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罪判决的表述方法
发布日期:2003-12-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⒈与控辩式庭审的要求相适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指控犯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并由他们承担举证责任。法官的职责是对相关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从而确认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法官不能主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只能围绕控方的起诉进行审判。宣告被告人无罪则不仅限于指控的罪名,而是确认被告人不构成任何犯罪。因此,用“指控罪名不成立”更为恰当。
⒉与“罪从判定”原则相一致。《刑事诉讼法》第1 2 条规定:“非经依法判决,不得对任何人确定有罪”,有人据此认为用“宣告无罪”更合适,笔者认为不然。一方面,因为该条文规定的是“不得确定有罪”,属于“定罪”。“定罪”与是否构成犯罪不同,构成犯罪并不必然被定罪(如超过追诉时效、证据不足等情形),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不等于实际上无罪。“指控罪名不成立”属于定罪,而“宣告无罪”则属于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另一方面,既然法律已经确定了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罪从判定”原则,只要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就不得受到罪犯的任何待遇,再用“宣告无罪”属于多此一举。
⒊给程序上的无罪、漏罪的处理留下余地。对程序上的无罪,如果后来发现足以认定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新证据,则可以重新起诉,对漏罪的处理也是一样。如某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但因盗窃数额较小被宣告无罪并被释放。后来,发现他在盗窃的同时还犯有抢劫罪,检察机关重新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则法院会因已宣告被告人无罪而陷入两难境地。
因此,不论是自诉还是公诉公诉案件,也不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中,无罪判决表述为“指控罪名不成立”比“宣告无罪”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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