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2-04-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正确的定罪量刑,以及从程序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中涉及的几个问题我们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是从形式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由于未成年人年龄上、心理上的特点,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情况,我国刑法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也有特殊的规定。特别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的颁布以及200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于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在诉讼上如何把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诉讼就是打官司,就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纷争。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犯罪作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通过法定途径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就是司法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的刑事司法活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的特点是:(一)、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国家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二)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通过刑罚权的行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确定。以便作出处罚。(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简化、弱化甚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四)、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是在未成年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解决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过程。所以,必须保护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任何限制、剥夺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二、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十分清楚,对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而对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专门的诉讼程序,则是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方法。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有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没有做专章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我国于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作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1月26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对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审判等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通过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该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强制措施、处理等问题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成为公安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1999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2006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这些都是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重要的立法和司法依据。
三、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方针和原则
(一)、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中对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确定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既是诉讼的主要目的、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上升的形势下,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由于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叫大的可塑性,因而对其教育、感化和挽救是可能的。(二)、分案处理原则。分案处理的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健全,易受外界环境和他人的影响,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从该原则的内容上看,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使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二是在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有牵连的案件时,尽量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不妨碍审理的前提下,坚持分按处理;三是在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人同住一个监所。(三)、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该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确立该项原则的目的是督促司法机关履行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尽职尽责地排除诉讼过程中阻碍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障碍,确保未成年人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享有成年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下列特殊的诉讼权利:一是法定的辩护权利;二是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这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辩护权的特殊保护。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可以同志其发到场。并且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座位。应向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送大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和义务。(四)、审理不公开原则。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纸等印刷品不得抗等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被指控实施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被指控实施犯罪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弱国有必要公开审理,应当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限制旁听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法律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的特殊保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五)、迅速简易原则。迅速是指在诉讼进行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尽可能地争取时间,迅速侦察、起诉和审判。在时间的要求上,尽可能要快于对成年人案件的处理;简易则是指整个诉讼程序尽可能从简进行。迅速和简易是互相联系的,简易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易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实行迅速简易原则是为了从速办案,尽力缩短未成年人在诉讼中所停留的时间,以解除未成年人进入诉讼后产生的紧张、抵触等思想障碍,
四、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一)、立案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是有区别的:第一在进行立案审查时,除需要查明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外,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确切的出生时间,进一步调查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犯罪前的生活居住环境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性格特征,还要查明有无教唆犯罪的人;第二,制作立案报告,除写明立案材料的来源、发案的时间、地点、犯罪事实、现有的证据材料、立案的法律依据和初步的意见外,还应当着重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切出生时间、生活居住环境、心理特征、等有关情况。(二)、侦查程序。与成年人诉讼相比,未成年人的侦查有如下特点:1、侦查范围比较广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与成年人犯罪案件一样要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获得犯罪人外,还应当坚持全面调查的原则,查明未成年人的准确年龄、生活教育条件、作案动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生理、心理素质,特别应该注意查明那些能全面地说明未成年人违法者个性的材料,使起诉能够作到有的放矢。2、不用或少用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慎重对待,尽量不采用或者少采用强制措施,针对问成年人的特点可以交由父母、老师或者监护人看管。对于必须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采取严格的限制条件,并与成年人案犯分押分管。(三)、起诉程序。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起诉时应该注意贯彻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审查起诉除查明《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情况外,还要对侦查时确定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一一审查核实。2、凡是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应坚持公开宣判的原则,宣告以后要落实帮教措施,继续作好善后工作,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定期考察。3、指定专人或专门的起诉科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工作。负责未成年人案件起诉工作的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比较全面的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四)、审判程序。1、审判组织。中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其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也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有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未成年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少年法庭可以邀请熟悉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心理特征、热心与教育、挽救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担任少年法庭的人民陪审员;也可以特别邀请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2、受案范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被指控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3、审判程序。(1)、开庭前的准备工作。首先,少年法庭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3日内补送。符合开庭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讲解有关政策;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指明在接受审判时应当实事求是的回答法庭的提问。少年法庭应当针对被告人的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其次,少年法庭在向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在开庭审判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该注意的事项。在开庭审判前,少年法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安排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与被告人见面。第三,控辩双方可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的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在开庭审理前提交合议庭。少年法庭应当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第四、少年法庭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阅卷的便利和会见少年被告人的时间。审判人员还可以向辩护人介绍审判未成年人形式案件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2)、第一,少年法庭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席位,开庭前,少年法庭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上述诉讼权利时必须正德被告人的同意。第二,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审判人员要注意不失严肃,用语准确并应该易懂。足以注意防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诱供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讽刺、训斥和威胁的行为。第三,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要准确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的年龄。在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的同时,还应当注意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法庭审理中,如果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官职、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的,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建议方向法庭提供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监护条件或者其所在社区帮教措施的书面材料。第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第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对于可以当庭宣判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宣布有罪判决结果后,当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对于定期宣告判决的案件,如果经合议庭评议,确定未成年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又未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在宣告判决时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第六,未成年犯罪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是不得召开群众大会。宣告判决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并且讲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均享有上诉权;第审程序应一律采用直接审理的方式,严格禁止书面审理。对于维持或改变原判决、裁定的二审法院应当向上诉人讲明维持或改判的理由和根据。(3)、简易程序。少年法庭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公诉人出庭的辩护人应当出庭。公诉人不出庭,被告人湖者法定代理人要求辩护人出庭的辩护人应当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少年法庭应当在宣告判决以后,对判决有罪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认罪、悔过自新的教育。(五)、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后,应认真详细的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社会调查报告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等方面的材料,连同生效的判决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贯彻“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判处管制和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应当加强考察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监所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各个部门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降到最低水平。同时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抱着对人民、对国家、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办案,严格程序,杜绝漏洞,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