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押手续应完善
发布日期:2003-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自行换押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卷宗的归属无法确定,而责任却无法分清。
2.由于无法确定归属哪一机关管理,一些信息,诸如自杀、越狱、串供、自首、立功等无法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向办案人员反映,会影响一些案件的依法审理。
3.容易产生司法腐败,个别办案人员可能进行暗箱操作,私自提讯、会见,为犯罪分子传递信息。
对于以上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一是公、检、法三家严格执行各自的换押手续。作为检察院批捕、起诉部门,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在报卷时予以换押,否则不予收卷,案件起诉时,主动予以换押,将手续连同起诉材料移交法院。二是监所检察部门,加大对超期羁押监督的力度,督促办案单位认真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制度,对拒不执行的提出纠正意见,对故意造成超期羁押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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