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犯罪
发布日期:2022-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狱内 罪犯 秩序罪
一、狱内犯罪侦查相关理论
(一)狱内犯罪侦查的概念
狱内犯罪侦查,是指依据我国法律授权,监狱管理机关为预防和处理监狱内又犯罪活动而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由此定义可看出狱内犯罪侦查的概念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狱内犯罪侦查不同于监狱的其它业务活动,它是监狱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项侦查活动。所以整个的侦查过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即程序必须合法,不能随意变通,更不容许违法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在我国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但是这些机关由于分工不同、任务不同,其司法管辖也不同。根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和分工,狱内犯罪侦查只能由监狱来负责实施。或者在分工的意义上说,监狱是负责实施狱内犯罪侦查的专门机构。而对于监狱来说,狱内犯罪侦查是与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重要方法和有力措施。
狱内犯罪
(二)狱内犯罪侦查包括对狱内犯罪的预防工作
狱内犯罪侦查与其他领域里的侦查工作或其他类型的侦查工作,在内容上最大的不同,就是我国监狱的狱内犯罪侦查除了包括普通的犯罪侦查工作内容外,其最主要的特点,在于通过对狱内犯罪的特点、规律、成因等方面的分析和研究,制定出对狱内犯罪的预防方案并设计出有效的防范系统,做好狱内对犯罪的防控工作。狱内犯罪包括对狱内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结案等工作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监狱刑事侦查权,其目的就是要让监狱在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广泛收集在押犯的情况和动态,严密做好监狱对犯罪的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对各种类型的狱内犯罪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结案、移送起诉等工作。
(三)狱内犯罪侦查的性质及任务
狱内犯罪侦查的性质与任务是区别狱内犯罪侦查与普通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方面,是狱内犯罪侦查研究的基础。
1.狱内犯罪侦查的性质
侦查人员身份的双重性。狱内犯罪侦查人员身份的双重性表现在两个层面上,第一个层面上,从事狱内犯罪侦查工作的专管干警在实质上都具有监狱管教干警的身份、职责和任务,都要对服刑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第二个层面上,狱内犯罪侦查工作的专管干警要从事具有一定隐蔽性的专职侦查工作,具有特殊的任务和职责。
侦查对象的特定性。根据《监狱法》>第6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狱内犯罪侦查工作的对象是依法被判处刑罚并交付监狱执行的在押罪犯。但并非对所有的在押犯实施侦查。狱内犯罪侦查的具体对象应该是在押罪犯中又犯罪的危险分子、嫌疑分子和进行又犯罪预谋活动、制造各种狱内案件的罪犯。这种侦查对象的特定性,是狱内犯罪侦查工作的独有特点之一。
侦查管辖范围的局限性。狱内犯罪侦查工作的活动范围-般是局限在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范围内,是对狱内的在押犯的部分漏罪和又犯罪案件进行的侦查。这种侦查范围的局限性,给监狱侦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便利的条件,是狱内犯罪侦查工作的一个优势特点。
2.狱内犯罪侦查的任务
严密组织,系统防范,有效地预防狱内犯罪。预防和控制狱内在押犯的又犯罪活动是狱内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刑事侦查理论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侦破中心论一直占据着刑事侦查的主导地位。随着近、现代刑事侦查观念的变化,刑事侦查的预防作用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在研究社会刑罚与犯罪的关系上,著名刑法大师封。李斯特曾经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一富有哲理性的名言道出了预防与消除犯罪的社会性问题。犯罪源于社会,而治理犯罪的根本也在于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有效控制,因此,国外不少学者认为刑罚是惩治罪犯的不得不用的最后手段。有鉴于此,我国的刑事侦查工作也由过去的侦破为中心转向预防、侦破并重。我国修订后的新刑法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了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条件,在分则较大幅度地削减了死刑罪名,提高了某些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表明我国刑事立法对死刑的限制必将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而日益加强。类似的情况还有罚金刑的大幅度增加。
