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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押手续应完善

发布日期:2003-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刑事诉讼中的换押,指由于刑事案件处于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不同环节,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换管辖单位的手续。《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换,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实践中,这一手续执行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表现为换押职责不到位。正常的换押手续是公安机关为检察机关办理,检察机关为审判机关办理。但现实中,检察院、法院自行换押现象突出,这样会导致如下问题:

  1.自行换押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卷宗的归属无法确定,而责任却无法分清。

  2.由于无法确定归属哪一机关管理,一些信息,诸如自杀、越狱、串供、自首、立功等无法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向办案人员反映,会影响一些案件的依法审理。

  3.容易产生司法腐败,个别办案人员可能进行暗箱操作,私自提讯、会见,为犯罪分子传递信息。

  对于以上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一是公、检、法三家严格执行各自的换押手续。作为检察院批捕、起诉部门,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在报卷时予以换押,否则不予收卷,案件起诉时,主动予以换押,将手续连同起诉材料移交法院。二是监所检察部门,加大对超期羁押监督的力度,督促办案单位认真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制度,对拒不执行的提出纠正意见,对故意造成超期羁押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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