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的自由界限及其规制引导
发布日期:2022-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言论失范;规制;引导
网络言论的自由界限及其规制引导
前言
今天我们拥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开放的言论氛围,网络成为大家意见交流的巨大平台。我们希望在网络上可以通过言论的碰撞、意见的交流,迸现出智慧;期待每个网民在网络上文明交谈,对问题能够进行深入探究而发表有深度有内涵的言论,使得大家学到知识,增长见识。但是事与愿违,常常出现一些不和谐甚至令人厌恶的声音,一些网民滥用自己的网络言论自由,把网络当成一个宣泄的场所,轻则发表一些不求甚解的无知的野蛮的言论,对其他网友攻击辱骂,严重的则涉嫌犯罪,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造成了许多的社会问题。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的言论自由,必须对那些失范违法的言论进行规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及特征进行分析,并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探究,然后结合我国实际与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相对应的应对措施及建议。今天的言论自由的氛围来之不易,为了珍惜保护我们的言论自由,我们一方面要合法正确的行使言论自由,另一方面要与失范违法的言论坚决作斗争。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及发展
网络言论自由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网络成为新兴的言论表达媒介后才出现的新词汇。在之前的漫长历史中,人们只有通过有限的方式和媒介表达自己的言论,往往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限制,不能真正享有言论自由,激发无数的人不断地追求探索完善着言论自由的内涵。言论自由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很早的出现在人类社会中,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雅典的公民大会。近代是一个人们追求言论自由的热情高涨的时期,在这期间,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写到“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合法权利,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后来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论自由》一道,被视为言论自由理论的经典著作。言论自由的概念逐渐被人们完善,被人们所接受,公民有权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发表自己的思想意见和观点并有权通过上述形式获得他人的思想及信息的自由,不受他人的干涉。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自由的‘拯救者’,而不是自由的敌人。”同样的,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都阐释了法律是自由的保护者。我国在《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网络技术发展迅速,“打破了传统媒介的垄断,使多元性、小规模性、双向互动性、平等性的自主性传播行为得以实现”,人们随时随地的可以通过手机电脑对一些新闻时事做出自己的见解和评论,这些见解和评论可以即时被其他的网友看到,并通过网络进行交流,这些见解和评论就是网络言论。我国在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规定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那么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应该是,公民有权在网络上使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他表达载体和方式对各种事件现象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以及获取他人思想观点,而不受政府以及其他人的干涉。
(二)网络言论的特征
1.匿名性
平常使用新软件,注册软件账号时,大都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只需要设置一个登录名,设置一个昵称,一个头像,便可以使用这些软件。注册程序的简便快捷,注册后也没有强制的身份信息补充,导致大部分的网民的身份信息不完整,而且绝大多数网民隐藏在网络背后,使用昵称发表言论,仿佛戴上了面具与人交谈,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网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激发了网民发表言论的热情。另一方面使网络监管难度增大,一旦发生网络侵权,追责难度也大幅提升,是发生网络言论失范现象的一大原因。
2.简便即时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现在已是自媒体的时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的《世界文化报告》指出:“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有可能改变世界及人类的生活方式,这些新的生活方式发生的空间,即网络空间,使我们的语言形式,表达方式以及对时空的概念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中,大众通常是通过报纸、电视或口口相传来获取信息,往往受到地域以及交流成本的限制,只能在一个相当小的范围内与相当少数量的人群进行交流。而网络为公民言论提供了一个巨大的交流平台,交流的人群极大的增多,交流成本也极大地降低,人们之间的交流变得简便即时,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的参与网上热门话题的讨论,并且即时的与其他网友交换意见。
3.开放平等性
