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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帮助犯的帮助故意

发布日期:2018-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帮助故意
  首先,帮助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对实行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就具有客观违法性(法益侵害 性)但此时只是一种孤立的违法性,要与实行行为具有连带的违法性,还要求帮助者对实行行为具有意思联络(也即认识到实行行为的内容)其次,最终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帮助者主观上具有帮助故意。如果对自己帮助的结果没有故意,而是过失,刑法不予谴责。换言之,过失的帮助行为与故意的实行行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1,甲欲杀死丙,向乙借枪,谎称去打猎。乙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疏忽大意,便将枪借给甲。甲拿到枪杀死了丙。客观上,乙的行为给甲的杀人提供了帮助作用,但是乙对甲的杀人行为没有认识到,也没有帮助杀人的故意。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例2,甲欲杀死丙,对乙谎称:“我去盗窃丙家,你帮我望风”。乙不知情,答应照办。甲入户杀死丙。客观上,乙的行为给甲的杀人提供了帮助作用,但是乙对甲的杀人行为没有认识到(虽然对盗窃行为有认识,但这种认识不等于对杀人行为的认识),也没有帮助杀人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虽然乙对帮助盗窃有认识,也有帮助故意,但是缺少甲的盗窃的实行行为,乙也不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引申情形: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望风,乙答应。甲入户后,正要盗窃,发现丙是自己的仇人,便杀死丙,然后逃离。甲构成盗窃罪的实行阶段的中止和杀人既遂,并罚。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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