侦破狱内犯罪案件。狱内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侦破的犯罪案件概括起来讲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狱内犯罪案件,对狱内犯罪案件由监狱负责侦查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狱内犯罪案件包括已经发现的在押犯又犯罪预谋案件、又犯罪的未遂案件、既遂案件,以及在押罪犯与社会上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而以在押犯为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中侦破预谋案件和侦破已经发生的狱内犯罪案件是狱内犯罪侦查工作的核心任务。第二类是漏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漏罪案件由罪犯所在的监狱负责侦查。第二类案件的发生地在监狱外,但犯罪被发现时罪犯已经在监狱关押,因此特别赋予监狱以侦查权。
二、狱内暴力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
在狱内暴力犯罪分子中,有相当数量的罪犯因受到惩罚打击,对被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极为不满,对立反感情绪大,他们不认罪不服判,极其怨恨原告人、检举人、办案人员,并把这种怨恨转移扩大到监狱干警、改造积极分子身上。他们或以谋杀监狱干警和改造积极分子及当地群众的行为,或以聚众斗殴,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等行为,满足报复泄恨心理。有的罪犯坚持反动的政治观点和政治立场,从根本上反对xxxx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狱内拉帮结伙,组成集团,预谋策划重大的破坏活动,以此来制造政治影响,达到报复泄恨的目的。有些罪犯的报复泄恨心理常常是随着与其他犯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或个人私欲未得到满足或对监狱干警的管教不满而发展,直至滥伤滥杀他犯、干警及无辜者。
(二)冲动好斗,自制力弱
狱内暴力犯罪分子中,以因暴力犯罪而入狱的罪犯居多,有的入狱前即是地方恶势力或暴力团伙的头头、骨干分子。这些罪犯一般缺乏教养和理智,有明显的性格缺陷。他们粗鲁野蛮,任性鲁莽,逞强好斗,富于攻击,自我控制能力弱。入监后,严格的监狱生活,往往使这些罪犯感到极大的不适应,其性情变得更加暴戾、偏激,喜怒无常,心境变化多端,稍遇刺激和挫折,就难以自持,情绪发生急剧变化,极易冲动、疯狂,并不计后果,因而实施攻击性的暴力犯罪行为。一些罪犯在逞强好斗心理的驱使下,在监内逞强拔份,对同犯动辄拳脚相加,暴力施威,征服欲、显示欲极强,总想在同犯中树立“威望”,让同犯畏服自己。为了满足争强好斗的心理,显示“英雄”行为,他们可以无视监狱纪律,肆无忌惮地破坏监管秩序,甚至不惜再次以身试法,或挑起事端聚众斗殴,或致伤致残同犯,甚至行凶伤害监狱干警。
(三)极度的悲观绝望心理
狱内罪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悲观绝望的心理。其中罪重刑长的罪犯表现得较突出。一些重刑犯被判刑入狱后,对个人前途感到十分忧虑,当他们面对漫漫刑期、身不由己、“失望”多于“希望”的现实时,产生了强烈的悲观绝望心理。在这种消极心理的支配下,他们中的一些人开始自暴自弃,有的索性破罐破摔,变得孤注一掷,在监内寻衅滋事,破坏监规,抗拒改造,进而实施暴力犯罪活动,或自杀轻生。一些罪犯特别是初犯、偶犯在判刑之初即产生了悲观绝望的心理,入狱后,又因恋爱婚姻、家庭发生重大变异,或遭家庭亲友抛弃、嫌弃,或自己生病、受伤,或在改造、生产中受到较大挫折等情况时,都将进一步加剧原有的悲观绝望心理,在无法自我排解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亡命、作恶的意识,从而对他人或对自己实施极端的暴烈行为。
(四)社会消极信息的影响
当前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大量影响人们社会行为的消极因素。如,一些领域的道德失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假冒伪劣、欺诈活动等社会公害猖獗,刑事大案、要案频频发生。诸如此类社会消极信息通过影视书刊等信息传播工具及家属会见传入监狱,给狱内罪犯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淡化一些罪犯的赎罪意识和改造意识。一些罪犯不再以犯罪为耻,不愿主动积极地接受改造,对监内一些反改造现象、违规违纪现象给予同情。甚至对监内一些预谋暴力犯罪活动也知情不举,视而不见。一些罪犯受到来自社会的消极因素的刺激,强化了原有的反社会意识,决意在狱内继续作恶、再度铤而走险。此外,一些监狱未加选择地播放港台地区的枪战片、警匪片,强烈的视听效果,给一些罪犯带来丰富的“联想”极易诱发其在狱内实施暴力犯罪的心理。
