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发布日期:2022-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适用条件
论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引言
“预防犯罪应让光明伴随自由。”这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名言。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和发展,刑法制度也经历着巨大的改变,它的进化过程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非刑罚主义,从这样的演化过程可以看出,整个人类社会的人权意识越来越强,制度也愈加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犯罪前科的权益保护制度,已经整个世界的大势所趋,许多国家都设立相关法律保障此项制度,与此同时,此项制度也被纳入到非刑罚主义体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国也顺应国际潮流,一直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方面做出努力,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规定,不过“封存”只意味着不得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提供给其他部门,他们的犯罪记录还是依然存在。因此,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不等于前科消灭制度,并未真正的给未成年犯罪人“二次”机会,仍然会对其今后的升学及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本文将“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定为论题,在文中将对此项制度进行具体的论述。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概述
1.1前科的定义
古人云“一日为贼,终身为贼”。在古人眼里,犯过罪的人一辈子都不是什么好人。
对于前科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届尚未达成共识,但大致有如下四种说法。第一,前科是指犯罪人被判处刑罚的事实情况;第二,前科是指犯罪人受过有罪宣告或着被判处刑罚的事实情况;第三,前科是指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情况;第四,前科是指公职人员违法乱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
《新华字典》将前科解释为“曾经被判处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如果后来又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前科可以称为后一个犯罪人的从重处罚的情节。”
那么在刑法上前科的定义是曾经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且服完刑的人,再一次犯罪的事实情况。
1.2未成年人犯罪的涵义
犯罪行为是指所有对国家主权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有危害,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xxx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侵犯公民个人财产等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而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基本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年龄低于14周岁的,出现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当出现法律规定的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时,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故而,我们所讲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1.3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和起源
所谓未成年人前科的消灭制度,是指把刑事污点消除、将犯罪记录销毁,根据法律规定,对有犯罪基本事实的未成年人应该通过相应的方式消除其犯罪记录和刑事,使其享有和同龄人同等的法律地位。综合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研究来讲,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恢复未成年人正常的法律地位,维护社会稳定。
前科消灭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的法、德两国,首先是通过国家赦免或者经国法院裁定的刑事对犯罪人被剥夺的名誉权利予以提前正常恢复。从而发展成不在局限于消除处罚记录,而且还消除了犯罪登记。这种处罚记录消除制度取得了很明显的社会效果,因此很多国家也开始学习践行这种制度,其采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俄罗斯、日本、韩国、瑞典、瑞士、意大利、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蒙古、阿尔巴尼亚等国家及我国台湾都没有类似前科消灭的规定。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和立法实践说明,前科消灭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尤其对于预防犯罪和预防重新犯罪具有明显的效果,且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考察
2.1国外相关法律对于前科制度的规定
有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有相关规定。
在法国,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污点消灭做出了全面相关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判刑,当判刑3年期限届满,此时若未成年人已经接受完成有关教育,即使出现未成年人在受教育期间成年的现象,其本人也有权利申请撤销犯罪记录登记,有关部门也应当全力配合。
在日本,相关法律也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的相关刑罚已经被执行或被赦免执行的,应被视为无犯罪记录。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被判缓期执行的且适应前款的情况下,缓期执行应被撤销,从而在相关法令上,应被视为宣判刑罚者。”
除了法国和日本,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有关规定,英国的《前科消灭法》和瑞士的《刑法》对于消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有明确的规定,在此就不一一阐述。
除此之外,联合国有关部门也建有相关规定,用于取消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如规定严格保密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不得外漏,也不得应用于其成年后的诉讼案中。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判处完毕时,所有记录要密封保存,并适时加以销毁。这也是前科消灭制度的一种确立。
2.2我国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有关决定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有关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在我国还未被专门确立。但是,在司法实践和相关的文件中都已经涉及到了这一制度。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了轻型未成年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这一制度的提出体现了对未成年的关怀和尊重,有利于很好的帮助未成年人,但是,这一制度对未成年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轻罪免除报告并不等于犯罪记录消除,因此来说,针对于仅免除前科报告来说,我国做的并不彻底。
三、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重大意义
3.1前科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我国每年犯罪的未成年人并不都是十恶不赦之人,大多数未成年人只是一时误入歧途,虽然有的受到的刑罚很轻,但也在他们身上印上了不可抹去的犯罪标签。因此,保留他们的犯罪记录就相当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贴上犯罪标签,这会导致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方面等受到限制。这种情况的出现,必定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对其名誉也有很大的损害,而且相对来说,这样的影响对于一时误入歧途想重新生活的未成年的影响更大。未成年前科者因为有着犯罪的经历,罪犯的标签就像瘟疫一样跟随着他们,使有他们很难建立人际关系在社会上立足脚步,受到不平等待遇。虽然曾经犯了错误,但他们依然要在社会生存,而社会又很少有他们的生存之地。因此,忧虑、惭愧、怨恨、担心、恐慌等不同的情绪不断地抽打着他们的内心,折磨着他们的精神。
