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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城市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2022-10-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弱势群体的问题已经得到政府和理论界的关注,对弱势群体的界定和分层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本文将城市弱势群体作为研究对象,分别说明他们所处的现状与面临的困境,并分析了各层次群体之所以弱势的原因,从理论角度说明应该对城市弱势群体进行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针对城市弱势群体的实际,倡议对其进行系统的权益保护,并在对城市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上提出了针对性的见解。文章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弱势群体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分析了城市弱势群体的现状及成因。第三部分,分析了城市弱势群体的成因。第四部分,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城市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试析城市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一、对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这个概念在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研究等领域中,主要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公,社会结构的不协调、不合理。因此,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必须体现出上述内容。本人认为,从社会资源理论的视角对弱势群体进行概念界定,可以较好地避免上述界定存在的局限与不足,凸显出这个概念的深刻内涵。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划分
  大体上说,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其实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还存在交叉。我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
  (三)城市弱势群体的构成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的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产业结构与就业制度、社会财富的分配制度,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机制及分配机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有些变化是根本性的。与此相应,社会两极分化现象,弱势群体规模的扩大和弱势程度的加深都相当明显。
  当前的弱势群体状况大致如下:
  1、下岗、失业者群体。打个比方,拿抚顺市来说,在现阶段抚顺市的失业群体主要由失业人员和未重新就业的下岗职工组成。根据统计数据,2013年底抚顺市有下岗职工39、77万人。尽管其中有一部分人已经再就业,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就业,一些再就业的人员劳动报酬也很低。这些下岗职工大多是年龄偏大、技术单一、适应新的就业环境能力差。据对抚顺市劳动力市场的调查:到劳动力市场登记要求重新就业的人员中,初中文化程度的近80%;45岁以上的占50%。他们面临着再就业难、社会保险接续难和生活保障难等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弱势群体。
  2、残疾人群体。这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据抚顺市残联的不完全统计,抚顺市现有残疾人8、5万人,占城市总人口的6、1%。在残疾人群体中,大部分不具备劳动能力,只有一少部分具备劳动能力或具有部分劳动能力。其中,有劳动能力或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被有关部门安置就业,或扶持自谋职业,但多数人收入较低。而没有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则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或家人抚养。
  3、老年人群体。这是一种年龄上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由于年龄的原因,生理处于纯粹的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并且从前台退到后台,处于社会生活的弱势地位。按照联合国的有关规定,60岁及60岁以上者为老年人,老年人口占人口10%以上的地区或国家,称为“老年型地区”或“老年型国家”。据2002年《抚顺年鉴》记载:到2001年底抚顺市老年人口已达27、9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2、4%。目前抚顺市已进入老龄化城市,老年人的队伍越来越庞大,老年人口的比重正在以每年3、2%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1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到35、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5、6%。这个庞大的老年人群体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或者依靠家人赡养。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老年问题也日益突出,老年家庭问题、老年孤独、老年保障、老年健康等。
  4、城乡结合部土地丧失者。这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生活在城乡结合部。这部分人户籍在城市,属城市中的农业户。城乡结合部的农民以种菜为生,可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既没有赖以生存的土地;又没有生活来源。造成他们没有土地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按当时的家庭人口包给个人,尽管20多年来每个家庭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土地没有重新进行承包,使得一些当兵复员回来的人、通过婚姻来到这里的人和每个家庭的新增人口都没有土地。二是采煤沉陷使得部分土地流失。抚顺是一座以煤而生的城市,近百年来的开采,煤炭资源逐渐枯竭。地下采煤造成地下空洞,土地下沉,一些菜农的土地裂缝、下陷,有的土地还变成了水塘。这些没有土地或丧失土地的农民,家庭所需与城市人一样,不能自给自足,需要用钱去购买,生活十分困难。家庭中的男劳力靠到城市打零工养家糊口。由于他们没有文化,又缺乏劳动技能,城市中又有许多下岗职工,所以他们只能做一些重体力活,常常是有活就干,干完活找不到人领报酬或领到很少的劳动报酬。这些人既享受不到社会救助;又领不到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
  5、贫困者群体。这个群体是一种生活弱势群体,它的典型特征是群体成员已经陷入生活贫困状态。从抚顺市的情况看,贫困群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绝对贫困。这是指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温饱没有解决,简单再生产不能维持或难以维持。这主要指城市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人;还有到城市寻找工作的农民工,他们在城市没有户籍,多数人干的是城市人不屑一顾的脏、重、累、险的活,并且收入不高,生存环境困难,居住条件恶劣;还包括偶遇突发事件给家庭和生活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另一部分人属相对贫困。这是指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简单再生产能够维持,但低于社会公认的基本生活水平,缺乏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或能力很弱。由于产业结构变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抚顺市开始出现大量下岗职工,许多人出现生活困难,还有部分退休和失业人员的生活也有困难。尽管近年来抚顺市委、市政府开展了“献爱心送温暖扶贫帮困活动”,但到2013年底抚顺市仍有20、5万人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在业者中低收入人群的队伍也在日趋扩大。
  二、城市弱势群体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国民经济健康稳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绝对提高,但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引发了一些问题,比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也导致了城市一大部分人失业,形成大量的城市弱势群体。城市弱势群体指的是城市中的一部分人由于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维权意识、就业、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不利条件,依靠自身的能力无法维持个人和家庭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需要国家、社会和他人给予帮助的社会群体。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弱势群体问题日益显现,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贫困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
  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生活的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其他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数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
  (二)政治上的低影响力
  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政治生活的产品是公共政策,而公共政策是政府对整个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具有更重要的影响力。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和游说活动,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需求,或者至少不影响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
  (三)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
