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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罪判决的表述方法

发布日期:2003-12-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无罪,通常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根本没有犯罪事实发生,这是最彻底的无罪;二是情节轻微,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上不构成犯罪;三是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推定无罪。前两种可以说是实体上的无罪,后一种则属于程序上的无罪。在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的表述方法各异,有的表述为“宣告×××无罪”,也有的表述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还有的将程序上的无罪表述为“指控罪名不成立”,而将实体上的无罪表述为“宣告无罪”。笔者认为,不论哪种情形,都应表述为“指控罪名不成立”,这样表述的主要理由是:

  ⒈与控辩式庭审的要求相适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指控犯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并由他们承担举证责任。法官的职责是对相关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从而确认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法官不能主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只能围绕控方的起诉进行审判。宣告被告人无罪则不仅限于指控的罪名,而是确认被告人不构成任何犯罪。因此,用“指控罪名不成立”更为恰当。

  ⒉与“罪从判定”原则相一致。《刑事诉讼法》第1 2 条规定:“非经依法判决,不得对任何人确定有罪”,有人据此认为用“宣告无罪”更合适,笔者认为不然。一方面,因为该条文规定的是“不得确定有罪”,属于“定罪”。“定罪”与是否构成犯罪不同,构成犯罪并不必然被定罪(如超过追诉时效、证据不足等情形),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不等于实际上无罪。“指控罪名不成立”属于定罪,而“宣告无罪”则属于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另一方面,既然法律已经确定了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罪从判定”原则,只要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就不得受到罪犯的任何待遇,再用“宣告无罪”属于多此一举。

  ⒊给程序上的无罪、漏罪的处理留下余地。对程序上的无罪,如果后来发现足以认定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新证据,则可以重新起诉,对漏罪的处理也是一样。如某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但因盗窃数额较小被宣告无罪并被释放。后来,发现他在盗窃的同时还犯有抢劫罪,检察机关重新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则法院会因已宣告被告人无罪而陷入两难境地。

  因此,不论是自诉还是公诉公诉案件,也不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中,无罪判决表述为“指控罪名不成立”比“宣告无罪”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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