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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是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

发布日期:2003-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前不久,某法制报刊登了《郾城县检察院创新公诉机制——检察官走进合议庭》(以下简称《郾》文)一文。报道称“两年来,郾城县检察院尝试主诉检察官列席法院合议庭制度,全面阐述公诉意见,促使法院合理判决,有效地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等。该文发表后,在法院系统和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影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十分重视,立即派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郾》文所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

  据该院调查,郾城县法院不存在让检察官列席合议庭的制度,也没有在具体案件中让主办公诉人列席合议庭发表意见的情况。经查阅《郾》文中所报道的两起刑事案件的合议笔录,没有公诉人列席合议庭并发表意见的记录。据郾城县法院反映,郾城县检察院曾经多次要求公诉人列席合议庭,但郾城县法院认为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同意,更没有形成制度。《郾》文中所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在调查中,郾城县检察院有关人员也认为,针对一些认定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有争议的案件,与郾城县法院刑庭的承办人员进行过沟通协商,但不是列席合议庭。《郾》文中“检察官走进合议庭”的说法,只是撰稿者个人的理解和认识。

  事实上,我国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检察官走进合议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审判工作所特有的组织形式。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是少数人的意见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是审判人员经过庭审后,对案件性质、适用法律等进行评议并形成判断的过程。合议庭独立判断是构成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核心要素。如果检察官列席合议庭发表意见,有违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原则,并不能达到“促使法院合理判决”的目的。

  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一切国家公权力行使必须遵循的准则,检察权、审判权的行使也不例外。程序是司法的生命,如果检察官列席合议庭发表意见,等于变相剥夺了被告人公平陈述的权利,有失程序公正。

  这件事使我们更加真切地体味到,真实是新闻赖以存活的生命源泉。新闻报道所要求的事实的真实性,应当是绝对的,容不得丝毫的含混。为了完整地报道新闻事实,很多情况下,需要新闻工作者深入采访,大量地搜集材料,并对材料进行筛选、提炼。些许的猜测和主观臆造,都可能带来难以挽回的影响和损失。《郾》文在事实报道中,夹杂“个人的理解和认识”,致使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教训深刻。它提醒我们,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要警钟长鸣。

  这件事从另一角度也提醒我们,见识对新闻工作者是多么重要。在事物刚刚出现、征兆刚刚显露的时候,就发现其中的症结或意义并作出判断,需要见识;在非事件性新闻的报道中,对报道的内涵的挖掘,尤其需要见识。试想,如果一个新闻工作者缺乏知识积累和判断力,其对新闻事实中所蕴含的理性精神的张扬一定是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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