三、狱内犯罪侦查的特征
(一)侦查对象的特殊性。
社会上一般刑事侦查工作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的人或犯罪嫌疑人,而狱内犯罪侦查的对象是被依法判刑入狱改造,并在此期间又犯新罪或有犯罪嫌疑的罪犯。这些人大部分恶习很深,犯罪思想与行为规范难于矫正,他们往往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罪犯之间相互勾结,传递情报,传授作案方法或者进行狱内与狱外的相互勾结,所以,监狱在对罪犯进行公开监管和教育改造的同时,还需积极开展狱内犯罪侦查工作,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和安全。
(二)侦查范围的有限性。
狱内犯罪侦查与一般的刑事侦查有共同之处,二者都是用隐蔽斗争的手段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但社会上刑事侦查活动的范围是广阔的,错综复杂的,涉及的面广,线长;相比之下,狱内犯罪侦查的活动范围是狭窄的,特定的,除逃跑既遂的案件之外,大多数侦查都是在监狱、劳改场所等封闭狭小的环境中进行。狱内犯罪侦查范围较小,侦查对象只限于在严格监管之下的罪犯中进行,涉及的范围较小,易于防范,易于控制,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发现和迅速侦破,选择使用的秘密侦查力量只限于在押的罪犯,这是显著的特点。当然,正如上文所述,有些个别案件的侦查,有可能超出监狱等劳改场所的范围。
(三)狱内犯罪侦查的隐蔽性。
针对狱内重新犯罪的特点,狱内犯罪侦查应该采取隐蔽的方式开展秘密侦察工作:选择使用秘密的侦查力量,利用隐蔽的方式进行或伪装,按着积极稳妥、隐蔽精干、保守秘密和发挥作用的原则,以防为主,积极主动的运用各种隐蔽的侦查手段,紧密配合公开的监管控制,在劳改单位的要害部位,犯人经常活动的场所和监管工作的“死角”,有目的、有计划地建立-支隐蔽力量,有效地打击秘密破坏活动,确保劳改场所安全和劳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侦查战略的防御性。
也就是说,为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确保国家集体的财产免遭损失、公民的生命安全免受侵害、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免受冲击,狱内犯罪侦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战略指导思想,通过严密的防范、控制措施,配合公开的管理教育,尽可能地减少狱内犯罪活动的发生。
(五)侦查任务的双重性。
社会上一般刑事侦查的任务,在于侦查破案,坚决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而狱内犯罪侦查工作的任务,不仅在于对重新犯罪分子的揭露打击,尤其在于防范各种破坏活动,努力减少重新犯罪案件的产生,保卫监狱机关的安全。
五、狱内犯罪防控对策及措施研究
狱内犯罪侦查实行“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的工作方针,它的基本任务是预防与侦破狱内案件,防范与打击罪犯的重新犯罪活动。可见,狱内犯罪侦查具有侦破和预防的双重含义和任务。如果仅对狱内已发案件实施侦破,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狱内犯罪,此乃治标之道,而非治本之策。只有以预防为主,侦破与预防相结合,才能达到从根本上减少和治理狱内犯罪的目的。因此,狱内犯罪预防,是狱内犯罪对策的重要方面,是减少和治理狱内犯罪的根本方略。
(一)狱内犯罪预防的基本对策
当前,改造与反改造、惩罚与反惩罚的斗争具有艰巨性、复杂性和激烈性的特点,因此,必须强化包括狱侦工作在内的专政手段,建立起监管安全综合防范体系,发挥整体防范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监狱安全,稳定狱内监管改造秩序,防止和减少狱内犯罪的发生。为此,要广开调研渠道,搞好狱情、敌情调研,组织狱侦千部和广大基层千警经常深入到押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现场,深入细致地了解掌握他们的家庭、主要社会关系、同案犯、平时思想、与他犯之间的关系等动态变化情况,通过个别谈话、情报传递、周密观察、调查研究,总结出带有规律性的狱情、敌情动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起整体预防机制,充分发挥整体预防的功效。具体做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五观”教育。预防狱内犯罪行为实际上是对“人”的预防,而预防人主要是消除其犯罪思想。因此狱内犯罪行为预防要采用攻心术,:对罪犯进行以法制观、道德观、人生观、劳动观、世界观为基本内容的政治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做人标准。
