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
发布日期:2022-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与社会取的了举世瞩目的发展,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孳生职务犯罪因素很多、很复杂、诱发腐败现象的土壤和社会条件尚未根除。在各种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冲级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蜕化本质、腐化堕落,利用职务做出了危害社会及国家的行为。
事实证明,根除腐败,遏制职务犯罪孳生蔓延的势头,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严厉打击,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加强教育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原因、预防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果说人民群众是水。党和政府是舟,那么。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级党政干部就是一块块船板。“民为帮本,本固帮宁”,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无不站立在政治的角度,高瞻远瞩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不坚决惩处公职人员的腐败将危机到国家的稳定和安宁。会严重影响到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上说:“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当前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决防止和克服各种职务犯罪的腐败现象,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永不变色的根本保证”。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大量已被揭露的职务犯罪来看,当前我国的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国家工作人员经受不了金钱侵蚀,利用手中权利违法大肆侵吞公共财产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或者违法做出决定、该做而不做决定的行为、利用职权侵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贪污受贿
在我国当前的职务犯罪中,贪污受贿行为成了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国家工作人员经受不了金钱侵蚀,利用职务权利之便违法违纪大肆侵吞公共财产,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等行为构成了职务犯罪的贪污受贿行为。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
2003年某市一位建筑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研究发现,一个建筑项目的兴建,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项目竣工,共有18个环节可能出现违法违纪现象,轻则“吃拿卡要”,重则行贿受贿;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采购、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等环节都有可能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区。在利用手中权利敛财的高官极多,广西的成克杰,沈阳的慕绥新和马向东等,都通过自己手中的权利大肆贪污受贿。
(二)、渎职犯罪
渎职犯罪在近年的职务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有所上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利违法、违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犯罪。据国家纪检监察部门介绍,税务干部执法犯法、以税谋私,已成为国家税款流失的原因之一。199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处的76起大案要案,都与税收执法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据了解,涉案的税务人员中,有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有的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这些违法问题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重要环节。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和不良心态
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面前,放松学习和道德修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严重扭曲。消极腐朽思想恶性膨胀。是导致他们走上严重违纪违法道路的根本原因。由于不注重平时的学习。他们有的曲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屡屡做出违反政策的事情,有的视党纪国法而不见,滥用职权、专横跋扈不能正确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利。
(二)、目无党纪国法、肆意践踏民主集中制,凌驾于组织之上,不接受监督制约,是导致他们走向腐败的重要因素。一些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个人权利欲恶性膨胀,严重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骄横跋扈,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要导致腐败。
(三)、对党政干部中存在的不正之风认识不足、治理不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流于形式,是产生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的温床。职务犯罪与长期以来领导干部中存在不正之风有着密切联系。不正之风催生了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而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又使得各种不正之风愈演愈列,使更多的干部身陷其中,不能自拔。
(四)、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一把手”搞腐败,带来的危害性更大,对“一把手”监督不到位,对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利监督机制不健全,同级机关难以监督,上级监督机关又无法监督。
(五)、干部人事制度缺乏公开、民主,竞争机制,为跑管要官、买官卖官提供了机会,同时又成为派生其他腐败的源头,很多严重的职务犯罪违法案件,在许多方面都涉及到干部人事制度方面的问题,比如,一些案件之所以成为典型的群体性腐败案件,与一些以人划线、搞“小圈子”有关,一些职务犯罪分子的买官卖官行为,已经超出了政治范畴,成为了经济性的交易行为。
(六)、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过程中,政府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为一些领导干部通过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提供了土壤和条件,由于部分地区转变政府职能等许多改革措施还没有到位,少数人通过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提供了条件,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二是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不规范,存在随意减免税费的弊端,三是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行政权利不当介入,产生腐败问题;四是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资金监管不力;五是一些单位存在“小金库”已经成为腐败现象滋生的重要经济源头。
诱发职务犯罪的不良心态包括以下几种心态:
(一)、侥幸心理,使许多公务员十分廉价的出卖了自己的灵魂和手中权利,不能自拔地坠入犯罪的深渊,侥幸心理使他们走上了职务犯罪的不归路。
(二)、仿效心态,权利腐败作为一种有悖社会常态的不良行为,开始总是由某一次成功贪污而树立信心,然后不断增加频率,其中有好多人经过“反思”后,觉得与其抵制还不如仿效,一则安全,二则能够得利,这种仿效心态的迅速蔓延,助长了职务犯罪的产生。
(三)、炫耀心态,光宗耀祖、夫荣妻贵、子借父名等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不少职务犯罪者夫妻同案、父子同案等家庭腐败案件的频频发生。
(四)、交换心态,你给我点钱,我用手中权利让你十倍的赚回来,这是典型的以权谋私的交换心态,交换心态的形成和补偿心理不无关系,趁现在手中有权赶紧捞上一把。
三、职务犯罪的防治
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事实证明,根除腐败,遏制职务犯罪孳生蔓延的势头,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严厉打击,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加强教育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本人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强化思想信念,树立公仆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能否正确履行职责,将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通过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纪律和法制等各个领域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邓小平同志说:“要教育全党民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我们要加强对干部的各方面的教育,使他们自己充分意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并坚决制止此类现象在自己身上和身边发生。在进行教育的同时,也要注意有效的教育方法的运用,可以开展学习讨论,进行法制观念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性,建章立制,纠正错误问题等。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纳入到干部培训中、干部管理中,开展经常性的廉洁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使预防犯罪的关口前移,真正筑起稳固的思想防线。
(二)、加强权利制约,强化监督机制,在强调自我约束力的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分级管理,避免管理权力过于集中,有利于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高效工作机制。公开管理办法、管理程序以及具体事项的决策过程,提高管理的透明度,针对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应从几个方面强化监督机制的建设:一是强化党内监督。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等,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二是强化行政监督。主要是要扩大监察机关的权限,要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使之能相对独立行使监察权;三是强化经济监督。这方面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授权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纪律对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这是防止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现象的重要手段;四是强化民主监督。重点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协机关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围绕反腐倡廉,积极抓好民主监督;五是强化舆论监督。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强化权力制约。
(三)、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打击犯罪是为了更好地挽救、教育更多的人不去犯罪,并以此为戒,避免重蹈覆辙。在职务犯罪高发期,治乱要用重典,所制订的法规要加大惩罚的力度,量纪量刑要从重,要增加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政治和经济上要给予职务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使其在党内无藏身之地。另一方面要克服执法中的“软骨病”,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以震慑职务犯罪分子。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面对性质恶劣危害极大的腐败现象,加大惩治力度不失为一种有效做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这也应该是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基本要求。因此,对犯罪的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一查到底,把打击职务犯罪作为预防犯罪的重要内容。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需要交由有关单位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建议有关部门处理,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
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可以看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
参考文献资料:
1、《人民司法》2003年第四期
2、《中国税务》2005年第8期
3、《检察与审判》2005年第5期
4、濮阳市检察院编《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读本》
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编《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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