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警察的秘密侦查
发布日期:2003-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便衣警察。便衣警察不得设警察圈套诱使他人犯罪。只有当犯罪以常规侦查手段无法获取必要证据时,才可作出使用便衣警察的决定。便衣警察取得的证据必须是确实的。通常要将便衣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谈话进行秘密录音。在侦查及庭审中,便衣警察的人身面临很大威胁,当便衣警察出庭作证时,检察官通常要求法官准许便衣警察匿名作证。有时便衣警察可以在屏风后作证。
2.直接监听。当警察需要采取有计划的直接秘密监听时,应当由职务不低于警察局长的警官书面批准,并应当确定监听的时间。
3.入侵式监听。《侦查权力规则》规定可以在住宅及车辆中秘密安放技术装置,这种侦查措施叫做入侵式监听。批准入侵式监听者应为主管警官,他还需要一名监听委员会委员的核准,该委员通常由退任的高级法官担任。入侵式监听关系到被监听者的隐私,因此适用的犯罪应当为最严重的犯罪。《侦查权力规则》禁止泄露任何有关进入方法、安放技术装置的具体方法和地点的描述。
4.线人。使用线人应当慎重,应保证其人身安全。禁止线人诱发他人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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