能转化为“预防”的成果。查办案件既是治标的重要手段,也具有治本的功能。事实证明,查办案件不仅能够发现制度上的缺陷,从而为制度反腐提供决策依据,而且还是一种最有威慑力的警示教育,因为典型案例对人的教育最能触及人的灵魂,它比说教更直接、更有效。所以,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为办案而办案,不能案结就万事大吉。案件办结后,要很好地做文章,给人以教育和启示。从典型的事例给各级党员干部以深刻警示,从而扩大办案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
结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队伍干部腐败的根源、人员、手段会更加多样化、复杂化,治理公安队伍干部腐败的任务会更加艰巨。对公安队伍干部腐败的防治需要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需要从体制上建立健全行xxx的科学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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