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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22-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互联网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部分,随着网络生活在我们日常生活的比重越来越大,网络显得对我们越来越重要,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也成为了我们互联网发展的重要课题。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多起,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不仅仅发生在网络游戏中,网络中很多罕见难以拥有的资源都被拿来进行了交换。因此,加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研究,描述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机制的最终建立,是网络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和现实任务。本文从虚拟财产的概述出发,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进一步提出了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以期弥现行法律的空白,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提供合理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构成要件;立法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逐渐发展和日益发达的互联网经济,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由科技化带来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方式变革的特征日益明显。互联网在不断渗透入我们生活点滴的同时,也促成了个人权利从现实延伸到网络,虚拟财产越来越得到重视。
  据《2017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报道,2017年中国网络游戏整体收入超2000亿元,在游戏经济创造着巨大财富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网络纠纷日益激烈。比如经典的网络游戏“传奇”,要在游戏里升级不仅需要消耗着大量的时间,还需要投入巨额的金钱才能获取较好的游戏体验。网络游戏除了需要投入时间与金钱之外,还寄托着重要情感。因而对于耗费大量心血的游戏玩家来说,游戏账号的被盗会让他们损失严重,即使被盗,也很难进行有效的投诉,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所以,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已成为公众讨论和关注的焦点。如何保护虚拟财产,对管理手段的规范化和有效化、减少纠纷也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立和完善迫在眉睫。
  本文的选题目的在于为了能够帮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对我国如何应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进行全面的而深入地研究。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网络虚拟财产涉及面很大,具有广泛性的特点。狭义来看,通常被视为与虚拟游戏密切相关的,包括在线网络游戏的注册账号、游戏货币和装备等。从广义的角度来看,虚拟财产更包括电子邮件、特定的网站或论坛的注册账号等网络上人们所拥有并且能够依其意志所支配的虚拟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因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我们可以将之称为:开发商通过数据和信息的定义,构造出的虚拟物品和服务,民事主体通过网络活动在网络环境中基于特定的协议来使用,这种权利可以与社会现实的权利和货币产生关联,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权利。这些虚拟物品和服务即是网络的虚拟财产。
  (一)网络虚拟财产特征
  无论是哪种虚拟财产,他们都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
  1.客观非物质性:与传统意义上的物质性相比,虚拟财产是非常不同的。因为虚拟财产作为一组数据在网络中客观存在。它以互联网为载体,我们不能直接感知它。我们只能通过电子终端等网络终端来了解它的存在。虚拟财产究竟是以什么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它是一种电子数据记录,只是一种记忆,一种数据编码是由人们编写的,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但它是客观存在的,是虚拟的,即客观非物质性
  2.可交易性: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经营者之间转移,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在玩家之间转移。首先,玩家若想进入游戏,你必须先进入游戏注册账号或者购买游戏点数卡已获得游戏时间,同时,游戏中的玩家在游戏中达到一定的标准,比如升到游戏规定的等级,就可以得到一些网络虚拟财产,而运营商可以从中获得利润。此外,除了销售游戏产品,运营商还可以通过出售游戏宠物、虚拟设备和虚拟货币获得利润。其次,玩家也可以通过他们的努力获得一些优秀的装备,当他们的等级上升时,他们可以通过把这些优秀的装备或高等级的帐号转移到其他玩家身上赚取利润。此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为网络玩家提供虚拟产品拍卖的网站也应该诞生。在第三方介入后,玩家还可以通过离线交易在玩家之间传递虚拟财产。
  3.有价值性:与民法上的物一样,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通过网络游戏玩家或使用者通过金钱和脑力劳动获得的,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突出表现为与现实货币的关系。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独立价值是通过其获取方式来实现的。同时,互联网上存在着大量的虚拟财产交易网站,也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了交换价值。
  4.时空的有限性:大多数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的操作阶段。一旦游戏停止运营,关于该游戏的虚拟财产就会随之消失,因此部分虚拟财产不能长期存在。网络游戏有因为运行成本高,但收益低下而停止运营的,有的则是因为游戏中的内容无法吸引大多数游戏玩家的兴趣,导致玩家减少而游戏停止运营,甚至有些游戏是因为运营商的恶意而停止的。一旦网络游戏停止运行并下线,关于改游戏的虚拟财产就失去了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网游游戏甚至大部分网络软件只有正常运行,网络的虚拟财产才会在市场中发作用。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时间和空间是有限的,它与网络游戏以及大部分的软件的运作密切相关。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必要性分析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1.规范与发展互联网行业的需要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带动了网民数量的不断提高。CNNIC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99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较2016年底提升1.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网络游戏也越来越受到不同群体的欢迎,在不断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互联网日益繁重兴盛的同时,其相关纠纷不断涌现,诉诸法律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所造成的责任界定难以判断,物权归属的难以判明等原因使法律对其所有权难以给与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2.维护网络游戏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在虚拟财产的构成中,网络游戏及其相关账号、游戏装备和游戏币是主要部分。而虚拟财产被盗,对众多网络游戏玩家造成的损害最为严重。如以下典型案例昭显出现实中的司法乱象。