2。锤炼干部的心理品质,包括良好的职业意识、法律意识、自我意识,较强的观察、判断、管理、教育、克服困难和应付挫折的能力,胜任工作的体能和技能及良好的个性风格,这些是监狱人民警察完成任务的必要前提。领导干部首先要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把政治的要求落实到监狱的安全稳定上,在工作部署和做法上处处体现监管安全第–位的思想,对狱内犯罪的预防真正形成各级领导都重视,各部门齐抓共管、尽职尽责的工作格局。要教育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当前狱情变化的新特点,增强敌情观念,克服临时应急思想,树立足够的、长期作战观念,强化专政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重点突出依法从严治警,大力宣传新《刑事诉讼法》、《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干警增强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尽职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二)建立健全监狱千警狱内犯罪侦防能力培养制度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主体,承担着对犯罪依法进行刑罚实施管理教育的神圣职责。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和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警察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而这一切的实现都要以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为基本保证,从一定意义上说,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将直接影响执法工作的质量,监狱人民警察对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防能力直接影响到狱内犯罪案件侦破工作的开展,影响到监狱工作宗旨的最终能否实现。因此,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以及对狱内案件的侦防能力是监狱警察教育永恒的主题。
素质是指事物固有的性质和特点。狭义的素质是指生理学概念,指人的神经系统、感觉系统器官和运动器官等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广义的素质,是指一个人在先天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的实践形成的基本特征,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相区别的基本特点。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素质是指人完成某类活动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同时,素质又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一个人素质的先天条件固然重要,但人的素质是可以变化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来提高自己素质,同样也可以因为懒惰或蜕化而丧失原来较好的素质,所以每个人都要正确认识与评价自已素质,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修养。狱内犯罪侦查人员长期同狱内的各类在押罪犯打交道,面对原本就有相当作案经验的犯罪分子,需要处理的情势错综复杂,工作量也相当艰巨。这要求狱内犯罪侦查人员除了应具备-般司法干警的素质外,:还应根据侦防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具备-些特殊的能力。
结语
从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初开始以来,全国的监管改造工作,从结束单一的野外劳动和农场式关押模式,实现了向围墙内劳动、封闭式管理的转变,现在我们正在进行的监狱管理体制的改革,将使整个监狱工作发生历。史性的、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对我们狱内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更为迫切的要求和目标。狱内犯罪侦查工作在当前的监狱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作用越来越重要,对确保监管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然而,在进行监狱改革的同时,狱内犯罪侦查模式的改革以及狱侦干警业务能力的培养制度改革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当前新的监狱环境下,出现了种种问题。文章通过对监狱新环境的分析,针对狱内犯罪侦查I作和狱侦干警业务能力的培养制度提出了一-些意见。狱内犯罪侦查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寻各种改革方法,多多进行试验,探索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狱内犯罪侦查模式和狱侦干警能力培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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