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正当性与判决的正当性
发布日期:2003-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诉讼中,刑事判决的正当性包括两个不同的方面:实体结果的正当性和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时得到实现当然是获得判决正当性的一种非常理想的状态,但是对于那些在实体上已经失当的判决,只能从公正的程序中汲取正当性。
实际上,即使不是在这种极端的情况下,程序的正当性对于判决的正当性而言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因为:第一,事实认定过程离不开裁判者的主观判断。在成文法体系之下,执法者适用法律的过程采用三段论推理的形式,在这种方法论的指导下,如何认定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直接决定着判决的结果。而在事实问题的决定上,则是法律的规范性指导最难以有所作为的领域。因为法的一般性的规范指引总是难以穷尽千姿百态的事实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事实问题的判断只能委诸执法者个人的知识、经验和价值判断。而且执法者对事实问题的判断往往是难以在事后对之进行审查。在事实认定正确与否缺乏一个客观的评判标准的情况下,其自身的正当性只能来源于程序的公正性。事实上,判决的利害关系人自主地参与诉讼,并对最终的事实认定施加影响可以视作当事人自主地形成判决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同和接受。第二,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价值判断。在执法或司法领域,总有一些法律的适用是依赖于执法者或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如“情节轻微”、“没有正当理由”、“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情形的判断,都取决于执法者或司法者价值判断。而在一个多元价值并存的现代社会里,单纯的某种价值观已经很难说服社会大众的情况下,对判决的认同只能来源于程序过程中的理性交流。第三,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自由裁量。对于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如果没有程序作保障,是很难防止法官滥用裁量权的;即使法官没有滥用裁量权,其判决的正当性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来说也是有疑问的。而一旦根据程序正义原则要求法官提供判决理由,这种对于判决正当性的疑问就可以大大减少。最后,即便上述理由都忽略不计,而且程序上的安排也不会对判决的正确性发生任何影响,程序的正义性也可以满足诉讼当事人的人格要求,使诉讼具有公正、民主、文明、进步的外观,促进判决为社会公众认同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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