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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9-01-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担保;最高额抵押权
【裁判规则】
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来源】指导案例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皖民二终字第0039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
【规则日期】2014.10.21
【法宝引证码】CLI.C.1129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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