  徐志文诉上海某网络发展公司
  徐志文系上海某网络发展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的玩家,游戏账号为82120330,该游戏账号位于该游戏网通服务器的48区,游戏角色名称为“花天酒地★秀儿”。2008年9月4日,徐志文通过被告的在线游戏交易平台从网名为“风云$战犯”的玩家处进行正常交易,花费了6000游戏元宝购买了俩个复活戒指、屠龙刀等七件游戏装备。2008年9月10日,原告发现其账号中的上述游戏装备丢失,遂向被告上海某发展公司询问得知,系争游戏装备为被盗之物,故而被告冻结上述游戏装备。而后徐志文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均无果,遂讲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解除对上述七件游戏装备的冻结。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对争议的游戏装备实施冻结是根据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协查函要求操作,随后虽然协查函被撤销,但被盗玩家已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涉案的七件游戏装备,故其并未违约。此外,徐志文购买的争议的游戏装备的价格远低于游戏市场价格,其应当意识到改游戏装备的来源并非正当途径获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审法院认为,《用户最终使用许可协议》、《玩家守则》等是原被告之间关于网络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被告负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努力维持游戏公平环境、平等保护不同玩家利益之间的义务。被告为避免争议的游戏装备再行流转及公安部门顺利调查,对游戏装备采取冻结的措施属于合理之举,并未违反城市信用原则,亦不构成违约。
  一声判决后,徐志文不服,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解除对争议的游戏装备的冻结。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一审法院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
  最早涉及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当为2003年的“李宏晨”案件了,2003年2月当李宏晨发现他花费了近三万元现金和几千小时精力而获得的极品武器装备不翼而飞时,他将游戏运营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所丢失的装备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最后法院做出判决,判令游戏运营商恢复李宏晨所丢失的装备,并赔偿原告1560元
  这俩个经典案例都表明了,即使被盗,有时也无法进行有效的投诉,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以及投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应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对于现在来说。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还是有几个难题。
  第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定仍然存在差异。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由开发者设计的,这是软件程序内容的一部分,因此虚拟财产应该属于开发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储是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上,但虚拟财产的数量和种类的变化,完全取决于自己的网络游戏玩家的游戏行为,运营商只是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的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因此,虚拟财产应归用户的所有。

  第二,民事赔偿方面还存在空白。因为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目前还没有明文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赔偿予以规定。虽然我国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用户的民事权益予以保障: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使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没有具体说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网民的民事权益,在侵权后没有提出赔偿措施。因此,在虚拟财产被非法侵犯后,没有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可以作为互联网使用者请求赔偿的依据。
  最后,实践中争议较多,解决机制较少。现如今,只要你在百度上输入“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一词,你就会发现相关结果将近二十万个。可以看出,在现实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经常发生。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这些纠纷,不仅会侵害人们的财产权益,还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能妥善解决虚拟财产纠纷却很少。建立虚拟财产纠纷处理制度是现阶段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的财产,它实际上是一种存在于计算机和网络中的数据编码,存储在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中,每个游戏玩家如果想进入游戏,支配和交易虚拟财产,需要通过网络服务器支持。因此,与传统财产相比,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
  第一,违法行为。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网络用户以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对权利人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侵害。它的积极方式是盗窃、诈骗、抢劫网络虚拟财产和游戏玩家非法使用外挂的行为。消极不作为的主体主要是网络运营商或者网络服务商,第一种是游戏运营商采取姑息态度,纵容甚至鼓励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网络虚拟财产损失的扩大。游戏运营商的安全保障有义务保护游戏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运营商得知㓟第三人对游戏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的保护,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其行为就有不作为的违法性。第二种则为游戏经营者在游戏玩家发现侵权人或查找侵权证据的过程中拒绝提供帮助。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征,网络侵权取证十分困难。与一般用户相比,网络运营商和提供商在技术和经济上都有很大的优势。因此,网络运营商或提供商在需要相关行动者的个人信息时,需要向受害人或者有关部门提供充分的信息。否则,其不作为也具有违法性。