网络是一个开放平等的平台,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参与到网络互动中来,每个人在网络中都是完全平等的个体,不会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力、财富、身份、地位、容貌等标签而被区别对待。比尔盖茨曾经说过:“在网络里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当然,还有一句相对应的话:“你也不知道在网络对面座位是不是一只猪!”这两句颇具讽刺玩笑意味的话,使大家在网络面前很容易就放下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标签,和其他网友一样平等融入网络世界。
4.世界性
基于网络自身的简便即时性和开放性,网络言论以网络为载体,面向全球各地无数的网民,一条信息能在很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正是网络的世界性,使我们能够每天获取全世界的新闻,和世界紧密联系,做到足不出户知天下。
虽然现在我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因为诸多因素,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在涉及热点问题的采访时,许多人会选择拒绝媒体的采访,放弃自己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在网络中人们敢于尽情的发表自己的言论,在网络中实现了真正的言论自由,网民网络发声的热情高涨,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可以加速信息的传播,经过广泛的意见交流发现真相,促进深化民主,并且推动网络反腐。但是,网络言论的这些特征也导致部分网民恣意妄为,在网络超越言论自由的界限肆意的发表言论,加之追责难度大,网络言论失范现象屡屡发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网络言论自由引发的问题
(一)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一些网民在网络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道德,对其他的网友进行攻击谩骂,往往会引发群体性的大骂战,这种现象看似平常,但背后反映出的是浮夸的社会风气和无人监督下的肆意妄为。部分网民将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压力转移到网络中,不负责任的向其他网友发泄,发表一些低俗下流、色情暴力的言论,丝毫不顾他人感受,严重违背了我们的仁义礼智信的传统美德,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二)加剧谣言传播
互联网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网络的简便即时性和世界性使我们能够每天快速的获取各种新闻资讯,但另一方面也成为造谣者造谣传谣的最佳途道。谣言借助互联网,加上一些推手的炒作,迅速传播到大江南北,难以消除,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造成了严重危害,轻则侵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个体权利,重则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危害国家安全与稳定,涉嫌构成犯罪。
(三)网络暴力侵权频发
许多网民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言论的时候,不知不觉的就已经构成了网络暴力。对于网络上的热门事件,网民通常抱着“看戏的不嫌事大”的心态,往往很随意的发表自己的言论,但是殊不知自己的一句话往往会给他人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网络暴力而备受困扰乃至自杀的悲剧时有发生,我们在为这些悲剧扼腕叹息之余,更应思考如何尊重他人,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一定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四)冲击司法独立
网民对于热点案件往往会进行道德预判,但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法院判决总是和道德预判有出入,引起广大网民对司法判决的不满以至于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如最近引起大家密切关注的山东辱母杀人案,网民评论几乎是一边倒的趋势,要求改判被告人为无罪,网民言论压力下,将会严重的影响法院的判决,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
(五)影响未成年的健康成长
现在的未成年大多数都是从小接触网络,而网络言论充斥着低级庸俗的内容,潜移默化的非常容易导致未成年的三观的扭曲。网络上的攻击谩骂的言论以及对于真相不求甚解的言论,反映出来的是网络上弥漫的乃至整个社会上充斥的浮躁的心态,在这个浮躁的大环境下,不少青少年分不清善恶美丑,真假对错,以丑为美,不屑于传统美德,不懂得仁义礼智信,缺乏应由的担当,严重影响青少年的人格建立,还有不少青少年在这些言论的影响下早早就误上歧途。
三、问题频发的成因
(一)法律规范不完善
我国关于网络言论的立法规定模糊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我国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2009年的人权事业发展白皮书中规定了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但都并未具体规定这一权利的相对应的行使范围、行使方式、正确行使与构成侵权的界限、受到何种程度的限制为被侵权、侵权后的惩罚方式以及被侵权后的救济方式等内容。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仅仅规定了构成诽谤罪的网络言论的种类以及处罚,对于其他的众多失范言论并未规定。在最新的2016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网信办最新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仍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因此法官在审理具体的言论侵权案件时,常常出现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的问题。单从数量上讲,我国关于互联网的规范性文件是比较多的,但从立法质量上讲,并没有高质量的立法出现,往往只是涉及网络言论问题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层次,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也没有一个清晰的层次框架,因此存在着许多的立法漏洞与盲区。且这些规范文件并非由同一部门制定,制定的出发点以及针对也不尽相同,不同规范的制定者之间往往缺乏沟通协调,不同规范之间相冲突也时有发生。正如洛克说的:“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因此,我国迫切需要一部内容详实全面,规定明确实用的针对网络言论的法律来应对目前的各种网络言论问题,并保护网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二)网络监管不力
