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刑事司法的人文精神
发布日期:2003-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现代文明国家,刑事司法都被注入了一种人文精神。人们认为,法治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敬。法律应实践出这一人文理想: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关怀,无论他是谁,无论他做过些甚么,无论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收入、阶级、地位、职业或其他特点。法治的理想,就是去创造和维持一套原则、规例、程序和机构,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防止它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侵犯,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过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
在我国,司法观念的转变是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够,长期以来执法人员缺乏公平诉讼的意识,习惯于以不近人情的态度和“揪头发,打耳光”的手段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年来,执法人员的司法观念虽有一定的改善,但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人及其存在尊严的重视和尊重的程度仍远远落后于一个现代法治文明国家应达到的水平。在正当程序和人格尊严的观念尚未在司法实践中取得支配地位时,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尝试将人文主义的精神注入刑事侦查实践,在刑事侦查中给予犯罪嫌疑人以人道主义的关怀,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以诚感人,以情动人,这种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从善如流、顺应司法文明的时代要求的做法,是值得赞赏的。将这样的精神和做法发扬广大,无疑将促进我国诉讼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司法环境的改善。
珠海市检察院的做法,触动了中国式的人情之弦,从而促成了司法乐声的和鸣。诸如,在医疗方面以对方的‘身’为关怀对象,对有的生病的犯罪嫌疑人介绍治疗其疾病的新药,并安排他做手术。又如,在饮食方面给予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以特别关照,一位犯罪嫌疑人想吃酸辣汤,办案人员专门派人去做;还有一位犯罪嫌疑人想吃某一餐饮店的粥,侦查人员及时给他买来。在重大节假日,检察院安排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谈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检察机关也尽力做好工作,包括及时对家属做劝慰、解释、安抚工作,为家属的工作而进行说服工作,避免有的家属下岗造成生活陷入困顿,等等,通过这些做法消除家属的对立情绪,并赢得人心。这些极具中国特性的人情化做法,无疑切准了中国人的脉搏,由此取得的成效是十分显著的,诚如一位犯罪嫌疑人所言:“这样办案,没有什么案子办不下来”。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在搜查过程中,不仅仅做到法律手续完备,而且本着文明执法的要求,极力避免产生负面效应,如照顾到少年儿童和老人的心理,避免对他们的心理造成伤害,留下阴影。这种做法表现了珠海检察干警的人文素养和文明执法的精神。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以情感人、以诚待人的具体做法,是否值得采纳和推广,我们暂且置而不论,它至少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启示,那就是,将刑事司法的一般原则和理论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探求一条中国式的人文主义刑事司法道路,以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这是人们应当重视和值得一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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