  第二,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损害未必要”。损害时候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已经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由权利被损害和利益被损害俩个要素构成。损害事实可以分为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和人身权利的损害事实。而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又可以分为直接的财产损害和简洁的财产损害。直接损害一般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侵害的财产导致受害人的财产量的损失,其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其发生的直接原因。而间接损害一般是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如可得财产的法定孳息的丧失或受害人可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等的丧失。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所造成的的损害一般为直接损害。
  第三,因果关系。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就是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也是在法律上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一个判断原则和基本要求。因此,在判断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与损害时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我们可以这样判断: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并没有造成损害的其他条件。也就是说,因果关系可以直接确定其因果关系。其次,当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其他条件时,很难判断因果关系时,就应当采用相关因果关系理论来进行判断。
  最后,行为人的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产生危害社会的不良后果,仍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网络运营商的主要过错形式有:第一,游戏运营商有意删除玩家信息。第二,游戏运营商恶意停止了游戏的运营。第三,由于游戏操作员的原因,游戏操作员丢失了游戏数据。第四,游戏运营商的行为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贬值。第五,游戏经营者在发现侵权人或侵权证据的过程中,破坏证据或者拒绝提供帮助。第六,游戏运营商的姑息、纵容甚至鼓励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来扩大造成玩家的虚拟财产的损失。
  四、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
  1.制定单行法
  目前,互联网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新兴的网络经济形式正在蓬勃发展。因此,为了规范网络产业和网络经济的管理,有必要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制定和引进相关单行法。同时,将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单列出来,厘清其性质、范围、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为正确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2.出台司法解释
  在颁布有关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之前,我们可以通过引入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释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和责任归属。弥补法律缺失的漏洞,规范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在具解释的内容上,可以结合当前争议和纠纷的内容进行重点分析。明确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建立虚拟财产价值的具体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作用。
  (二)在现行法律体系内施以保护
  除了立法和司法解释外,还可以通过现行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并加强现有法律的内容。
  1.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以通过民法来进行。针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角度,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针对不同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选择适当的保护法律
  在违约责任方面,用户和经营者造成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可根据服务合同的规定,先行停止提供服务或注销账号等,然后再根据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运营商的一些未经授权的行为,如更改数据和注销账号等,用户在索取解释无果后,也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起诉;因盗窃账户和密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当用户因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而提起诉讼时,如果能为自身利益受损举证成功的话,可判决损失由运营商负责,同时,运营商可以再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后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2.刑法保护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可以根据刑法有效地加以保护。当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时,根据其必须依赖于服务器的限制,它可以被看作是服务器上的数据记录,从而将其视为动产,作为私有财产的一部分。互联网虚拟财产被盗数额较大时,其行为是恶劣性的或欺诈性的,可以根据刑法中的盗窃罪和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对于获取他人账号、密码等通过非法侵入手段进行的,则可依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将其进行定罪。
  结论
  目前我国的法律界虽然对网络的虚拟财产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虚拟财产的侵权仍然是我国的一个空白。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侵权行为,但它主要集中在隐私权的保护和声誉权的保护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没有过多的描述。鉴于现行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不足,加之必须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产业的发展,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重要性,通过出台单行法,进行司法解释,从现行民法和刑法的角度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从而弥补法律在此方面的空白,合情合理的解决网络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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