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管和网络软件方的自身监管是网络监管的两种主要方式,监管既要保障网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又要坚决打击惩治失范言论。监管机关只有管好该管的,才能算是合格,否则则有侵犯言论自由之嫌。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管主要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来负责,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形式开展日常的管理工作,这就容易造成部门之间“都不管”或者“抢着管”的现象,容易导致工作拖沓,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与乱作为。所以要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机关,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利清单,该管的必须管,不该管的则不能管,才能提高监管效率。
网络软件方也缺乏应有的自律精神,为了自身的利益,在竞争中丢失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感。网络软件平台作为网络言论的主要阵地,是应对网络失范言论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充分动员网络软件行业的自律性。尽管我国已经成立了互联网协会来监督网站及软件的自律,很多大型网站也成为协会的会员,签订了行业自律协议,但是我国的互联网行业自律还只是一个流于形式的产物,还很不成熟,并不能真正起到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自律协议对网站软件也起不到相应的约束力,我国的互联网自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程需要去探索。今年315晚会曝光出大企业互动百科的违法行为以及之前的百度“莆田系”事件令人震惊,试想下,如此的大型网络公司为了经济利益尚且做不到应有的行业自律,其他的小网站、小软件及更不必说了。
(三)网民素质有待提高
网络的开放平等性,使社会各个层面的人都涌入网络之中,中国现在七亿网民,不可避免的出现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匿名性使人们发表言论时少了许多顾虑,加之,部分网民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在网上口无遮拦,发表或者转播一些不理性的失范言论。理性的人发表一些理性中肯的言论进行反驳,往往会招致许多的攻击谩骂。根据劣币驱逐良币原理,理性的人发声的可能性越来越少,这是一个可怕的恶性循环,同时这也是对网络中理性人的言论自由的侵犯。另一方面,被侵权的网民往往缺乏维权的意识,因为各种因素而选择忍气吞声,而不会主动地通过法律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应受到惩罚的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也使得那些侵权人愈发的有恃无恐,肆无忌惮。
四、国外对网络言论的保护与规制
德国对于公民的言论自由采取相对保护模式。德国将言论自由视为人的尊严,将网络言论自由视为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依靠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时依靠特别法如《多元媒体法》对言论自由进行规制。当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稳定以及未成年保护相冲突时,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让步于这些利益。
美国对于言论自由是一种绝对保护模式。美国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言论自由宪法性质的保护。网络作为新兴的言论表达媒介,与传统纸媒及广播电视媒体相比具有许多特殊之处,但在司法实践中美国给予其与传统言论自由同样地位的保护。美国秉持着,政府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网络言论的特性来制定相应政策,不能对网络言论自由随意进行过度的限制,即使制定了限制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同样也可能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宪。
韩国则是通过宪法与其他法律相结合来保护公民的网络自由以及打击网络失范言论的典范。除了在宪法中明确对言论、出版的合法保护和违法限制,并通过刑法对侮辱和诽谤行为的处罚来协调保护宪法所确立的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通过若干起网络违法言论案例的审理,使得网络言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清楚明晰,并被公众所接受。此外还制定一系列特别法如《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通信秘密保护法》、《青少年保护法》,对网络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全面治理。
五、网络言论规制及引导的措施及建议
(一)国家加强立法
