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简便审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3-12-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普通程序简便审理,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简化办案程序,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缩短办案周期,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但也有应当值得注意的问题。

  1、不适用简便审理的范围

  普通程序简便审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进行的,只有在符合案件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接受指控并自认其罪,控辩双方都同意适用条件下,才能进行简便审理。但进入简便审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被告人在进入简便审理过程中改变态度,不再认罪,则应当迅速恢复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时,我们也应当明确,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案件就不能进入简便审理:一是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且被告人数众多的;三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语言不通的;四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案件作无罪辩护的;五是被告人明确表示不愿意适用简便审理的。

  2、应当注意的两个误区

  一是不能将简便审理作为一个程序来对待。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只有两个,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程序。这里容易混淆的是将简便审理认为就是简易程序,其实,简易程序是对庭审审理的简化,注重的是外部表现形式。我们所要实行的简便审理,其外延远远大于简易程序,他包容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在保持程序完整的基础上,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审理案件,只是在审理案件时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繁琐,如简化讯问、简化举证等,使庭审方式灵活运用,是驾驭庭审的一种技巧;二是简便审理不能将被告人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简化掉,仍然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切实维护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如最后陈述权,不能轻意地用与案件事实无关而限制最后陈述权的行使,在辩护阶段,仍应当让被告人充分地发表辩解意见,而不应轻意打断。

  3、关于证据展示

  (1)、在实行简便审理中,普遍开展了证据展示,那么,对证据展示应当有一定的限制,不能对所有的案件都进行证据展示,只有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比较庞杂的才可以进行证据展示。否则,起不到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2)、证据展示的操作。证据展示最终将由控辩双方自己进行,然后控辩双方将所展示的结论书面报告法庭,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现阶段要在控辩双方推行证据展示,如果没有人从中主持,证据展示是有一定困难的。因而提倡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证据展示,主要理由是: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起主导作用,这是由法院在庭审活动中的居中地位所决定的,而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虽有监督职能,但仍是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诉讼活动,同时检察机关的改革与法院的改革不相配套,因而不能形成互动;同时,辩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明显弱于控方,即使进行证据展示也会因地位不平等而不能收到好的效果。

  4、简便审理的提起(启动)

  简便审理只有在控辩双方配合下才能进行,这是因为,在进行简便审理过程中,庭审内容的简化,主要是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操作,也就是讯问、举证等,而这些活动不是由法官来进行的,如果一方不同意或者不配合,都会使简便审理失去应有的效果。根据司法实践,简便审理的启动可以由法院和检察院提起,被告有选择或者拒绝的权利,但最终是否适用简便审理仍由法院决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