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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韭、剪复生——从现实、传统哲学、文化、人性层面解读刑讯逼供

发布日期:2003-12-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摘要:刑讯逼供已成泛滥成灾之势,本文从刑讯逼供存在的现实状况、哲学基础、文化背景、人性特征方面探究刑讯逼供何以“刑如韭,剪复生”。

  刑讯逼供就象割韭菜,铲除了一茬又长出一茬,这不刑讯逼供已引起公安部门高层领导的重视。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强调:“今后凡是省级公安机关一年内发生两起刑讯逼供或两起滥用枪支警械致人死亡的案件,或各发生一起致人死亡案件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必须到公安部检讨、检查①。这一方面说明公安部对刑讯逼供现象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刑讯逼供在全国各地侦查部门中普遍存在,在社会上已引起强烈的反响,到了非重视不可的程度。我国九七刑法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论处,对刑讯逼供处罚不可谓不重,但刑讯这颗毒瘤何以屡禁不止,屡除不绝,正所谓,刑如韭,剪复生。

  从现实层面上看刑讯逼供:刑讯与臭豆腐

  一位资深的侦探曾说:刑讯逼供就象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但挺管用的。这位侦探说的既是实情又是经验。从实情上看,随着我国法治进程推进,人权观念的普及、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增强,刑讯逼供确实就象臭豆腐,臭名远扬,特别是因刑讯逼供而引发一系列冤假错案被曝光之后(如云南的杜培武案,83年时严打时期河南的魏清安案)。九七刑法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明确规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再加上贾春旺部长的严令,可以说刑讯逼供无论在舆论上、法律上和行政上,都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和应受谴责行为。特别是我国加入“两权”公约后,保障人权,严禁刑讯已经形成一种世界范围的压力,在公开场合已没有任何人敢坚持刑讯逼供,为刑讯逼供者提供保护。这是我国目前对刑讯所持的态度和实情,但从经验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很少主动交待自己犯罪行为,进行政策攻心,法律教育这种方式,对一些犯罪嫌疑人来说似乎成为一种对牛弹琴式的过时老调,但用拳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一番,能收到立竿见影的功效,特别是在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又不积极配合时,想放不甘心,想捕无证据时,用刑讯这种传统方式似乎能很容易地撬开一些犯罪嫌疑人钢牙,获得足够证据。刑讯之种方式似乎成了一些侦查部门的成功经验和传家宝。据说中国政法大学一位王姓女生在山东某检察院实习时,当讯问结束没有取得什么结果时,预审人员就对说“小王,对××进行点政治教育”,王姓同学不明就里,真的大谈特谈国际国内形势之类的内容。事后预审人员对她说:对××进行教育就是让你对他体罚一番。第二次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当预审员对王姓同学说:“小王你去教育他一番时,王姓女同学果然上前给××一个耳光,结果打掉××一颗门牙,后果是小王被人家告到政法大学,带队老师和她都做了深刻的检查②。

  从传统哲学层面看刑讯逼供

  中国的哲学一方面受经验主义影响,另一方面受实用主义影响。预审人员在用其它方法不能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但用刑讯的方式就轻易地获得了自己想要的东西。这种成功经验又反过来强化侦察人员的思维模式:只要用刑讯,再不老实的犯罪嫌疑人也会变得老实。这种成功的经验就会在同事之间、师徒之间传递。传递经验本不是件坏事,但如果这种经验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就不得传授。在这方面是有惨痛经验教训的。文革时期的专案组就总结了一些刑讯方面的经验:一人供听,二人供信,棍棒底下出材料,后半夜里出成果……。并在公安机关全国性会议上加以介绍,结果流害全国。毛泽东同志曾说:“你要知道梨子味道,你就必须亲自去尝一口”,这说明我们中国人的思维是注重经验的,与西方那种强调理性思维有明显不同,理性思维的特点是借助于科学概念、严密的逻辑推理,最后得出结论。所以习惯西方式思维的人,对人权、自然法,保障犯罪嫌人的权利等一套概念就容易接受。理性思维的逻辑起点是:人的一些天赋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如生命、健康、自由,既然不可剥夺,那么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所以借助于理性思维,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西方国家在人权保障,反对刑讯方面做得都比较好。经验思维的特点是相信经验:犯罪嫌疑人都不老实,打了就老实。这一条经验,同时也是得到实践证明经验,所以许多侦察人员都坚信:犯罪嫌疑人是贱骨头,你不打,他就不招。尽管这条经验受到法律的否定,但许多实践者因种种原因并没有受到惩罚,法的惩罚功能必然性没有实现。这样在一些刑讯者的思维中又形成这样的经验:刑讯逼供也不会受惩罚。由于刑讯逼供已成为一些办案人员的思维定势,在实践中要杜绝刑讯就显得非常困难。