  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常有衣食之忧”,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等造成了弱势群体在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使他们觉得自己是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或者感到自己被社会所抛弃,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三、造成城市弱势群体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
  (一)存在隶属关系
  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我们也可能是悲苦的”,由于不是“高度理想”的“强有力的智者”,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二)信息不对称
  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例如,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但由于信息在两者之间的分布不均衡,作为自然人的消费者所掌握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经营者对其商品、服务的信息的提供却占据主动。因此,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平等。
  (三)经济力量的差距
  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四)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应该以倾斜保护的原则来对待弱势群体,从各方面给予他们特殊的保障,即倾斜立法、保护弱者,以此矫正失衡的强弱地位,应在实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防止陷入平均主义的泥坑。
  (五)不良的制度影响
  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既要了解自身的权益,更要在权益被侵害时,理直气壮的为争取权利而斗争,并且在法律上应允许自力救济。
  四、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要讨论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我们必须先了解其特征及其产生原因。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虽然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
  (一)保护弱势群体,是巩固国家xxx的需要
  大家都知道,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力量。我国xxx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就在于以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为主的广大中国人民的用户和支持。而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构成主要就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中的一部分。所以弱势群体如果得不到关注,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无助的窘境,就会直接关系到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对中国xxxx执政地位的合法性。这又势必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否成功地构建。
  (二)保护弱势群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和谐社会所包含的本质内涵之一就是社会公正。具体列到我国现阶段、贫困就意味着剥夺了弱势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这种剥夺是一种隐形的但又实实在在存在着事实。在当前,既要给强势者提供施展创业才能的舞台,又要给弱势者提供相应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是社会成员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活,让弱势群体生活得更有保障和更好,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现代化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
  (三)保护弱势群体,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需要
  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的社会。我国目前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临界点,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这就使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同时,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具有很强的集中性和群体性。这个特点一方面使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者处置不当,就会出现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采用非理性的方式,从而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的因素,使冲突和矛盾通过非理性的方式剧烈地爆发。因此,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加以认真研究并得以认真解决。只有这样,社会才能长治久安,也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四)保护弱势群体,是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力的需要
  弱势群体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中的一部分。他们当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员并不是不愿意工作或者没有技能。而是由于社会转型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而造成的,是政策性的产物。例如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可以激发他们充分发挥才能和创造力,使这他们在群体的智力资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使用。这样,整个社会的创造力才是平衡的、完整的、没有缺陷的,整个社会也才会是真正有活力的社会。
  五、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在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并举的平等的理念之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要靠具体的制度来实现。因此,完善并贯彻相关制度体系是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核心环节。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无论通过何种力量,都离不开法制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人权方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目前我国各个部门法在其法律规范中都体现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例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有了《宪法》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作为依据,其他部门法才可能逐步予以细化,相继制定《劳动安全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社会立法,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地实现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
  (二)增强弱势群体在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
  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的农民弱势群体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长此以往,权利贫困集团被日益边缘化,极易对主流价值出现逆反心理。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弱势群体的参与,尊重弱势群体作为被保护者的意愿,更真实地反映他们的需要,在法律法规施行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利益。如果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就会出现对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危机,长此以往,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制度的发展完善。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对弱者最基本的人权保护,忽视人权的基本理念,致使我国弱势群体中的农民、农民工等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由于我国实施城市低保制度时间较短,总体救助水平和管理水平都有待完善,因此,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应将长期被忽视的农民、农民工和其他弱势群体都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司法救济是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手段,也是最有效、最核心的权利救济方式。我国的司法资源在平等保护所有人的权利的同时更应当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甚至可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弱势群体实行“倾斜保护”的原则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的一项法律服务制度。为增加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疏通司法渠道。一要确立以国家法律援助为主的法律援助模式,使之成为现代社会一项必须承担的责任。二要完善法律援助立法制度,设立法律援助组织机构。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制度,将法律援助落到实处。
  结论
  总之,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综合的,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除了上述的三点外,还涉及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工作。只有从各个方面入手,多管齐下,齐头并进,建立健全完善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才能真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主义的和谐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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