3.2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优越性
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消灭,使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卷宗档案严格保密,一般社会公众不得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信息,会极大的消除未成年人重新进入社会的障碍,降低了未成年人再次犯错的可能性,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消灭未成年人前科记录,一方面可以最大程度地恢复未成年人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还能对他们的心理产生正面积极的影响,维护了他们的名誉,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对失足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必定为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也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为了能够尽可能地减少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对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前科消灭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的困难
4.1法律冲突
根据我国《刑法》等法律规定,有前科犯罪人有报告其前科的义务,或是被剥夺或限制某些权利、资格,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着很大的冲突。只有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准原则,对剥夺或限制权利资格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消除终生剥夺权利、资格的绝对规定;同时对有期限的期剥或限制条款夺合理规定,设立适当条件和程序允许恢复权利和资格,才能切实消除建立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障碍。
4.2制定主体不适合
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一般是由法院、检察院这两个司法机关牵头定制的,但二者作为司法机关,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是没有立法权的。但根据我国《立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即便由地方人大制定出有关前科消灭的地方性法规,由于这种地方性法规与《刑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抵触,按照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无效的原则,该地方性法规也是归于无效的。
五、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初步设想
5.1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条件
5.1.1时间条件
给予未成年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应从作出有罪宣告之日其计算;给予判处刑事处罚的,应从所有刑罚均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给予判处缓刑、假释的,自考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给予被赦免的,应从赦免之日起计算。对于仅仅被判处附加刑者,前科消灭的时间可以在原有时间基础上相应缩短时间,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而对于构成累犯的前科者,可以在原有时间基础上适当延长对此前科者前科消灭的时间,从而达到警示的目的。除此之外,对于表现良好甚至突出表现的未成年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提前消灭前科。其中突出表现包括:立功、重大立功、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5.1.2实质条件
在相关法律规定时间内,具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是否有良好的表现,即是否在犯新罪。如果行为人表现良好,未再有犯新罪,在法定期间过后,则可要求解除前科。因此,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质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5.1.3禁止条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应界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对判处此之外的刑罚的均不应当适用前科消灭。另外,对于以下情况也应排除:一是重复或者多次犯罪的不能适用于前科消灭制度;二是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暴力犯罪不能适用于前科消灭制度(可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消灭其前科的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严重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且即便是消灭未成年人前科犯罪记录,在法律上明确限定的范围内,也要加以特殊限制。
5.2前科消灭的程序
5.2.1前科消灭申请的主体
前科消灭申请的主体主要分为三种,本人或监护人或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
5.2.2前科的消灭方式
目前世界上有两种前科消灭的方式,一种是自然消灭式,如日本立法规定;另一种是判决式,如德国立法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可以采用二者并行的方式,对于被实际执行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官判决注销少年犯的犯罪前科;而对于被处以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犯,或者是被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自然消灭的程序。
5.2.3根据刑期设置相应的前科消灭考察期。
根据犯罪性质及刑罚的不同,前科消灭的考察期也应作出不同规定,设定为1到3年较为适宜,期限过短,不足以支持考察结论。
5.2.4设立专门机构
在司法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关,将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如日后基于侦办案件等需要,经一定程序到该机构办理查询。
5.4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消灭,将会直接将因为未成年人犯罪而导致的恶劣影响予以消除。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后,档案中不在留有其曾经犯罪记录,也就不存在向第三方报告和陈述的相关义务。除此之外,所有有关民事和行政上的权利也会得到恢复。其本人有获得包括升学和职业准入各方面平等待遇的权利。在复学和就业等法律上没有明确限定的范围内,享有与所有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社会单位和社会地位与其他人相同。
结论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不仅能够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爱护,还能够彰显法律公平和平等,为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也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仅反映了法治的进步,更是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在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经被认可。前科消灭制度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基础,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照办照抄他国的前科消灭模式,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它既符合宽严相济刑事诉法政策的应有之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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