  从思维的实用性看,中国传统哲学主张有用就是真理,但这里有个前提条件常被人们忽略,“有用”是以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如果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用就变成了有害。“棰楚之下,何求不得”。从实用主义角度看,刑讯逼供确实管用,它能让不交待的人交待,不老实的人老实。但刑讯是明显违反公共利益、违反人权的,所以这种“有用”是应该禁止的,废除的。

  从文化层面看刑讯

  中国历来主张无供不定案,尽管目前有部分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零口供起诉和裁判。但受传统无供不定案影响,绝大多数检察院和法院没有实行零口供起诉和裁判。《资治通鉴》曾言:“狱辞之于囚口为款。款,诚也,言所吐者皆诚实也”,“断罪必取输服供辞”。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如何犯罪,所犯何罪是最清楚。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交待,那么这种证据是最可信。所以我们古人主张断罪必取输服供辞。这种做法本身并没有错,但它的关键是“言所吐者皆诚实也”,以诚实的口供做出的判决一方面是正确的,另一方面当事人也会心悦诚服。问题在于案件处理结果通常与犯罪嫌疑人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人的本性在于趋乐避苦。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吐不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隐瞒。在现实中除了一部分自首分子以外,办案人员是很难掌握犯罪嫌疑人真实口供的。基于无供不定案的传统文化影响,要想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办案人员就须想方设取得口供。从办案人员角度看,他是想得到口供特别是真实口供,从犯罪嫌疑人角度看,不愿提供口供或提供真实口供。这样在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就口供取得与否必然产生矛盾。在刑诉过程中,办案人员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处于主导地位是强者,犯罪嫌疑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是弱者。强者要取得弱者的东西,他总是有办法的。因而刑讯逼供就再所难免。要杜绝刑讯逼供这种蔑视人权的做法,重要一点就是办案人员要重新确立正确的证据观。我国刑诉法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国刑诉法对口供的态度是不轻信口供。孤证不定案。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符合条件的,该起诉就起诉,该裁判的应迅速裁判,不符条件的,应作无罪处理。改变传统的证据观念是减少刑讯逼供条件之一。

  从人性的角度看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

  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严打一年接一年,有些部门领导不能很好吃透严打的精神、严打目的一方面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另一方面在于保障人权。有些部门领导随意地给下级部门和单位下指标、定任务,认为严打就是多抓多捕多判。下级部门和有关办案人员,一方面是迫于形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迎合上级,不少地方已出现把执行完刑罚的人抓起来重新执行,把罪该拘留的人升格为逮捕。难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真如霍布斯所说的是:“狼与狼之间的关系?”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天生就有仇恨?《汉书。路温舒传》很能从人性的角度说明办案人员何以对犯罪嫌疑人动辄刑讯的原因:“臣闻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书》曰:与其杀无辜,宁失不径。今治狱之吏则不然,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此仁圣之所以伤也,太平之未治,凡以此者,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词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死亡极,愉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孟子说:“恻隐之心,人者有之”。一个具有善心之人,何以在变成办案人员之后就变得酷爱刑讯,以摧残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为乐事?

  《资治通鉴》有这样一段记载很能说明这个问题。自张蕴古之死,法官以出罪为戒;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上尝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日刑网稍密,何也?”对早:“此在圣上不在群臣,人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无辜,失出更获大罪,是以吏各求自免,竟就深文,非有教使之然,畏罪故耳,陛下傥一断以律,此风立变矣”,上悦,从之。由是断狱平允③。唐朝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过失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但过失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是以司法官吏为求自保竞就深文。轻罪判重罪,无罪判有罪的判决前题是需要证据,于是乎,刑讯逼供就在所难免。正如《汉书。路温舒传》所言:“治狱之吏,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如武则天时代的来俊臣与周兴就是靠用酷刑重典深得女皇欢心而平步青云。按马斯洛的层次需要理论,人的最基本的需要是安全、生存的需要。办案人员一方面是为了自保,另一方面为了活得更体面一点,尽管他们与犯罪嫌疑人无杀父之仇、夺妻之恨,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从犯罪嫌疑人这方面看,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心理和生理上受到巨大撞击。人的本性在于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史记。李斯传》丞相李斯被秦二世下狱后,命赵高审理,赵高诬李斯及其子李由谋反。李斯本人被“旁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李斯贵为丞相仍不免刑讯之灾。也难怪汉代太尉周勃出狱之后,长叹一声,“不入牢狱,安知狱吏之尊?”犯罪嫌疑人无论是贵为丞相、太尉,还是一介布衣,当他们顶不住老虎凳,辣椒水时,往往是“不胜痛,则饰词以视之,吏治者利其言,指道以明。”

  也难怪路温舒痛心疾首地说: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愉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

  看来,铲除刑讯,还是任重道之,诚所谓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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