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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永远是一种选择

发布日期:2003-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在湖南长沙一起普通的离婚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当事人甘女士与黄先生因家庭不合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但是,在判决书之后却附加了一份“法官后语”:

  “又一个家庭解散了,作为主审法官,心头总有一丝挥之不去的遗憾,但双方性格上的差异,特别是被告在某些方面的行为偏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又在情理之中。”

  “本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从一方面来说,双方可能会认为是一种失败婚姻的解脱;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一个家庭的解体,对每个家庭成员又造成了伤害,特别是老人和孩子。本案的当事人若能反省自己的不足,从中吸取教训,则无论是另外组成新家庭 ,还是复婚,对双方今后的人生也未免不是一件好事。”

  对上述这两段“箴言寄语”各说不一。参与本案审理的一位法官评论:“我们在审理本案的时候,鉴于法庭的严肃性,还觉得有一些话没有讲出来,我们就在‘法官后语’里比较客观地评价了一下当事人的婚姻生活,还指出了过激方的过错,也表明了主审法官对当事人的希望。”该院另外一位法官评论指出:“这个法官后语主要是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写出这个法官后语,能够把法官对这个案子的一些想法表达出来,我觉得是很不错的一个方式,至少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突破吧!”该法院负责人在总结这一作法时评论道:“法官后语是本院今年工作技术中的一个亮点,法院要求法官们针对具体的案件写出不同的法官后语。要想写出一份好的法官后语,就要求主审法官必须对双方当事人案件背后的故事有足够的了解,这就需要法官做大量的工作。”目前,该法院法官在法院要求高结案的情况下,还要写“法官后语”,这无疑加重了法官的工作量,对此,该院的一位法官说:“虽然工作量会有所增加,但是我们觉得只要对每一个家庭,对社会有所帮助,我们还是愿意去做的,至少愿意往这方面努力吧!”据说,该院推出“法官后语”,暂时只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试行。虽然写“法官后语”这个工作有一定的困难,但是,该院还是决心将这项工作进行到底。

  “法官后语”的出现,引起湖南省社会各界的关注,一位社会学博士称赞道:“我从内心来说是非常赞成的,因为对他们(指当事人)是没有损害的,讲一些婚姻家庭基本的道理,对于他们以后重建家庭是有必要的。”

  在判决书中增加“法官后语”究竟是不是一个“亮”点?这种“突破”对不对?在判决书中要不要这种形式的人文关怀?一句话,在当前日渐深入的司法改革中,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特别是判决书的改革,增添“法官后语”的这种做法是否体现了司法的进步?

  本案主审法官所编织的“法官后语”,寥寥数语无非是说明四点,一是重申和强调本判决是正确的;二是对被告再加以指责;三是说明双方离婚对个人、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四是令双方引以为戒,走好今后婚姻之路。一个案件判决之后,作为一名主审法官,要不要再发出以上“感慨”,对判决再作出这样的评判。我看完“法官后语”,使我想起英王室法律顾问霍格先生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的一句名言:“谨希望法院记住这条金科玉律,法官在发表附带意见时,沉默永远是一种选择。”此名言意指法院一旦对案件作出了判决,本判决的内容就是针对本案的情、理、法所作的裁判,该判决的对与不对,是与不是,谁是谁非,双方当事人、社会各界自有公论,甚至几种不同的评判,这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而法官面对已经做出判决,作为裁判的主体法院,特别是审理本案的法官,在判决书后面,是否再附带发表见解,霍格先生的回答是:“沉默永远是一种选择!”为什么要做出这种选择呢?

  “法官后语”同判决书的内容相悖。一份判决书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经过严格的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证,对是非责任作出的定论,它是情、理、法的文化融合和结晶,它是社会正义和公正的体现。这样一种严肃的判决书,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如果在这样威严的一份判决书中,再加上一份所谓主审法官“挥之不去的遗憾”和感慨,笔者认为不仅与判决书的内容相悖,而且也冲淡了判决书的权威性,很难设想,一名法官的寄语能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相提并论。

  “法官后语”为判决书的格式所不容。判决书是国家法律的象征,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一份判决书的制作是一件十分严肃而又严格的法律行为,它的组成与格式是相当科学、相当严密的,它是不容人们随意增加或随意减少的,开头写什么,中间写什么,最后写什么,每一部分应该如何制作,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而加以规定的。

  “法官后语”与法官的地位不相符。作为一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主审法官,他的定位是国家的代表、人民法院的代表、国家审判权的代表。即代表国家和法律行使审判权,他所制作的判决书决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国家,代表法律的一种诉讼行为,判决书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裁决,都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审判权的行使。这样庄严而重要的位置,怎能容得主审法官个人搞什么“法官后语”呢?因此,笔者认为“法官后语”是定错了位,显然它与法官的定位与职权是相悖的。

  “法官后语”同判决书的既判力相抵触。法院的判决既已作出,按照判决的既判力理论,法院的判决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社会上产生法律效力,拒不执行或随意更改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这样一个具有既判力的判决书中,增添“法官后语”的作法,同判决书既判力的理论,亦即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是相抵触的。就本案“法官后语”的内容而言,基本上属于思想、道德范畴的内容,主审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批评和希望,诸如“反省”、“吸取教训”“组成新家还是复婚”等等,这些希望和要求谈何法律上的效力,又有什么约束力呢?

  综上所述,我们要从判决书的法律性质、格式和内容,从法官的职业定位和尊严来看待和权衡“法官后语”,保证司法文书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向前发展。诚然,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公民懂法、知法、守法的水平。为完成这一任务,法官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为完成这一任务不宜采用判决书附“法官后语”的形式。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告诉我们,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是贯穿在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之中的,甚至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进行,许多法官创造了种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形式。笔者不赞同“法官后语”的做法,但并不排斥和反对通过审判活动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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