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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公诉中的检察一体化

发布日期:2003-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方面,作为检察一体化的要求,检察官跨地区、跨层级活动应当是允许的,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到案件的具体管辖问题,检察员应当以其所在检察院检察员的身份出庭。

  法律对辩护律师人数予以限制,对出庭检察官人数没有限制,形式上造成一种不平等。

  侦查人员出庭公诉是完全可以的,不应存在什么障碍。

  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实践中我们遇到了很多涉及到检察一体化的问题,律师往往与公诉人持不同意见。比如起诉书按照规定要署检察员的名字,但有的时候出庭的公诉人并不是署名的这个人,那么律师就认为他不具备出庭资格;第二种情况是说有时省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出席了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律师也提出异议说,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开庭审理,应该由同级检察院派人出庭支持公诉,因此也不具备出庭资格。实践中还有一些地方,在上诉审案件中,由原来一审出庭的公诉人代表上级院出席二审法庭,也涉及到是否具备出庭资格。我想,这些问题可能跟检察一体化的制度有关。所以想请两位专家从检察一体化的角度来帮我们分析一下实践中出现的这些情况。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检察一体化的基本含义就是把整个检察机关或者说整个检察系统看成一个整体。在这种概括性的表述下,就意味着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同级的检察官之间有职务上的承继权、移转权;不同地区的检察官之间在职务上可以相互提供便利,相互代行职务。检察官所作的诉讼行为代表了检察机关。所以,这和法官工作的原则不一样,法官独立审判,不能换法官,换了法官案子就得重新审判。

  龙宗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检察一体化是大陆法系检察机关的一个原则,如德国、法国、日本检察一体化的特征比较明显。我认为,检察一体化是检察机关行政性的一种体现。刚才姜厅长提到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检察一体化在公诉问题上的体现,属于公诉人跨地区的活动和跨层级的活动。我认为,理解这个问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作为检察一体化的要求,检察官跨层级、跨地区活动应当是允许的。另一方面要注意,检察机关毕竟还存在着分级设置,检察官跨级活动涉及到案件的具体管辖问题,因此,检察员应当是以其所在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身份来出庭。

  姜伟:还有一个问题。有的时候,一个公诉案件去了好几个公诉人,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只能聘请一至两位辩护人参加诉讼。律师就说,一个案件也只能有一两个公诉人,但法律并没有这个规定。对于公诉人的人数,日本法律很明确,检察官是以国家名义履行检察院职责,去1个、2个、5个人,是检察官的权力。而从实践来看,公诉人和律师也没有绝对平等的。比如说,有一个案件36个被告,我们就去了3个公诉人,而一个被告人请2个律师就有六七十个律师。有的案件虽然只有一个被告人,但案件比较复杂,犯有数罪,那么就可能去三五个公诉人,这都很正常。我想这个问题跟检察一体化也有联系。

  卞建林:律师对出庭检察人员人数的质疑也是没有道理的,但法律对辩护律师人数的限制也不太合适。辩护制度本身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案情复杂、且有财力,请十个八个律师也可以。所以,法律对辩护律师人数予以限制,对出庭检察官人数没有限制,形式上造成一种不平等,从理论上来说不应当存在这个问题。

  实践中,检察院不同部门也存在跨部门活动问题。比如说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中,出庭的检察人员有可能是侦查部门的人,这是由检察机关的体系来决定,重要的一点就是不管是谁出庭,他必须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所以,既然检察长授权,就不能当做他个人行为或者某某检察院的行为,而是代表国家机关的一个行为。

  姜伟:在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确实可能承担相同的职责。实践中公诉人员中可能就有侦查人员,这样就受到了律师的质疑,认为侦查人员不能出庭公诉,这在理论上怎么解释﹖

  龙宗智:如果从我们国家现行法理来看,是没有很大问题的。因为侦查人员是以检察官的名义来出庭的,但我们国家有一个分类管理问题,侦查人员是不是都应当是检察官值得探讨,检察院的侦查官应当作为侦查官体系来任职。因为检察官的公诉活动具有司法性,他有独立的判断、独立的操作、相对独立的权力,同时关系到职业保障问题。而侦查官员则是一个典型行政官员,把从事侦查活动的侦查人员都作为检察官来管理,我个人认为还不行。

  姜伟: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是侦查的主体,直接指挥侦查。作为侦查的主体又直接出庭公诉,这个问题国外是怎么解决的﹖比如说,国外检察官在主导指挥、侦查的时候,是不是亲自讯问犯罪嫌疑人﹖

  卞建林: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院实际上就是检察长办公室,其他人主要是他的助手,他当然可以按照法律指挥侦查、监督侦查,又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侦查是为起诉作准备的,出庭支持公诉是起诉的延续,所以不存在什么问题。

  姜伟:从我们国家目前理论上和制度上讲,侦查人员出庭公诉是完全可以的,不应存在什么障碍。

  龙宗智:侦查人员出庭是可以的,但问题是出庭是需要一定法律素质的。有的国家甚至律师都要分出庭律师和非出庭律师,检察官应当是一种有出庭资格的律师,这是一个专业资格问题。所以,根据检察一体化的要求,侦查人员出庭没有问题。

  卞建林:应该说侦查人员是出庭的助手。

  姜伟: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时一般是担任主诉检察官或者公诉人的助手,因为他对整个侦查案件比较熟悉。但我觉得不能让侦查人员独立出庭,因为示证、质证、辩论等具体公诉工作对出庭人员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具有特殊的出庭意识和出庭经验,从知识结构、素质要求上看,一般侦查人员很难胜任。

  卞建林:侦查人员出庭还有一个负面影响,他出庭时所面对的证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已经进行了询问。在法庭上如果证人说出不同的意见,或者是被告人翻供了,侦查人员很难保证像公诉人那样客观、冷静,依法处理。

  姜伟:从检察一体化原则出发,前述出庭中的做法在理论上、制度上都没有障碍。关键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怎样根据我们干部的素质、立足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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