20世纪末,网络理论家约翰·佩里·巴洛和托德·拉平曾呼吁推行网络自治,指出“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但是各种网络问题屡屡发生,依靠网络自身技术水平调节网络环境、解决问题的已经捉襟见肘,不能保证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网络秩序变得混乱,可见“网络空间的自由绝非来源于政府的缺席。自由,在哪里跟在别处一样,都来源于某种形式的政府控制。”所以,网络言论绝对自由是不可行的,需要国家公权力进行规制引导。但是要注意两点,第一,政府对网络空间起引导作用,不应轻易介入,在制定政策时应谨慎,避免对网络空间的过度管制;第二,基于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相比存在的特殊性,不能将管理传统媒体的规范直接应用到对网络的管理中去。立法机关应努力寻找打击网络违法言论和保障网络生机活力之间的平衡点,并要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和制度,以此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首先,要提高立法的系统协调性。目前,我国一些行政性法律及规章制度的条文存在与宪法及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体系的协调,修改那些与宪法或者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使得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之间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其次,需要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要明晰网络言论自由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清晰规定网络言论达到何种程度为失范,以及对于失范言论人进行何种惩罚,以此来降低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在应对具体网络言论案件时的不确定性,使之能够有法可依,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再次,网络发展日新月异,各种形式的网络平台、软件层出不穷,加上网络言论自身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以及广大人民的无限创造性,网络言论问题定会花样翻新,现在制定的规制策略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滞后性和盲区,所以规范网络言论的立法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预见性,把可能发生的违法的、失范的网络言论情形规定进去,提前预防。对于立法模式,可以针对各个网络领域分别制定相应的单行法,这种在世界上成熟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可以制定一部针对网络言论的专门单行法。最后,可以实行一些新的举措,如试点推行网络后台实名制以及建立预交保证金与扣分机制相结合的制度。
(二)加强网络监管
网络软件方作为网民发表言论的主要阵地,作为监管网络言论的第一道防线,是最直接的监管手段,能够最即时监测到网络言论失范的各种问题,如果能够做出行之有效的举措,把失范言论遏制在摇篮之中,那么网络行业的自律管理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首先,网络软件方则应提高用户的注册门槛,逐渐推行后台实名制,这样一方面,使用户在软件上发表失范言论时心有顾忌,另一方面在追责时,也能准确快捷的锁定当事人。当然网络平台方同时也必须要建立起相应的网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其次,要加强监管审核力度,及时过滤掉失范言论,对于举报投诉也要及时处理,建立起来网络言论扣分机制。网络软件方需要高度的自律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必须在合法前提下对对网络言论进行监管,既要坚决的监管处理失范言论,又要充分保障网民的合法言论自由,更要注重网民个人信息保护。
为了对网络软件进行监管,我国很早就成立了互联网协会,但这一协会并无实权,是一个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并不独立自主的组织。在网络监管工作中,容易受到上级部门的限制,不能放开手脚的去工作,缺乏工作的自主性,从而出现管理上的懒政与混乱。要想让互联网协会充分尽到行业自律监管的职能,必须使其独立自主,不受行政部门的限制,才能更加自由灵活的进行监管。其次,还应当找准互联网协会的定位,明确其职责,在互联网管理中充当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对互联网行业问题进行裁决,协调各方,从而进行有效管理。
(三)提高网民素质
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缺乏网络世界中的道德素养,缺乏慎独精神,才会发表各种不负责任甚至违法的网络言论,所以加强网民的道德修养,使网民内在的自发的意识到要注意自己的言论,提高自我约束力才是解决问题的是根本之道。在网络失范言论应对中,通过外在的行政部门的监管以及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只能算是治标,而内在的提高网民的伦理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才是治本。正如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指出的那样:“比揭露还积极进取的方式是鼓励信息提供者自律”。提高网民的自身素质,一方面在接收信息时即自己置身于网络中面对各种言论信息时,能够擦亮眼睛,进行客观理性地判断思考,在纷杂的网络中做出理性选择,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这样便会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在输出信息时即发表言论时,也能够本着对自己的话负责的出发点,仔细斟酌自己的言论,这就降低了失范言论的可能性,从源头遏制了网络失范言论的出现。最后,网民还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做到知法守法,在自己发表言论时对自己的言论进行自我预判,尽量不发表失范违法的言论,同时在遭受侵权时,能够积极主动进行维权,借助法律等途径打击失范违法的言论,从而净化网络环境,也能够降低治理网络问题的成本。道德素质高的网民多了,网络环境干净了,才会使那些发表失范言论的人更加无处遁形,我们的网络环境才能正向发展。为了我们所向往的网络环境,必须从自身做起,提高自己的网络道德素养
结语
生活在今天这个言论开放的时代,我们可以把自己内心的创意想法向全世界表达,也可以从他人处获得知识,这是我们的幸运。但言论自由的行使绝不是绝对自由,必须正确行使,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网络言论自由,要坚持保护与引导为主、惩治为辅的策略,要找到保护网络言论自由与打击网络失范言论的平衡点,推动网络言论环境的正向发展。世界是由人构成的,我们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每天的方方面面都蝴蝶效应般的影响着这个世界。我们作为未成年人的学习对象,一言一行都会对未成年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我们的后代,为了我们国家的未来,我们必须正确行使我们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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